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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中部地区金融中心的关键策略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中部地区内各城市金融发展不平衡。(二)武汉建设中部地区金融中心的优势和劣势一般而言,区域金融中心应当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金融机构集聚;二是金融市场发达;三是金融服务功能齐全。推进武汉区域金融中心的主要措施。

打造中部地区金融中心的关键策略

(一)区域金融中心的功能及作用

区域金融中心指以区域经济为基础的资金融通和聚散枢纽。区域金融中心能够发挥金融资交易、配置功能和层际空间的价值储藏的功能,在中部地区投融资和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区域金融中心有利于中部地区建设的资金供给和优化配置。例如,在武汉城市圈发展过程中,银行贷款是资金供给的主要渠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的统计,武汉城市圈呈现信贷资金净流出局面。通过构建区域金融中心吸引圈外资金,不仅有利于扭转资金净流出的局面,实现信贷资金的净流入。同时对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产业结构升级、推动“两型”社会建设有积极作用。

第二,区域金融中心有利于中部地区内部的分工与合作。构建区域金融中心,通过差别化的区域信贷政策、区域资本市场及引进外资等手段,引导和支持中部地区各地区发展优势产业,可以促进各地区合理分工,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同时,统一的、开放的区域金融中心可以打破圈内各城市之间在金融市场方面的人为界限与障碍,利用资金的极化效应、扩散效应有效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区域经济的合作,共同发展。

第三,区域金融中心有利于缩小区域差距,促进区域和谐发展。目前,中部地区内各城市金融发展不平衡。结合财政转移支付和对口支援等手段,差别化的区域金融政策将促进落后地区发展、缩小区域差距,逐步实现区域和谐发展。

(二)武汉建设中部地区金融中心的优势和劣势

一般而言,区域金融中心应当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金融机构集聚;二是金融市场发达;三是金融服务功能齐全。从新加坡法兰克福多伦多、卢森堡、芝加哥等国际主要区域金融中心发展历程看,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需要的四个必备条件:区位条件、经济基础、市场条件和政府推动。

与中部其他省会城市相比,武汉的优势在于:(1)区位优势。武汉地处中国内陆腹地,承东起西,连接南北,九省通衢,区位优势明显,可以类比美国的芝加哥,是中部地区的政治、经济、交通、文化中心。(2)经济基础优势。从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角度看,武汉都在中部省会城市中名列前茅。(3)市场优势。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成立,其监管范围涉及湖南、湖北、江西三省。2012年末武汉地区共有各类金融机构183家,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29家,非银行金融机构14家,证券期货及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机构75家,保险公司64家(保险总公司2家、省级分公司62家)。2012年在武汉设立或正筹建后台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27家,入驻数量居全国第一位。截至2014年底,武汉地区银行业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16168.7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4463.4亿元,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265.7亿元,上述各项指标位居中部省会城市首位。(4)政府积极推动。2002年,为了发挥武汉的核心辐射作用,促进湖北经济的发展,湖北省委提出了构建武汉城市圈的设想,随后出台了相关的鼓励政策和措施。2007年,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改革试验区获批后,政府进一步加大了支持金融发展的力度,设立了金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了金融生态试验区。

但是,按照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三大标准,武汉仍然存在如下不足:(1)吸纳金融总部和外资金融机构能力有限。武汉金融机构体系中大部分为分支机构,全国性、区域性机构总部较少,尤其是外资金融机构数量不足。(2)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发展缓慢。目前仅有长江证券、天风证券两家证券公司。(3)金融创新不足,难以满足市场需求。中小企业长期反映的贷款难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缓解;在圈内金融机构推广的“武汉大同城交换”、“武汉电子支付系统”等,尚未得到客户的普遍认可和接受。(www.xing528.com)

(三)区域金融中心的建设步骤与政策措施

(1)“三步走”推进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从国际经验看,区域金融中心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结合武汉作为国家“两型”社会综合改革试点的实际,建议武汉中部金融中心建设实施“三步走”战略:近期推进城市圈内金融一体化,中期构建金融中心基本框架,远期基本建成具有强大辐射能力的中部金融中心。第一步,2016—2017年,推进并完成武汉城市圈各城市之间完整高效的一体化金融市场,包括金融组织、市场体系和金融机制等主要方面;第二步,2018—2019年,基本形成适合各类投资者参加的、具有中部区域影响力的市场体系和金融机构体系,以及与中部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交易中心、交易制度和金融发展环境;第三步,2020年,基本建成在中国内陆地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中部金融中心,使武汉成为中部国际国内资本的主要集散地和资金交易场所,成为中部地区金融生态试验中心、金融机构集聚中心和金融投融资市场中心。从更长远看,武汉在确立中部金融中心地位的基础上,在随后的10年进一步向中西部乃至全国性金融中心迈进。

(2)推进武汉区域金融中心的主要措施。第一,加强多元化、实力强的金融中介体系。一是做大做强地方金融机构,大力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支持长江证券通过壮大资本实力,优化股权结构,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领域(如直接投资、QDII、融资融券、金融期货),发展成为现代化金融控股公司;鼓励圈内城市商业银行重组与合作,在圈内各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加快汉口银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使其成为覆盖圈内、辐射全省乃至中部的区域性商业银行。二是大力引进各类国内金融中介来武汉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分支机构,增加城市圈内信贷资金供给,并通过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三是出台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在城市圈内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并鼓励外资金融机构与中资金融机构合作,通过技术扩散效应,提高城市圈内金融机构的产品与服务的创新能力。

第二,建立多功能、一体化的金融市场体系。首先,利用武汉区位优势,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武汉设立区域性授信审批中心、稽核监督中心、审计中心等区域性管理中心,支持金融机构在武汉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金融后台运行与服务机构,如信用卡中心、数据备份中心、业务处理中心、客户服务中心和教育培训中心,提升武汉城市圈金融市场对中部乃至全国的辐射与影响能力。其次,大力支持武汉城市圈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大连、郑州期货交易所等机构在圈内设立稻谷、生猪等现货交割库,促进期货与现货市场的协同发展。再次,放宽投资准入限制与障碍,促进民间投资的发展。进一步开放投资领域,降低投资门槛,激活与扩大民间投资;大力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地方政府债券市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吸引民间资本投资。最后,重点推进武汉城市圈金融市场一体化建设,促进城市圈内部票据市场、信贷市场、支付结算、信息服务一体化建设,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第三,大力推进适应“两型”社会需要的金融创新。主要涉及:①排污权交易融资创新。首先,地方政府评估出一定区域满足环境要求的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其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其次,地方政府用销售、出租、拍卖等不同的方式将这些权利出售给企业;最后,企业可以通过治理污染,将多余的排污权出售给排污权不足的企业而获利。所以,通过排污权交易,地方政府和治污企业获得了资金。②碳排放交易融资创新。碳排放交易也称碳交易,属于排污权交易的主要形式。地方政府应尽快建立碳交易管理平台,承担排放权划转、交易备案、提供充分的供求信息、汇总年度总量指标完成情况等任务。在此基础上,与金融部门与产业部门合作,及早地建立起碳基金、银行贷款、碳保险、碳证券等一系列以创新金融工具为组合要素的“两型”社会特色的碳金融体系。③土地交易融资创新。借鉴重庆的成功经验,通过市场途径盘活农村存量土地,进而为两型社会建设寻求资金支持。总体思路是,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同时严格保护耕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按照这一思路,在地方政府设立的农村土地交易所,将农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村落公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复垦整理并严格验收置换出的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公开交易。

第四,营造适应市场需要的金融生态环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政策环境。借鉴上海深圳、北京的做法,尽快出台新的、更有吸引力的优惠政策,招揽更多的金融机构来城市圈发展,为域内金融产业的大发展创造条件。②信用环境。按照近年来出台的信用环境专项治理方案,继续完善企业信贷登记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实行城市圈内部多部门信息联网,解决金融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风险,优化社会信用环境。③法律环境。坚决遏制城市圈内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加大对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④服务环境。建立多功能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环境,满足大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为武汉城市圈金融体系发展创造良好氛围。

第五,健全风险防范机制。①建立金融企业内控制度。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度、业务操作制度、授权授信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决策程序制度、奖惩制度、独立的内部检查制度,以及各种内部制约机制。②加强外部监管。加强非现场分析、现场检查、外部审计等的平衡监管体系,保证相关的制度与条例的落实。③完善风险管理。一是培育与完善城市圈金融稳定协作机制,跟踪金融市场运行态势与风险状况,尤其是跨行业、跨市场风险,以及高风险金融中介的风险状况,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强化风险管理部门的责任。二是建立区域金融稳定的监测与预警机制,完善区域金融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发布评价结果与预警信息。三是建立圈内防范突发金融事件与风险的迅速反应机制,依法打击非法金融、乱集资行为,快速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

第六,设立促进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管理机构。在目前省、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基础上,设立促进区域金融中心发展的工作办公室(“促金办”),专司武汉市建设和发展区域金融中心职责,重点研究中部各主要城市金融业发展、协作与竞争态势,借鉴国内外建设区域金融中心的经验和做法,积极促进政府在武汉金融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发挥和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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