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义务作为一种重要的事后治理机制,其制度有效性的保障在于诉讼机制,即当管理层或者控制股东违背其授信义务,实施违信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公司法赋予适格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求其违信责任的权利。
因为公司的管理层和控股股东既掌握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又承担授信义务,他们违背授信义务时,很难指望其针对自己提起诉讼。所以,公司法一般针对可能违背授信义务的主体设计了不同层次的诉讼机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公司法》第151条和第152条实际上赋予股东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的权利。据此类推,如果董事或者控股股东违反了授信义务,符合条件的股东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挽回违信行为给公司和股东带来的损失,矫正违信行为所损害的正义。(www.xing528.com)
以上是正常经营状态下对违反授信义务的救济程序。这种程序一般由股东发起完成。那么在接近破产状态下如何呢?本书认为,接近破产状态下管理层违反授信义务,判断哪些法律主体有资格提起诉讼,应该从两个角度分析。其一,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之前,谁有权提起诉讼?其二,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后,谁有权提起诉讼?根据前文的分析,因为公司接近破产状态下,董事的授信义务受益人是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显然,针对董事从事损害公司,致使公司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的积极行为,或者董事对于公司陷入困境的状态不采取积极措施拯救的消极行为,债权人和股东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直接或者)派生诉讼。如果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而且法院已经给公司指定了破产重整管理人,那么,除了债权人和股东之外,破产管理人也有权代表公司向董事提起派生诉讼,追究董事因为违反授信义务的行为而给公司财产造成的损失。
在我国当前破产法制度下,赋予破产管理人积极行使派生诉讼权,追究董事在公司接近破产条件下违反授信义务的交易行为,更具有现实意义。以资本市场上的上市公司为例,我国上市公司一般股权比较集中,存在控制股东。因为公司治理不健全,我国上市公司控制股东通过董事会掠夺上市公司财产的行为比较普遍,很多陷入资不抵债或者破产的ST公司都在申请破产重整之前遭受过大股东的掠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后破产管理人不追究大股东的侵权责任,不仅不利于公司的顺利重整,而且会给上市公司的控制股东带来负面的事前激励,即这种掏空公司的行为可以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洗白”,从而助长上市公司大股东掠夺上市公司的激励。但是,在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实践中,重整管理人很少积极追究这种违背授信义务的行为。例如,在ST广夏申请重整之前,大股东中联实业通过重组掏空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尤其是在2009年,中联实业通过关联交易获得ST广夏最后一块有价值的资产,即酿酒公司的控制权。这种行为构成对破产财产价值的严重损害。作为重整控制权人的ST广夏重整清算组应该负起信托义务,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方式追回财产。但是,清算组没有做。清算组的不作为引发了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不满。[1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