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主要根据科技研发活动及资助项目属性确定。前补助是指由财政在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给予部分或全部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是指对项目单位先行投入研发资金或取得的成果,达到预期绩效和提供的服务,在通过审核验收、评估评审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八条 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科研专项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开放共享,避免重复购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执行。
9.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单位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www.xing528.com)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执行:
1.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25%。
2.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15%。
3.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可按照以下比例执行:
1.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30%。
2.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25%。
3.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正确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与科研人员绩效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主要用于激励科研人员,其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第九条 采取后补助项目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在本办法原则下根据不同补助类型具体实施,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原则上也应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落实公务卡管理的自主权,允许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申请条件的人员因执行任务产生的差旅费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一条 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等工作审批流程。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仪器设备和选择评审专家,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第十二条 以上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等相关规定如遇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调整的,按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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