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重整中的公司治理机制中的重要一级。法院在重整中的角色实质就是指法院在重整计划的谈判中所扮演的角色。
首先,法官是重整谈判的推动者、监督者和控制者。以美国破产重整的实践为例,[22]几乎管理层、股东或者债权人所行使的每一种权利都受到破产法院的裁量权制约。根据重整计划而进行的多数交易,例如,出售资产、借贷资金,或者拒绝接受尚未实质履行完毕的合同等都必须得到法院的批准。此外,DIP提交重整计划的时间是否能够延长需要法院批准。最重要的是,法院可以通过行使对重整计划的批准权制衡DIP等重整控制人的权力,达到保护其他利益相关人的目的。
其次,法院确保重整谈判中信息的充分披露并依据充分的信息作出必要的裁断。提出重整计划相当于向其他重整参与人发出谈判要约,其他参与人决定是否接受该计划相当于是否承诺。承诺与否需要建立在充分的信息基础上作出判断(informed judgment)。所以美国破产法对重整程序中的信息披露规定了严格的标准。《美国破产法》第1125条首先对充分信息的含义以及法院如何判断所披露的信息是否充分做了规定,然后规定在大公司重整的情形下,债务人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份披露陈述,法院批准披露陈述是当事人通过或者反对重整计划的前提条件。对于小公司重整,法院可以豁免提交信息披露陈述而通过审查重整计划本身判断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或者规定简易的标准形式的表格,当事人以填写表格代替信息披露陈述。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人只有在掌握充分信息的基础上才能准确行使对重整计划的投票权。法院通过对充分信息的把关对债权人和股东提供程序保护。(www.xing528.com)
最后,法院通过对重整中的纠纷的公正裁决,为债权人和股东提供最后一道保护屏障。这一点在上文已经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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