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1.鼓励各地创建省级高新区。将前置审批改为后置认定,综合型高新区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特色型高新区由省政府领导审核签批。省市县统筹部署创新资源,推动高新区集聚发展。各高新区应制定创新发展规划,建立鼓励清单和禁止清单,加快推动具有地方根植性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14.完善支持高新区创新发展的配套政策。
11.鼓励各地创建省级高新区。分类设定省级高新区建设“门槛”标准、条件,支持引导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强县等创建省级高新区。将前置审批改为后置认定,综合型高新区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特色型高新区由省政府领导审核签批。(省科学技术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配合)
12.支持省级高新区创建国家高新区。坚持规模与质量并重,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区,省上通过研究开发、成果转化项目、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育等方式,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3年。(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负责)
13.建立省市县和高新区多级联动机制。省市县统筹部署创新资源,推动高新区集聚发展。各高新区应制定创新发展规划,建立鼓励清单和禁止清单,加快推动具有地方根植性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省科学技术厅牵头,各高新区所在市县区政府落实)(www.xing528.com)
14.完善支持高新区创新发展的配套政策。优先保障重点高新技术项目在高新区落地的土地供应,进一步向高新区下放科研管理自主权、中层干部任免权、高端人才引进权,支持有条件的高新区设立科技、国土、规划等相关派出机构,探索建立国家高新区、省级高新区与科技管理部门之间互派干部机制。(省科学技术厅牵头,各高新区所在市县区政府落实)
15.建立高新区动态监测评价考核制度。聚焦高新区“高”和“新”两个维度,完善高新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监测结果与奖惩措施挂钩。(省科学技术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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