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法语境下,授信义务(fiduciary duty)是指公司中的管理者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义务。在正常经营状态下,授信义务的义务人(the fiduciaries)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这些人员一般统称管理层(the management)。特殊情况下,控股股东也成为授信义务的义务人。授信义务的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授信义务的义务人所应该为之负责的人,包括公司和股东。特别情况下,当控股股东成为授信义务的义务人时,其应该负责的受益人包括公司和中小股东。
授信义务是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授信义务的理论基础是委托代理理论。根据公司法中的委托代理理论,股东作为公司的剩余所有人,对公司的资产和收益享有剩余所有权,因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拥有剩余控制权。因为股东不能直接从事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以,股东把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权委托给公司的管理层,包括董事会、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这样,公司管理层的行为直接影响到股东的利益。为了约束管理层的行为,使之朝着公司资产价值最大化,也就是股东权益价值最大化的方向行为,公司法制定了一系列规则,股东借助这些规则约束管理层的行为。授信义务就是其中最重要的规则,这种规则属于事后治理规则。按照这种规则,管理层必须按照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标准行使其经营管理权,这是管理层的授信义务,如果管理层违背其授信义务,并因此给公司和股东利益带来损失,股东有权向法院起诉,追究管理层的法律责任。
授信义务包括两种具体义务:一是注意义务(duties of care);二是忠实义务(duties of loyalty)。前者是指公司里的管理者应当以适当的注意管理公司以免损害公司利益;后者是指公司里的管理者应将公司利益置于自己利益之上。[4]何为适当注意?根据判例法,适当注意是指董事应该在行为时拿出“具有一般注意和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应该具有的注意程度。[5]在公司法律实践中,为了规范董事的行为,仅仅依靠抽象的定义远远不够,必须通过一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把注意义务具体化,以便使之具备可操作性。一般地,在同等知识水平下,决策者掌握的信息越充分,其做出的决策越可靠。所以,美国判例法从信息搜集以及信息运用的角度约束董事的决策,作为判断其是否尽注意义务的标尺。为了履行其注意义务,董事必须付出合理的努力搜集信息并分析重要的信息,在此基础上作出信息充分的决策。[6]
忠实义务要求董事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目的行使其管理公司的行为。具体地,董事不能侵占公司的交易机会,不能从公司获得不当的利益,董事必须公平对待公司和股东。例如,如果董事从事的某项交易对债权人有利,但是牺牲了股东的利益,这项交易就是不公平的,董事因此违背了忠实义务。例如,在雷华农诉麦克弗控投公司(In Revlon,Inc.v.MacAndrews&Forbes Holdings)案,公司董事会接受了一项收购公司的竞争性要约,董事会这样做旨在增加公司所发行的某种票据的价值。法院认为董事会的行为违反了其对公司股东的忠实义务。法官认为,“董事会不应忽视其对股东的忠实义务而偏向票据持有人。”[7]
为了使授信义务具有执行效力,必须对违背授信义务的行为实施一定的惩罚措施,因此,公司法一般规定违背授信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违信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行为人违反授信义务必须承担如下两种形式的责任:[8]①损害赔偿。授信义务主体的行为如果给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害,自然应当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没收所得。例如,公司董事长擅自利用了本来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应将其利用该商业机会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www.xing528.com)
公司法规定的授信义务对于规范董事会和控股股东的行为,保护公司的利益以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因为公司董事或者控股股东作为控制权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拥有信息优势。如果没有授信义务的约束,他们可能利用其控制权和信息优势以牺牲公司利益为代价实现的最大化个人利益。授信义务的一整套制度设计就是从事后治理的角度规范公司控制权人的行为,使之和公司利益以及股东利益一致。所以,各国公司法都通过详细的条文建立起完整的授信义务法律体系。
从授信义务的理论和法律制度设计上考察,在公司正常经营状态下,授信义务旨在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而没有把债权人纳入其保护范围。这是由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合同的不同性质决定的。债权投资合同是固定合同,债权人通过固定的合同与公司达成比较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到期,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获得约定的利益。如果公司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总之,一般情况下,债权合同足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股东和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不是固定合同。股东自从向公司提供股权投资,确立其股东身份之后,股东就和公司之间确立了一个没有期限的长期合同关系。这份合同约定,只有当公司完成对固定合同债权的支付之后,股东才可能对公司的剩余收益取得求偿权。这样,公司管理层经营行为的结果和股东的利益直接相关,股东在边际上承担管理层经营行为的成本,享受其经营行为的收益。为此,公司法通过赋予股东对管理层选任的投票权、对管理层施加授信义务等手段平衡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关系,维护股东作为一个整体的利益。同理,正如上文所述,当公司事实上被控制股东控制时,控制股东通过其所控制的董事会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控制股东和董事会事实上合为一体,公司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转化为中小股东和控制股东及其控制下的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此时,控制股东和董事会对中小股东负有授信义务。
总之,在正常经营状态下,公司法上的授信义务指向公司和股东,旨在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这是正常经营状态下公司治理的一个核心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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