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投资又称环境保护投资。对于其定义,学界有不同表述。丛树海(1999)将环保投资定义为污染治理投资和环境能力建设投资;孙冬煜、王震声、何旭东(1999)作出的定义是为保护资源和控制环境污染所支出的资金总额。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对环保投资的定义:环境保护投入是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社会各有关投资主体从社会积累基金和各种补偿基金、生产经营基金中,支付用于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资金。概括各方的定义,可以将环保投资总结为:社会各方有关投资主体为了治理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从社会的积累基金和各种补偿基金中,拿出一部分进行相关的经济活动。
根据对环保投资的性质界定不同,可以将国内外对环保投资的定义归纳为“费用说”和“投资说”。之所以将环保投资的性质划分为费用和投资,是由于站在环境治理主体的角度上,对投入收益的理解不同造成的。“费用说”来源于较早进行环境治理的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他们把环境保护投资解释为环境保护费用,即社会为维护一定的环境保护质量而付出的控制污染和改善环境的总费用。在这种定义里面,环保投资主体投资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生态系统,没有直接获得收益,所以将其归类为费用。在费用说里,将开展某项经济或社会活动时用于保护环境所投入的费用和活动本身所产生的环境破坏损失统称为这项经济或社会活动的环境代价。用公式表达为环境代价=环保费用+环境破坏费用。
“投资说”的观点以我国学者张坤民等为代表,借鉴了经济学“投资”的概念。该种观点认为,环境保护投资是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各有关投资主体从社会积累基金和各种补偿资金中支付的用于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及与其相关联的经济活动,以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投资。“投资说”的观点从环境保护投资的主体、投入、投向和目的出发,描述了环境保护投资的构成要素及其运动特征,刻画了环境保护投资的动态投入产出过程。这种观点从社会的角度认为,环保投资作用于微观经济主体,使得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从而带来了生态效益。
2.环保投资结构分类
各国环境保护投资包含的内容不尽一致。在美国,环境保护投资包括预防费用、损害费用(用于受污染后的赔偿)、治理费用和管理费用。国外环境保护投资一般不包括植树造林、兴修水利、防治水涝灾害、水土保持等恢复和改善生态方面的投资。在我国,环境保护投资包含的内容经历了一个逐步演化的过程。传统上,我国将环境保护投资的内容大致概括为三部分,即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生态环境保护投资以及环境科技和为环境管理服务的自身建设投资。如今,此种分类方法已经不甚合理,当今社会,环境保护投资的内涵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上海交通大学汪洋等人经过分析研究,划分出新的环境保护投资内容结果,如表3-4所示,反映了我国环境保护投资的新内容和发展趋势。
表3-4 我国环境保护投资结构分类
资料来源:杨晔,杨大楷.投资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131。
(1)环保产业。环保产业指的是指由从事环保产品生产、三废综合利用、环保技术开发与服务、自然生态保护和低公害产品生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所组成的行业。在这个领域里,环保是作为私人产品存在的。(www.xing528.com)
(2)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包括为生产、生活、工业及其环保提供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其外延包括了凡与防治污染和改善生态环境直接有关或交叉渗透的设施。在这个领域里,环保是作为公共产品存在的。
(3)环境机构自身的运作费用。该费用是环保投资中的一块比较特殊的领域,在这里,环保是作为公共产品存在的。这一领域的投资包括环保机构自身的建设(如办公楼建造、人员培训等)、环境状况的调查、研究、检测以及机构人员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开支等。
(4)新建项目的污染防治投资和老企业的污染治理投资。在这个领域,政府应该关心的并不是企业从何种途径来获得这部分融资,而是如何制定合理的环保政策来引导企业进行合理的投资。同时,企业在这一领域的投资正好是环保产业的销售市场来源以及部分环保基础设施的用户。
3.环保投资的特点
(1)投资主体的多元性。环境保护投资是投资范围的一种,它仍是一种资本或资金的投入活动,必须要有一定的主体予以实施。环保投资主体的多元性是由环保投资的广泛性和重要性决定的。环保投资的主体可以是政府、企业、个人。
环境保护投资应当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一般来说,环境保护投资以企业为主要投资主体。由于环境属于公共物品,政府一直是环保投资的主导力量,其投资原则是获得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政府在环境保护上也要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大包大揽的投资方式。环境保护投资的主体应该多元化,不仅包括国家,政府,也应当包括各类企业、团体法人和居民个人,要充分体现公众参与的原则。
(2)投资主体与利益获取者往往不一致。在经济学的定义中,外部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活动对其他经济主体的外部影响,这种影响并不在有关各方以价格为基础的交换中发生,因此其影响是外在的。新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马歇尔在1890年发表的《经济学原理》中首次提出了外部性的概念。随后,英国著名福利经济学家庇古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对马歇尔提出的外部性理论进行了拓展和完善。
环境是公共物品,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投资具有明显的外部性。一方面,投资者不能得到因投资而产生的全部利益;另一方面,制造污染或损害环境的组织或个人也不会因为他们的破坏活动而承担全部损失。一般来说,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是由整个社会所共享的。例如,兴建污水处理厂需要大量投资,而且建成之后,每年还需要大量的运行费用(管理费、设施运行费、维修费等),但是,在现行政策下,该行为给污水处理厂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却很少。污水处理厂的效益主要表现在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上,即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使该环境区域内所有的人受益。
(3)投资效益的综合性。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性经济活动过程,其效果和收益是多方面的。物质资料生产的效益通常指经济效益,一般表现为物质财富的增加;而环境保护投资效益主要表现为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直接的经济效益不明显。但有的环境投资项目也有很好的经济效益,综合性很强。例如,一项环保投资项目与节水、节电、节约物料等技术进步或技术改造紧密联系,该项环保项目自然会使生产过程物耗降低,经济效益提高。
(4)环境效益的滞后性。在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往往存在近期和远期的关系。例如,对于基本建设的投资,有些项目可以在近期受益,有些项目则要等待较长的回报周期。环保投资的远期经济效益比物质资料的生产更为明显,由于许多污染物具有持续积累的特性,致使这些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呈现了缓发性的、日益加重的趋势。例如,母体内的胎儿对造成水俣病的甲基汞敏感性比母体至少高4倍。因此,新生儿血细胞内的汞含量比母亲还要多20%—30%。可见,如果不加治理而照此代代相传,其后果必将越来越严重。由此可见,环境保护经济效益在近期与远期比物质资料生产的经济效益有着更为错综复杂的消长关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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