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标明确
按照系统论的观点,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首先是一个系统。要构建好这个系统,就一定要确立一个系统建立的总目标,然后根据总体目标,将其分解、落实到各个子系统或系统的组成要素,从而确定每个要素或子系统自身的功能。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要以适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新时期文化产业发展需要为前提,以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的享受机会、过程和结果均等化为核心,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服务的产品和质量为目标,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健全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应依据公众需求编写,保护公众文化权益,尤其是考虑老年人、儿童、不同文化背景以及不同行为能力等特殊人群的期望和权益[1]。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只有融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之中,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效益。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的构建,必须贴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多角度全方位地建立一个标准框架体系。
2)系统完善
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作为一个系统,不是任意数量标准的简单累加,也不是随意地、杂乱地堆砌,而是由一整套相互依赖、相互协调和相互补充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按照一定的规则联系组合而成的。
3)结构合理
任何系统要发挥其系统功能都需要有稳定合理的结构作支撑。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之间的内在关联是形成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结构的依据,各标准的功能通过标准相互间的内在联系融合为标准体系的整体功能,并使整体功能超过各标准功能的叠加。标准之间有并列与协调、制约与从属等关系,决定了标准体系内常见的结构层次结构和序列结构等形式。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的结构要清晰,恰当地在不同层次上安排标准,实现标准体系的简化和高效[2]。确立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的结构形式后,要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保持结构稳定,以确保标准体系整体功能的持续发挥。
4)动态开放
结构相对稳定并不意味着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一成不变。任何标准都有其生命周期,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应根据标准的生命周期及时修订。当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文化产业的发展以及我国经济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时,内容不合时宜或者较为落后的标准就要被更先进、科学的标准所取代。尤其是当今科技的迅猛发展必然带来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和方式、需求不断革新,推动旧标准不断地废止和新标准的不断产生。因此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必须在维持基本稳定的同时又有一定的开放性。系统的开放性需要保持与外部环境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从外部持续引入负熵,对现有标准及结构进行调整,才能保证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在持续发展变化中维持结构和功能的动态平衡。
5)全面与前瞻
应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各种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有深入理解,全面研究需要制定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尽可能使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全面成套,标准内容齐全完备。还应有超前意识,准确把握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趋势,使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的制定立足当前、关注长远、扎根国内、面向国际,使标准体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应依据各相关行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以及服务技术条件编写,尽可能地设定一些可量化的指标,并确保指标的适用性和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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