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DIP制度,债务人有排他性申请重整并提交重整计划的权利。美国破产法首先规定债务人有120天的排他性重整计划申请权。[16]债务人经过法院批准还可以延长申请重整计划权到18个月。而且债务人一旦在120天内提交了重整计划,那么自受理破产之日起180天内异议债权人不接受重整计划,其他当事人才有资格提交自己拟定的计划。经过法院批准该180天还可以延长到20个月。只有债务人在法定时间内不能提出有效的重整计划,其他当事人才有权利提出自己拟定的重整计划。
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债务人的管理层以及控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在重整谈判中占据主导地位。所以,尽管立法为DIP或者托管人设定了授信义务,因为DIP制度把债务人在重整中相对于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置于强势地位,法律仍然需要为重整中的债权人和中小股东设立保护机制。这种保护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谈判机制
重整的实质就是在司法框架下的谈判。债务人申请重整实质上就是向其他利益相关人发出一份谈判要约。这种谈判相对于普通谈判具有司法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申请重整之后破产财产受到自动中止规则的保护,一切对破产财产的请求权中止执行;②可能通过谈判达成一个重整计划,该计划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对所有破产财产利益相关人产生约束力;③DIP或者托管人可以通过行使取回权、撤销权等权利扩大破产财产的数额。[17]
重整谈判是围绕重整计划进行的。重整计划是重整参与人权利、义务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为了制衡债务人或者其控制权人在重整谈判中的优势地位,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利益相关人可以组成不同的利益相关人委员会,代表债权人和股东参与重整谈判,维护各自的利益。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102条,联邦托管人必须指定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如果联邦托管人认为合适,还可以指定股权持有人委员会和其他债权人委员会。法院经过当事人申请也可以命令联邦托管人指定股权持有人委员会和其他债权人委员会。委员会必须为它所代表的债权人、股权持有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提供信息,搜集来自委员会所代表的债权人、股权持有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建议并经法院命令把建议做成报告。委员会一般聘请精通法律和财务知识的专业人员代表委员会参与谈判。
(二)监督制衡机制
《美国破产法》围绕重整控制人设置了一系列的监督机制。其一,联邦托管人的监督制衡。联邦托管人的监督制衡手段很多,例如,他可以撤换不称职的委员会成员。一般撤换理由是有证据表明成员违反了其对委员会所代表的利益相关人的授信义务;[18]如果他认为DIP存在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或者不称职,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托管人或者监督人;他还可以请求法院把重整程序转化成清算程序或者撤销重整程序。其二,债权人委员会以及股权持有人委员会的监督制衡。这些委员会不仅参与谈判,而且可以对债务人过去的行为、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业务的营运以及持续营运的可行性,以及任何其他与案件或者制定重整计划有关的事情进行调查。如果委员会认为债务人存在欺诈、违法或者不称职等情形,也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托管人或者监督人。其三,监督人对DIP的监督制衡。监督人的职责主要对债务人管理层申请破产重整前后的行为进行调查,确定管理层是否违反对公司的授信义务。例如,在雷曼重整案中就指定了监督人。监督人根据其调查结果向法院提交报告,报告十分详细,全文两千多页。报告的内容主要集中在论证雷曼的管理层是否在雷曼破产之前违反了授信义务。论证结果是雷曼管理层并没有违反授信义务。[19]其四,法院的监督制衡。关于这一点将在下文集中论述。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我们这里论述的监督机制主要是以DIP制度为预设前提,但是以上讨论只要不是特别针对DIP的情形,也适用于托管人。
(三)强裁机制(https://www.xing528.com)
上文提到,重整是一个司法框架下的谈判机制。重整谈判是以类别组的形式进行的。也就是说,在重整谈判中,利益相似的债权人与股东组成不同的类别组,按照不同的类别组对重整计划进行投票表决。如果所有的类别组都投票通过重整计划,说明重整计划是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达成的。此时不涉及债权人和股东的保护问题。但是,如果有的类别组不能通过重整计划怎么办呢?重整的司法强制力表现之一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在我国破产实践中被称为强裁。
既然强裁是针对反对重整计划的利益相关人,为了保护异议者的权益,强裁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从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角度,强裁最关键的条件是公平。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129(b)(1)条,重整计划不得对不同类别组请求权人构成不公平的歧视,必须“公平(fair and equitable)”地对待每一个受到损害的异议类别组。根据美国破产立法与司法实践,公平的标准主要是指重整必须满足绝对优先权规则。所谓绝对优先权规则,即:①如果任何一组债权人或股权持有人反对重整计划,该计划必须保证只有这个组的成员获得充分清偿后在优先顺位上低于这个组的其他组才可获得清偿;②某一类别组(一般为股权)在获得充分清偿之前,优先顺位高于该组的其他类别组(一般为债权)不能获得超过其请求权数额100%的清偿。绝对优先权规则保证对重整计划持异议的利益相关人不致于因为重整而被其他类别组的利益相关人掠夺。[20]
那么如果某一债权人类别组投票反对重整计划,股东必须在债权人得到全额清偿之后才能得到分配吗?如果真是这样,岂不是意味着股东基本上没有资格参与重整了?为了鼓励当事人积极参与重整,破产法又规定了新价值例外规则(new money exception),即如果清偿顺序在后的利益相关人能够为重整做出新贡献,即提供新价值,那么他们可以基于所提供的新价值而参与重整收益的分配。
总之,尽管强裁规则表面上体现的是司法权对异议者的约束力,但实质上通过强裁规则的严格执行保护了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对重整控制权人也构成一种制约。
(四)诉讼机制
诉讼机制是保护利益相关人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美国破产法司法体制分三层,即联邦破产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当事人对破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都可以上诉。例如,在克莱斯勒重整中,印第安纳养老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事先以1700万美元的价格收购了克莱斯勒面值为4300万美元的担保贷款债权。但是,根据克莱斯勒重整计划所设计的交易结构,养老基金只能得到1500万美元的分配。养老基金向美国第二巡回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判决重整计划无效。上诉被否决之后,养老基金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但是最终被驳回。[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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