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地——这个用于城市、城镇和其他具有中心服务职能的聚居的居民点的一般用语——可以用多种方式来定义。这里采用的方式仿效克里斯塔勒和罗希。[7]按照这两位学者提出的解析传统,一个特定的中心地可以根据它在连锁性空间体系内的地位来分类,而在这个空间体系内,经济职能是与等级层次相联系的。[8]可以设想,一种持续状态的“熵”——多种力量用多种方法在长达很多世纪的时期中作用于中心地体系——如果说不是在事实上导致中心地等级的规律性和职能组合与中心地在空间体系内地位的一致性,至少使它们得到了加强。[9]即使如此,在中国长期而相对稳定的王朝后期,对中心地的分析可以毫无困难地以下述假设为依据:一个居民点的经济职能始终如一地与它在市场体系中的地位相符合,而市场体系则按照固定的等级自行排列。
中国农村的居民点复杂多变,在把它们按照一定的意义分类的尝试中,我从基层集镇开始——一种似乎一直普遍存在于前现代农业中国各个地区的中心地。
传统时代后期,市场在中国大地上数量激增并分布广泛,以至于实际上每个农村家庭至少可以进入一个市场。市场无论是作为在村社中得不到的必要商品和劳务的来源,还是作为地方产品的出口,都被认为是不可缺少的。我用“基层”(Standard)一词指一种农村市场,它满足了农民家庭所有正常的贸易需求:家庭自产不自用的物品通常在那里出售;家庭需用不自产的物品通常在那里购买。基层市场为这个市场下属区域内生产的商品提供了交易场所,但更重要的是,它是农产品和手工业品向上流动进入市场体系中较高范围的起点,也是供农民消费的输入品向下流动的终点。一个设有基层市场的居民点(但并不同时也设有较高层次市场),这里称之为“基层集镇”。
低于基层集镇水平的居民点类型各个地区不同,在中国农村大部分地区常见的是聚居型的村庄,在很多地区,这些村庄是基层城镇下面唯一的定居点类型。然而,在一些地方,某种“村庄”中存在一种我在这里称之为“小市”的市场。这种通常称为“菜市”的小市专门从事农家产品的平行交换,很多必需品难以见到,实际上不提供劳务或输入品。作为地方产品进入较大市场体系的起点,它所起的作用微不足道。小市在中国农村的零星存在,其有限的职能及其处于较大市场体系的边缘地位,这一切使我认为它在中心地的固定等级之外——是一种过渡形式,在多数情况下可以解释为一种初期的基层市场。为了不引起混乱,我用“小市”这一术语既指这种市场,又指这种市场所在的居民点。
在中国还有一些地方,其中四川盆地是突出的例子,既没有聚居型村庄,也没有小市。农民住在分散的或三五成群的农舍中。低于基层集镇水平的仅有的经济交汇点是以“幺店”(字面意思为“小商店”)著称的小群店铺。然而,四川盆地人类生态学上的这种异常特征不应被过分强调。四川农村中分散的居住单位自行组成了自然群落,每一个都以一座土地庙为中心,可以称之为“分散型”村庄。如果把它们看作社会体系,四川的分散型村庄和较普遍存在于中国其他地区的聚居型村庄都可以被视为“村庄”。零星存在于四川的幺店,在某些情况下就是分散型村庄的“杂货店”。因而等同于中国其他地方最大的聚居型村庄中常有的店铺群。其他幺店,特别是那些由几个店铺组成,并位于与两个或三个集镇等距离的交叉路口的幺店,其职能等同于中国其他地方的小市。可以把它们看作初期的基层市场,实际上,在为我提供四川资料的一些知情人的记忆中,就有一些重新建立的基层市场是由幺店发展而来的。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把“村庄”这个术语用来专指没有设立市场的聚居型的居民点。[10]对于居民的社会体系来说,“村社”是一个更广泛的聚居型或分散型居民点的名称,它不涉及任何形式的市场。没有一个一般性的术语可以代表小市或幺店,它们是村社和基层集镇之间的中间和过渡。“集镇”,这里作为专用名词,限于代表经济中心等级体系中层次毗连的三种中心地,其中每一种中心地都相当于一种市场。我们已经描述过的基层市场是这三个层次中最低的一种。按照上升的顺序,另两种分别命名为“中间市场”(intermediate market)和“中心市场”(central market)。先描述一下后者:中心市场通常在流通网络中处于战略性地位,有重要的批发职能。它的设施,一方面,是为了接受输入商品并将其分散到它的下属区域去;另一方面,为了收集地方产品并将其输往其他中心市场或更高一级的都市中心。至于中间市场,只要说一句话就够了,它在商品和劳务向上下两方的垂直流动中都处于中间地位。这里还要说明一个术语:一个中间市场所在的居民点(但并不同时也是一个高一级市场所在的居民点)称为“中间集镇”。“中心集镇”也同样定义。
传统中国的等级中较高层次的中心地类型由于“自然”经济中心和“人为”行政中心之间可能出现的差异而复杂化了。在中国,都市的概念一直与衙门和城墙紧密联系。[11]在传统的中国人的观念中,一座真正的城市是建有城墙的县治、府治或省治。[12]当中华帝国行政系统的等级结构确定时,行政中心地的三分法的分类实际上是自动形成的。但这种行政中心等级与由经济职能决定的较高层次的中心地等级之间有什么联系呢?
可能有两种简单而片面的答案。一种认为这两个系列的中心地可以重合,另一种则认为它们完全不同。这两种观点都出现于学术著作中,并且,我认为都是错误的。张盛涛〔音〕实际上给出了第一种回答。[13]他的较低层次中心地分类法来源于杨庆堃的开拓性的实地研究。杨在分析了山东邹平县市场的建立之后,推论出三种中心地,相当于我所说的小市、基层集镇和中间集镇。[14]邹平县碰巧没有较高层次的市场,并且该县县治相当独特地应归类于中间集镇,张同意把杨庆堃的实例作为典型,并进而把这个行政等级中的政区首府等同于经济等级中的中间集镇。[15]然后,贝利和普雷德在他们对中心地研究的颇有影响的评论中[16],贸然肯定张的论文确定了传统中国中心地的“经典等级”,并引证了一个鲁莽的分类法,把较高层次的行政首府移植到一系列经济等级中较低层次的中心地中。(www.xing528.com)
两种可能片面的答案中的第二个由费孝通提出。[17]按照费的分析,有两种类型的城市中心——“驻防镇”和“集镇”——它们之间肯定存在着各种差异。它们在位置、“外貌”和职能方面都不同。前者是有城墙的市镇,从一开始就是人为建造的,建造位置则出于防御的考虑;它们适用于行政职能。反之,集镇没有城墙(或至多有一座不那么坚固的非公共建筑的碉堡来保卫),在一个区域内自然增多,位置与运输网络紧密一致;它们适合于商业职能。为支持他的观点,费特别提出,由于很多集镇的人口和企业数都超过了邻近的驻防镇,这两种中心地的规模顺序有相当大的重合。[18]
尽管费关于驻防镇和集镇的构想很有启发性,但他关于县治和其他行政中心通常不具有商业职能的设想是个明显的错误。在这方面,我所调查的所有县城都至少拥有一个市场,并且可以按照它在市场体系中的地位归类于一种已知的中心地。同时,必须同意费所说的,在同一等级层次的经济中心地,既可以建立行政中心,也可以建立非行政集镇。在这个问题上,张犯了简单化的错误。
通过参考张研究集镇所依据的杨庆堃研究过的地区,可以更好地说明这个错误。很容易弄明白,既是县城又是中间集镇的邹平,在经济上依赖周村这一在行政等级中毫无地位的中心集镇。周村在行政地位上低于它所在县(长山)的县城,而在经济方面,长山像邹平一样,只拥有一个依赖于周村中心市场的中间市场。[19]株洲,湖南湘潭县的一个河运港口,提供了一个类似的实例,这也是一个在行政等级中没有地位的中心集镇。还可以引证一个相关的例子:四川华阳县在1949年拥有8个以上的中间集镇和一个中心集镇,而其中没有一个是县城。
在我看来,行政和经济中心的这两个等级系列重合或一致的程度,只有通过分析一个具体地区的市场结构才能确定;要把这个地区的中心地按照它们在市场体系中的经济职能和地位进行分类,然后可以与每个中心地的行政地位作比较。我并没有对任何地区彻底地这样分析,但通过对中国一些相当分散的地区市场结构的分析,我把高于中心集镇的中心地分为两个层次,并提出一些总的归纳。这里把所提出的分类和用语概述如下:
①这些较高层次的中心地通常拥有数个市场。本书不讨论这类城市中心里交易活动的复杂结构。
我的初步分析表明,只有一小部分中间集镇成为县城或较高层次行政单位的首府,但三种最高层次的中心地中相当大部分具有这类行政地位。在晚清,作为县级政府所在地的都市(但并不同时也是府城或省城)往往是中间或中心集镇,后者更为常见,府治常常不是中心集镇就是地方性城市,而大多数省城在上述中心地等级中应该归类于地方或地区性城市。
一般说,在这个等级分类中,当从一种中心地上升到上一级中心地时,居民的户数就会增加[20]而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比重则下降。此外,从村庄到中心集镇之间,每一类型与前一种相比都更可能建有城墙,更可能奉祀城隍——一种具有种种美德的城市神。典型的中间集镇至少有一部分围有城墙,并有一座城隍殿。传统时代的中心集镇和城市通常完全围有城墙,并有一座正式的城隍庙,甚至那些像周村那样没有正式行政地位的中心地也是如此。由此可以看出,中心地等级类型中的地位通常与都市化——无论是用都市社会学家们所熟悉的变化多端的术语来定义,还是用中国普通人的常识性术语来定义[21]——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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