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省级农高区认定程序,参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程序进行。
(一)申请。符合省级农高区认定条件的园区,由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考察。按照省政府批示意见,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及专家现场考察。
(三)审核。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等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查各类申报材料,出具审核意见。
(四)论证。省科技厅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等省级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论证会,审议相关规划和方案,将符合认定条件的园区报省政府审定。
(五)批复。省级农高区按照特色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批复。
第九条 申请省级农高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级农高区建设发展情况报告;(www.xing528.com)
(二)拟建省级农高区建设发展规划(包括:战略意义、现有基础和发展环境、建设思路和目标定位、区域空间结构布局、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支撑能力建设、示范推广辐射机制、保障措施、相关附件);
(三)拟建省级农高区实施方案(包括:重要性和必要性、发展基础和现状、发展思路和目标、主导产业布局、科教资源集聚、区域示范带动、组织保障、进度安排);
(四)所在地政府支持省级农高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
(五)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部门对该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及相关说明;
(六)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示范区设立用地情况报告和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报告;
(七)园区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农产品加工率等近三年主要科技经济指标等方面的材料。
第十条 省级农高区升级、扩区、调区、核减面积、撤销(退出)及更名,由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