强裁必须满足基本的法定条件。首先,强裁的重整计划必须满足破产法对重整计划的基本要求。[6]其次,作为对债权人一致同意的替代,被强裁的重整计划必须对任何异议债权人类别组提供“公平与平等”(fair and equitable)的待遇。另外,重整计划不能对异议类别组构成歧视。[7]
为了防止滥用强裁损害对重整计划持异议的类别组的正当权益,作为对强裁必须满足的法定条件的回应,《美国破产法》具体规定了法院适用强裁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①前提条件。根据第1129(a)(10)条,必须至少有一个利益受到损害的请求权人类别组投票通过重整计划,否则不能适用强裁。因为强裁的目的是解决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但是如果利益受到损害的请求权人都反对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合理性就是值得怀疑的,强裁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了。②公平条件。根据第1129(b)(1)条,重整计划不得对不同类别组请求权人构成不公平的歧视,必须“公平并且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受到损害的异议类别组。判断“公平并且平等”的最低标准细分成三类,第1129(b)(2)条分别针对有担保债权人、无担保债权人和股权持有人规定了具体的标准。
作为一般的规则,第1129(b)(2)(A)规定计划必须保留有担保债权人的担保权(lien),必须向有担保债权人支付他们得到确认的担保债权的现值。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得到担保物的全部价值加上迟延支付产生的市场利率。第1129(b)(2)(B)通过另一种完全不同的强裁规则保护无担保债权人和高级股权人的利益:如果他们投票反对重整计划,他们必须得到全额支付,否则任何清偿次序低于他们的当事人不能根据重整计划得到任何清偿。据此可推出,除非根据重整计划股权所有人什么也得不到,否则就不能够对否决计划的某一类别组的无担保债权人进行强裁。同理,根据第1129(b)(2)(C),优先股持有人必须按照他们的优先地位得到全额清偿;如果优先股持有人不能根据重整计划得到全额支付,除非普通股持有人一无所获,否则就不能对优先股持有人执行强裁程序。这种对无担保债权人和高级权益持有人的保护经常被称为“绝对优先权规则”,即高级请求权人(senior claimants,如无担保债权人)必须得到足额支付后才能考虑支付低级请求权人(junior claimants,如所有人)。[8]反向推理考察,如果债权人获得超过其债权额100%的清偿,而作为低级请求权人的股东得不到清偿,也是违背绝对优先权规则的。所以,完整的绝对优先权规则应该包括两个方面:①如果任何一组债权人或股权持有人反对重整计划,该计划必须保证只有这个组的成员获得充分清偿后在优先顺位上低于这个组的其他组才可获得清偿;②某一类别组(一般为股权)在获得充分清偿之前,优先顺位高于该组的其他类别组(一般为债权)不能获得超过其请求权数额100%的清偿。[9]尽管美国破产法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表明第二种情形,但是美国的司法实践频繁地适用第二个条件作为强裁股东的理由,对此下文将详细论述。(www.xing528.com)
从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强裁的对象一般是高级请求权人。强裁的原因一般是对重整价值存在争议。因为对重整价值存在争议,高级请求权人可能担心在自己的价值不能全额支付的条件下如果低级请求权人参与重整可能产生价值转移效果,故反对重整计划。此时法院强裁的对象就是高级请求权人。但是,强裁的对象还可能是低级请求权人,例如股东。不论是强裁高级请求权人,还是低级请求权人,都应该遵循绝对优先权规则。此外,强裁还应该遵循平等原则,即强裁应该保证对同一顺位的请求权人之间不构成歧视性或者差别性待遇。这一点是我国上市公司重整中中小股东反对重整计划的主要原因,下文将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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