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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的撤销权制度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破产法上的撤销权的立法目标包括两个方面。这一价值目标所预设的制度前提是破产法的集体清偿机制。破产法预设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且债务人的财产可能不足以全额清偿全部债权人。为此,破产法规定了各种撤销权,分别规制不同情况下债权人从事的破坏破产法公平分配原则的交易行为。最后,第548条对破产申请之前两年发生的某些违背破产法公平清偿目标的交易规定了广泛的撤销权,这一条称为欺诈性转让条款。

破产法中的撤销权制度的重要性

破产法中的撤销权是指托管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DIP)作为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根据法院签发的命令撤销已经发生的所有权或者债权转移交易[9]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不同于普通民法上的形成权,因为这种撤销权不能仅凭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完成,权利人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并批准之后,才能取得法律效力。从这个角度,与其说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托管人或者DIP,莫不如说是法院的一种司法判决权。

破产法上的撤销权的立法目标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撤销权制度在于维护和恢复破产财团的价值。也就是说,行使撤销权并不能使破产财团增加价值,而是恢复被侵占的价值。例如,假设某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拥有10 000美元的债权,该债权在破产申请之前的6个月内得到全额支付。如果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判决该债权的支付构成优先性清偿(preference transfer)并命令债权人返还所得到的支付,债权人必须向托管人或者DIP返还这10 000美元,但同时恢复其对破天财团的10 000美元负债。结果是,破产财团增加了10 000美元的资产,相应地也增加了10 000美元的负债。另一方面,撤销权制度在于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这一价值目标所预设的制度前提是破产法的集体清偿机制。破产法预设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且债务人的财产可能不足以全额清偿全部债权人。撤销权的这一政策目标还有更深层次的法律与经济意义。尽管破产法旨在通过集体清偿机制实现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某些债权人可能在债务人出现偿付危机时捷足先登,勤勉赛跑(race of diligence),抢在别人的前面催收债务。这样,等债务人申请破产时,某些在勤勉赛跑中占得先机的债权人就可以逃避破产法制定的公平分配机制。为此,破产法规定了各种撤销权,分别规制不同情况下债权人从事的破坏破产法公平分配原则的交易行为。我们主要以美国破产法为例分析破产法内外的撤销权体系。(www.xing528.com)

《美国破产法》针对债权人可能的损害破产法公平清偿的行为,规定了一系列的可撤销的行为。其中,最重要的是第547条。第547条规制优先转让行为(preferential transfers),授权破产受托人对申请破产之前一定时间内发生的优先转让交易行使撤销权,因为优先转让行为的受让人可能获得超出其在破产清偿中可能获得的支付。《美国破产法》第549条授权破产受托人撤销某些破产申请之后发生的损害破产法公平清偿原则的交易。根据第553(b)条,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申请破产之前行使抵销权,而且行使抵销权的行为改善了其相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清偿地位,破产托管人可以收回该债权人因为行使抵销权而获得的财产或者价值。根据第545(1)条规定,破产托管人有权对某些债务人陷入破产或者接近破产的时候成立的抵押权行使撤销权。最后,第548条对破产申请之前两年发生的某些违背破产法公平清偿目标的交易规定了广泛的撤销权,这一条称为欺诈性转让条款。所有的这些撤销权形成了一个逻辑严密的体系,既维护了破产法的价值目标,也维护破产法之外的债权人之间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公平有效的法律关系。以下我们对这些撤销权及其针对的可撤销交易从法律与经济的角度进行具体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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