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部地区广大农村地区,金融发展仍然比较滞后,正规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的作用相当有限,农民也无法享受到较好的金融服务,农村发展资金供给严重缺乏,融资、借贷极其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为农村资金供给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在许多地区发挥的作用甚至超过正规金融机构。例如,何广文(1999)的调查发现,农户贷款中来自民间借贷的比重高达75%;[4]陈锡文(2004)的估计认为,中国2.4亿个农民家庭中,大约只有15%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85%左右的农户要获得贷款基本上是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5]
事实上,以其简便、灵活、快捷等低交易成本优势,民间借贷是正式金融的一种有益的补充,部分地满足了小额信贷资金需求和“三农”短缺资金需求,弥补了广大基层农村金融的断层;在提高闲散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也起到增强农村金融活力,促进农村私营经济发展的作用。对湖北恩施258户农民家庭的调查发现,民间借贷更具“生产性”,主要用于生产(如生意经营、子女教育、农业生产,占59.0%),而不是消费(含房屋修建、临时性支出、其他用途,占41.0%)。[6]这种生产占主导的民间借贷用途结构,有利于民间借贷资金提高农民家庭的收入水平,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也在2005年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称:“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其发展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这应该是为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正名”。
(1)科学认识、积极引导民间借贷。长期以来,民间借贷虽然不被政府承认,但又取缔不了,屡禁不止,而且发展迅猛,足以说明有其合理性。所以,对农村地区民间借贷一味地采取取缔态度,不利于经济发展,取缔的机会成本也很高。因此,要采取积极疏导的策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民间借贷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办事,诚信借贷,防范风险。对于具有一定规模、信誉好的民间借贷,要纳入法律规章框架内,并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而使民间借贷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家在正视民间借贷存在的前提下,已对民间借贷放宽了口子,出台了一些鼓励民间金融机构融资的措施,并在南方一些地区进行了改革试点。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对发展民间借贷的态度,这也为我们科学认识农村地区民间借贷提供了理论和政策依据。
(2)制定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一是国家要尽快制定出台《民间借贷法》,明确民间借贷的管理机构,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将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纳入法制的轨道,给予民间借贷活动合法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消除民间借贷的法律障碍。二是要界定民间借贷允许的形式与条件,规定民间借贷的合理性内容与禁止性内容,确立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的区别,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幅度,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三是要规范民间借贷过程中必要的程序。目前民间借贷很不规范,借贷凭据内容涵盖不但不具体,且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也不规范,容易导致凭据失效。有关部门应制定统一的借贷合同,规范借贷合同的内容,对借贷人、借贷期限、借贷金额、放款方式、还款时间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在办理民间借贷时,应使用填写统一的借贷合同,双方签字画押,各执一份,妥善保存。四是规范民间借贷用途和利率。借款人在借款时应出具借款事由说明书,特别是大额借款更要对借款用途进行详细说明,禁止利用民间借贷从事赌博等非法行为。民间借贷利率由借款人与出借人双方确定,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同时利息不能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3)实施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和监测制度。一是要明确民间借贷登记备案的机构部门,切实保护放贷人权益。为保证登记备案制度的实施,应该明确规定当出现债务纠纷时,登记内容是有效的债权依据。在债务清偿时债权人有优先清偿权,法院应按照先登记先清偿的原则受理,从而为民间借贷行为的登记备案提供激励机制。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应会同政府相关部门构建信息共享的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分析,监测的重点包括借贷规模、利率水平、交易对象和贷款用途等,建立对放贷大户的跟踪监测调查制度和民间借贷群发性异常变动情况调查制度,加大风险防范力度。其目的是将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纳入宏观调控的视野,减少民间借贷对宏观调控的影响,同时对社会公众进行民间借贷的风险提示。
(4)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活动,为民间借贷的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主要包括打击农村地区各种赌博、非法揽储等违法犯罪活动。借贷的资金用于赌博后通常血本无,而赌博行为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当出现违约和经济纠纷时,通常是私下解决,极容易导致各种极端的社会问题出现。要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揽储行为。它不仅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规避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干扰了经济的正常运行。此外,对于高利贷,只要不是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也不一定要完全禁止,控制高利贷的根本措施应该是,通过竞争用正规金融部门提供的充足服务将其挤出市场,或者促使它降低利率、改变经营方式。但是,对于出现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高利贷及办地下钱庄等非法行为,要坚决彻底地进行果断处理,切实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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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kerlof,Romer.Looting:the Economic Underworld of Bankrupcy for Profit.Brookings Papers on Economic Activity,1993,2:1-73.
[2]Qian Ying Yi.Lessons and Relevance of the Japanese Main-bank System for Financial Reform in China.Working Paper,Center for Economic Policy Research,Sanford University,1993.
[3]周济玉.实施农业银行业务经背战略转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国金融,2006(11).
[4]何广文.从农村居民资金借贷行为看农村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中国农村经济,1999(10).
[5]陈锡文.资源配置与中国农村发展.中国农村经济,2004(1).
[6]陈志刚,桂立.将灰色金融阳光化——对恩施州258户农民家庭民间借贷的调查与思考.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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