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选择非定居城市类型的新生代农民工占到新生代农民工总数的50.7%,超过半数的选择不应该被忽视。在提出建议时,不仅应把握新生代农民工流动行为的主导类型,还应关注新生代农民工的其他流动行为类型,提出促进新生代农民工群体自由流动的建议,即实现新生代农民工各种流动意愿。在关注新生代农民工所有流动行为类型时,由于主要流动行为类型的效应更突出,实现难度更大,应受到高度重视。
现有针对新生代农民工流动行为的对策研究,在实质上多为针对定居城市流动行为而非新生代农民工所有流动行为。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长子中(2010)[2]、简新华(2010)[3]均认为:新生代农民工顺利定居城市是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关键,该类研究对于把握新生代农民工流动的主要类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可能产生对其他流动行为类型的忽视。选择非定居城市类型的新生代农民工占到新生代农民工总数的50.7%,超过半数的选择不应该被忽视。在提出建议时,不仅应把握新生代农民工流动行为的主导类型,还应关注新生代农民工的其他流动行为类型,提出促进新生代农民工群体自由流动的建议,即实现新生代农民工各种流动意愿。
在关注新生代农民工所有流动行为类型时,由于主要流动行为类型(定居城市流动行为与回乡创业流动行为)的效应更突出,实现难度更大,应受到高度重视。占据首要地位的定居城市流动行为有利于推进城市化进程与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良性发展;回乡创业流动行为有利于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促进村庄的复兴。两种主要流动类型可能发挥的积极效应与我国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完全一致。但分类型综合影响因素分析结果显示:定居城市类型与回乡创业类型受到更多因素的制约,实现难度更高。因此,不管是分类型的积极效应分析,还是分类型的影响因素分析,均要求定居城市流动行为类型与回乡创业流动行为类型得到更多关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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