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并纳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计划按照规定时间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对前补助项目采取申报—评审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由项目单位按照指南编制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资金规模及结构、实施期限等。项目申报采取自由申报、组织申报两种方式择优进行扶持。其中:组织申报又分为定向择优和定向委托等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实施。
(二)项目评审。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和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等因素进行论证,推行网络评审、视频答辩等方式,有条件的要录像录音,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后补助项目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在本办法原则下根据不同补助类型具体实施,科学、合理确定补助金额。(www.xing528.com)
第十五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据评审及其他项目管理要求确定拟立项项目,根据科技发展和相关任务需求,科学合理的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及时将拟立项的项目计划明细及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的要求对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无异议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省财政厅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时限,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将专项资金下达至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间,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的前提下,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在2年内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或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扣减机制、项目支出督办机制、定期评估与退出机制,具体有关规定参照《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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