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二十条联席会议办公室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合同(任务)书》。第二十一条各专项推进工作组和总体专家组按照项目(课题)合同(任务)书,检查、督促项目(课题)落实配套条件,开展日常管理,建立项目(课题)诚信档案。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需按照陕西省科学数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并提交。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合同(任务)书》。
第二十一条 各专项推进工作组和总体专家组按照项目(课题)合同(任务)书,检查、督促项目(课题)落实配套条件,开展日常管理,建立项目(课题)诚信档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
(一)年度报告制度。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各专项推进工作组提交项目(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各专项推进工作组总结本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结合总体专家组的意见,形成本重大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二)重要事件报告。原则上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人、目标任务、研究内容等不得变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或涉及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目标、重大设备概算、实施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等重大事项确需调整的,应报专项推进工作组和总体专家组核准审批,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www.xing528.com)
(三)科技报告制度。项目(课题)负责人须按照《陕西省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线填写并提交科技报告。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需按照陕西省科学数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并提交。
第二十三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课题),由各专项推进工作组和总体专家组共同提出书面意见,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准审批;课题牵头单位调整或撤销子课题时应及时向推进工作组和总体专家组报备,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资金包括财政拨付资金和自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财政专项资金需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课题)牵头单位应保障自筹资金及时到位,加强对子课题资金的监管,确保项目(课题)资金合理合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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