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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组织的凋落:亲属团体面临的挑战与变革

时间:2026-0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19世纪中国其他任何社会组织一样,当有利于亲属团体发展的环境普遍发生变化时,宗族经历了一个衰落的过程。就像前面已经指出的,宗族通常是一种受绅士领导和支持的组织。家庭只能享有短暂的兴旺,最终反映到宗族组织。这些争吵经常和平解决,但同样也常常变成宗族间的世仇,特别是在福建、广东、江西等宗族组织非常强大的省份。

与19世纪中国其他任何社会组织一样,当有利于亲属团体发展的环境普遍发生变化时,宗族经历了一个衰落的过程。这个过程在清帝国各地以不同的速度发生和程度也不同。有些宗族因情况例外而未步入衰落,甚至又重新繁荣起来[148],但一般说来,随着社会动荡的19世纪中叶的消逝,宗族的繁荣时期就过去了。[149]

家庭财富难以预测的变化,是宗族衰落的一个明显的因素,虽然不一定是决定性的。宗族的强大与繁荣,主要依赖有力的领导。如果缺乏这样的领导,宗族的凝聚力是维持不了多久的。[150]

宗族衰败最明显的征兆,是其团结的有形象征瓦解了。祠堂任由它变成废墟或被不敬地使用;祭田这个亲属组织必不可少的经济基础,也遭到挪用或非法处置。这类事例多不胜数,即使在宗族通常发挥最大影响力的地方也很容易找到。1830年的一个文件,描述了广东一个地方发生的情况:

查佛山乡内惨见各姓列祖祠墓拆掘……盖缘木石旧料,价曰倍增,墓经发迹,人多觊觎。不肖子孙,营私忘祖,辄起贪谋,而土豪奸商,乘机渔利。[151]

宗族财产被盗卖的事也同样经常发生在其他地方。早在18世纪中叶,江西〔译按:应为江苏〕巡抚向皇帝奏报了下列情况:

近岁粮价增昂,田土日贵,即间有为富不仁之徒,设谋诱买,贿嘱族中一二不肖子孙,将所欲得田产私立卖契,给与半价,即令远飏。买者遂恃强占踞,硬收租利。及控告到官,每因得价者不能缉获,审结无期,听盗买者执业。[152]

其他地方也有类似情况的报告,特别是在19世纪。在一些地方,宗族财产在清王朝崩溃后仍然存在;但即使在这些地方,宗祠和祭田最终也被用各种方式变卖掉。[153]

有时,祭田不再是整个宗族的财产,但仍然由组成该宗族的某一家庭所控制。例如,根据记载,在“广东省,一些宗族共同拥有的大量土地,常常被宗族中几个有势力、损公肥私的家庭占有,他们因而成为宗族内仇恨产生的又一原因”。[154]

既然宗祠和祭田受到宗规和反对卖产的社会习惯的保护[155],我们就不能不断定,上述现象是宗族组织患了某种严重疾病的征兆。就像前面已经指出的,宗族通常是一种受绅士领导和支持的组织。因此,它的财产就与其领导的绅士成员的财产密不可分;它的繁荣昌盛的程度,取决于有品级的官员或有功名的士子(他们在一定时刻为宗族带来光彩)的能力、财富、影响和个人兴趣。不过,这种宗族领袖并不能够永远活着,也不是在所有时间都可用;事实上一个宗族的主导家庭,也不可能永远保持昌盛。[156]我们不赞成家庭的昌盛延续不过三代或四代这个有争议性的观点[157],但必须承认,由于中国家庭和社会的一些特点,不可能保证有能力或有雄心的子孙够持续不断地出现,可以继续一些前辈曾经取得的“贵显”。家庭只能享有短暂的兴旺,最终反映到宗族组织。毕竟宗族只是一个扩大的家庭。[158]

一个衰落的宗族,或者整体堕落,或者分崩离析。下面这个盛行于19世纪湖南省某地的情况,说明了宗族瓦解的一些后果:

永俗散居之户无宗祠。各宗之家若异姓,不惟远祖不联他支,谱畏讼而多不修,族有长而并无教,昵妻孥疏亲长。[159]

如果宗族所在地区的总体社会经济环境仍然有利于发展,家庭的财产和族长的变迁也就不会长期阻碍宗族的发展。当新领导人从某个组成家庭产生之后,经历过繁荣消退期的亲属团体,又会重现以前光彩。但对宗族不幸的是环境并不总是有利的。宗族的生命力和健康取决于农业的乡下地区是否存在一定程度的和平与繁荣。乡村平衡的严重扰乱注定要带给宗族不利的影响。不断降临的自然灾害,频繁的民变,以及战争,特别是在19世纪下半叶,导致清帝国许多地区的经济萎缩,这些不幸的结果经常延迟复兴的到来。一些族人可能已移民到较有希望的地方,而留在家乡的族人可能会发现难以找到钱来维持祠堂这个奢侈品。对许多族人来说,比起房亲戚的福利和对死去的祖先尽责,他们还有更迫切的事情。

居住在浙江绍兴乡间的李氏宗族,可以充分说明亲属组织如何受到社会条件的影响,以及在经历一场重大灾难后想要复兴是何等艰难。李氏宗族的第一个祠堂和第一批祭田(约200亩),是一个族人(曾在邻省担任过知县的进士)在18世纪初年创设的。到19世纪中叶,由一些族人管理的祭田大部分被管理者侵占,宗祠也被攻占当地的太平军焚毁。在恢复平静之后,一位享有文名却未得意科场的族人在1868年提议重建宗祠,复兴宗族组织。他的提议没有得到回响,他用这段令人沮丧的话来表达他的情绪:“族中衣冠零落,鲜知尊祖之义。今为此议,一唱百咻,深可叹也。”[160]他的努力到1871年有了结果,但他不得不为此付出代价。祭田被恢复了并且抵押给一名富有的族人(一名节俭的普通商人,由于没有绅士情感,因而看不出有必要让3个儿子学会读写),靠这样筹集的资金重修祠堂。发现宗族的资源不足以维持祭祀活动,这位热心的士子(刚刚考中举人)捐出属于自己那一房的28亩土地。[161]1885年,在祭田艰难地设置起来之后不到15年,一名“不识诗书”的族人又把它盗卖掉了。[162]

这个事例不一定是典型的。有些情况宗族的财产永远丧失,而另一些情况,宗族甚至在19世纪晚期得到更多的资源与财力。[163]但无论清帝国各地个别宗族的运气如何,普遍的情况是,宗族组织的继续存在与兴旺,直接取决于内部的强有力领导及外在的有利条件。[164]

宗族当然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有时,正是亲属团体的团结,成为一个削弱或毁灭它自己的麻烦的根源。在广东的一些地区,族人企图逃税,经常“辱其祖先”。根据一份官方报告:

粤东祖祠祭产,其为田必数十顷,其为粮必数十石。当其收租之曰,人人皆其子孙,及春完赋之时,人人皆可推诿。即有管理公尝之人,类皆一年一更,又必多方躲避……时有封祠堂、锁神主之事。[165]

宗族团结还会以另一种方式带来麻烦。在对付外人时,尤其是在他们卷入某种冲突或纷争时,宗族通常站在自己族人的背后。[166]因此,个人间的争吵,常常发展成亲属团体间的争吵。这些争吵经常和平解决,但同样也常常变成宗族间的世仇,特别是在福建、广东、江西等宗族组织非常强大的省份。[167]关于土地、水利、祠堂和其他事情的争论,有时突然爆发成大规模的械斗;根据一位现代学者的研究,这是引发华南地区过去几个世纪的许多武装冲突的原因。[168]在许多场合下,由于情况非常严重而引起了清廷的注意。例如,雍正帝在1734年的一道上谕中说:

朕闻闽省漳泉地方,民俗强悍,好勇斗狠。而族大丁繁之家,往往恃其人力众盛,欺压单寒。偶因雀角小故,动辄纠党械斗,酿成大案。及至官司捕治,又复逃匿抗拒,目无国宪。……此中外所共知者。[169]

尽管清廷发布禁令,宗族世仇在整个19世纪仍继续存在于福建和其他省份。一位中国作者描述一个福建西南县份的情况:

平和地界闽广……民皆依山阻水,家自为堡,人自为兵,聚族分疆,世相仇夺。[170]

同一位作者还提到他在福建南部另一县份龙溪所看到的情况:

古县〔村〕之郑姓及杂姓五十余社械斗于南,天宝〔村〕之陈姓及杂姓七十余社械斗于西,田里〔村〕之王姓及洪岱〔村〕之施主械斗于东,归德〔村〕之邹姓与苏、郭等姓械斗于北。……频年以来,仇怨相寻,杀夺不已。[171]

一位欧洲传教士在19世纪40年代的记述,概括了一个福建村庄的宗族械斗:

整个村子的居民都姓林,看来是按照父家长制的纽带而联结在一起的。……他们在村界以内,拥有水井和寺庙等共同财产,这是偶尔与邻村村民发生争端的主体。这些争端有时达到了一定程度,双方的好战分子通常召集他们的武装力量,诉诸身体的暴力。[172]

广东巡抚1766年的一道上奏,具体描述了该省的情况,有助于了解宗族世仇的特点:

广东人民,率多聚族而居,每族皆建宗祠,随祠置有祭田,名为尝租。大户之田,多至数千亩;小户亦有数百亩不等。递年租谷按支轮收,除祭祀完粮之外,又复变价生息,曰积月累,竟至数百千万。凡系大族之人,资财丰厚,无不倚强凌弱,恃众暴寡。

如遇势均力敌之户,恐其不能取胜,则聚族于宗祠之内,纠约出斗,先行定议。凡族中斗伤之人,厚给尝租以供药饵。因伤身故,令其木主入祠,分给尝田以养妻孥。如伤毙他姓,有肯顶凶认抵者,亦照因伤之人入祠给田。因而亡命奸徒,视此械斗之风,以为牟利之具。……迨经拏讯,而两造顶凶各有其人。……种种刁恶,皆由于尝租之为厉。[173]

该巡抚接着建议,如果一个宗族拥有的祭田超过100亩,就应“散”出去,希望以此终止械斗。乾隆帝部分同意他的建议。[174]根据随后的报告,这个“锢弊”至少在广东省一些地方仍然没有缩减;一位西方人在1836年观察到:

在广州和黄埔邻近地区各村庄,世仇普遍存在。为了应付这个紧急状况,按照习惯产生了一个非常奇怪的措施。他们成立“献身队”,把成员的名单保存起来。这些献身者自愿出面承担罪责,拿生命任赌注。一旦有什么指控,名单上的第一位就必须站出来,承认自己是行凶者,并向官府自首。然后由他们及其亲友雇请讼师、寻找证人,辩护凶手是无辜的,或者证明可以减轻惩罚。……万一被判死刑,补偿是……可以维持其家人的生计;还会得到一笔土地或金钱的报酬,有时达到300美元。这笔钱是由那个村子的居民自愿“认捐”的。[175]

细节虽然有一些不同(例如,给予“献身者”的报酬,是靠特别捐献而非来自祭田收入),但基本的行为模式是不变的。

有时,宗族世仇是由一些觊觎族产的无恥族人所鼓动的。一位著名的中国作者指出:

盖闽粤之乱,首械斗。大姓之公堂,皆积巨赀,乱民觊公堂之赀,而无以攫之,则与他姓构衅,以成械斗。斗成则官赂山积。官乐乱民之械斗以纳贿,乱民乐官之纳贿以开销公堂。故例,有械斗,案定,即将公堂分散其族,唯留祭资之专条。然定例后,卒未见有遵行者。盖公堂散则械斗息,是官自塞利源也。[176]

如此看来,地方官对宗族世仇的猖獗应负责任。事实上,最无耻的地方官据说“以械斗案多为‘丰年’,少为‘歉岁’”。[177]另一方面,胆小的地方官“惧干处分,容忍不办”[178],他们未能作出恰当处理,间接助长了世仇。不过,应该强调的是,腐败和无能的地方官虽然导致清帝国许多地方的糟糕情况,宗族组织的领袖还是应负主要的责任。他们为一点小争吵就组织械斗。他们雇用受雇的剑客从事战斗,以减少他们及其族人的危险;这个事实部分说明了他们易于驱使他们的团体投入血腥的战斗。两广总督1886年奏报给清廷的这段话,足以支持我们的观点:

每因睚眥小怨,田山细故,辄即不候官断,招雇外匪,约期械斗。主斗之人,大率系其族首、族绅、祠长之不肖者。……号召者或数百人或千余人,附和者或数村或数十村。……有攻击三五年而互斗不已者。[179]

就像亲属团体的其他活动一样,宗族世仇的场面也是由绅士主控的,但是他们并不总是在这些冒险的事情上取得领导权。普通族人会扮演宗族恶棍的角色;或许比他们扮演臭名昭彰的村庄恶棍的机会要少些。根据19世纪初在广东南部任职的一位地方官的报告,这些宗族恶棍“不必富户有功名之人。其人本非善类,而为烂匪之所依附,为之爪牙,听其指挥”。[180]

有一些事例,普通族人实际上分享了他们领导人的“义愤”,扮演积极角色以保护宗族荣誉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就完全不雇请剑客。安徽泾县包氏宗族一名成员在1785年报道了下列事件:

包摈达者,吾族之农民也。乾隆乙巳大饥,吾族远祖葬凤凰山,去村十里,座落曹姓水口亭前。曹姓挖蕨根为食,不可禁,几伤墓。族长榜祠前曰:“自六十至十六不病者,某日各持棒集祠前,往凤凰山。不到即削谱。”族人会者千五百。曹姓悉族止三百人,拒水口亭,棒接而吾族败奔。……摈达曰:“包为曹败,无颜见乡人。有从我打复仗者否?”应声者三十人。曹姓方饮胜者于祠,摈达留十人断水口亭,而率二十人入其村,斗于曹祠前,当取其安墓禁山服约而回。[181]

不过,类似这样的事例相当少。大多数见于记载的事例和观点指向一个结论:宗族世仇一般是由有关团体的领导成员鼓动和指挥的。但是,无论这些成员的个人地位如何,他们的行动带给其宗族的多半是危害而非好处。纵使世仇的确没有直接造成宗族的毁灭,但由于它经常是灾难性的,以致实际上把宗族的元气快速耗尽。一位西方作者报道19世纪初福建的情况说,“有个宗族姓蔡,另一个姓王。双方都把族人聚集起来,他们进行械斗,直到许多人被杀,许多房屋被焚毁”。[182]19世纪晚期,广东省一些仇杀的宗族蒙受的损失,甚至要更严重:

有攻击三五年而互斗不已者……若攻入彼村……所烧房屋动以数百间计,所杀人口动以数十名计。……一次械斗,即丧失一二年或数十年之资产。[183]

亲属团体随着环境变化而兴衰的情况,以及强烈的世仇对它的影响,19世纪广东乡间一个宗族的事例,让人印象深刻

1855年,本文作者应邀到惠州府归善。在何凹(Ho-au)〔村〕,他在许多客家人口中发现了一个富有的本地(Punti)家族。他询问其家族的起源时,得到的家族史简短摘录如下:

“我们宗族〔金氏(Chin)〕祖先是从江西吉安府和庐陵县移来的。在南宋高宗帝在位时〔12世纪〕,江西因土匪太多,深受其害。于是,始长和他的两个兄弟逃到这个省的南雄州珠玑巷。此后不久,兄弟中一人迁移到虎门附近的沙井,另一人迁到同一县〔新安。译按:Sin-ngan,今属深圳市〕的庵上(Yentsan);而始长则来到归善县的何凹(Ho-ya,或Ho-au)。从宋代到明代中叶,我们家族的人丁增长很少,财产也不多。那时,居住在何凹村的有两大姓,一是姓孔(K'ung),一是姓梁。但在我们人丁兴旺时,这两大姓都以相同的程度消逝。……”

“这三位兄弟传下来的村子是显金岭(Sien-jin-ling)、蒲芦围(Pu-lu-wei)和汪柯(Hwang-ko),在新安县的村子有九转岭(Kiutsiun-ling)、上市(Shang-shi)、下市(Hia-shi)和沙井(Sha-tsin)等,总共有15个。……”“本朝乾隆爷在位期间(1736—1796),金三明(Chin-san-ming)和其他祖宗发家累积了许多财富。其中一个祖宗修建了蒲芦围。早在1737年,蒲芦围的围墙高达20英尺,拥有16个城垛。……围墙周长约半英里,护墙河深10到20英尺。1843年,蒲芦围村与客家人发生冲突,几乎导致全族毁灭。……”

在何凹西南大约3英里处,有一个何凹村人〔亦即金氏宗族〕修建的市集。那年〔1843年〕,租用的客家人拒绝缴纳租税〔即租金〕,因而……不得不诉诸武力。当何凹村为了维护同样属于他们的另一市集,而与势力甚至更大的家族发生冲突时,双方已经打了6年。

1850年,超过90所村子联合起来准备灭绝金氏宗族。蒲芦围因有人背叛而陷落,村民们被剥光了衣服。虽然有超过5 000人围攻只有300到500人防守的何凹村,但是客家人没有勇气进入村子,没有得到什么战利品就撤走了。……

1856年,械斗再次爆发。如果本文的作者不劝说双方坐下来再次达成协定,那么就会犯下令人厌恶的凶杀罪。

恐怖的械斗持续了多年,使这一带肥沃地区深受打击,本来必须维修的灌溉沟渠年久失修。……

1855年,一场恐怖的流行病几乎使所有耕牛都死掉。……

村民们的家道很快就破落了,因而已故F.Genahr牧师在死前指出,在50个族人中大约只有2人能够读书识字。以前女人用银盆来洗脸,而现在则落到了极端贫穷的境地。年轻人在无知中长大,成为流浪汉。少数有点财产而留下来的人,也无法平安地过日子。[184]

即使在宗族并不耽于血淋淋的世仇的地方和时候,宗族也会滥用它们的力量,变成乡间的扰乱因素。在一些各个宗族力量并不平衡的地区,弱小者常常成为强大者的刀下肉。一位西方作者指出19世纪晚期发生在广东的一个事例:

在汕头北边我经常来往的一个平原上,几年前有一个小村庄,住着一个人数少势力又弱的宗族,姓石。该村附近有12个主要是梅姓宗族的村庄,他们全部联合起来对付人数远不及他们的石姓宗族。石姓宗族种植并灌溉庄稼,而梅姓宗族却收割了他们的成果。石姓的财产不断被抢劫,问题没有得到改善,他们已面临完全灭绝的危险。[185]

清帝国其他地区也有类似情况,根据一位晚近的调查者:

在一些村庄,小族常常受到强族的欺压。……在福建诏安县,田地比邻大族田园的小族,必须得到大族人的“看管”,向大族交纳十分之一或十三分之一的收成,以确保农作物的安全。……近来有一段关于陕西醴泉县情况的描述:“三百年来,本族的成年男子从未超过三十人。住在两大族之间,又是四代务农、三代教书的贫士,不可避免地受到大族的欺压和侮辱。……年复一年,月复一月,大族都来借钱。只是要求他们归还本钱,也会遭到欺凌。如果不借,他们就来偷盗。……遭到欺凌时,低下头;受到欺凌时,不要还手。妻子儿女也不得不受到玷污。没有钱,休想打官司。”[186]

我们可以推论,这种情况与受宗族世仇骚扰地区的情况,实质上是类似的,它们都是“倚强”的结果,这是清政府不止一次提到的。世仇发生在冲突双方力量大致相当的地方,因而任何一方都有充分机会抵挡另一的侵犯;被攻击的宗族明显不能有效地抵抗欺凌者时,其结果必然是受欺压和侮辱。无论由此而产生的结果是什么,强宗大族专横霸道的行为,终究会危害它们自己所在村庄的和平与繁荣。

一些宗族还以另一种方式危害乡村安宁。按照一位19世纪西方作者的看法,清帝国某些地区的宗族从事抢劫、掠夺的行为:

土豪恶霸有时不断冒出来,增加了宗族的社会灾害,以及有组织的偷盗:他们武装仆从,抢劫并虐待村民。毫无疑问,这些仆从多半和土豪恶霸属于同一家族。……

这种宗族式盗贼经常装备着火器。[187]

事实上,“宗族式盗贼”在一些地区持续威胁着乡村安宁,持续给政府带来麻烦。一位19世纪中叶的两广总督,说明一些宗族为镇压广东土匪带来的困难:

遇有夤夜纠劫者,但以“发财去”三字,随路招呼,鲜不欣然同往。……甚至田舍素封,衣冠巨族,亦皆乐于一试。若惠潮地方,则竟有以盗起家,转因党与太多,不能破案,人不敢指,官不得拿者。并有通族皆盗,通乡皆盗,一拿即恐滋事。……此盗风所以未戢也。[188]

居住在广东南海县山村的区氏宗族,可以说明势力大、影响强的强盗宗族的可能发展。根据1899年刊出的一篇报道:

广州南海属有西樵山焉……环山上下,凡数十乡,向为盗贼丛聚之区。……而以区村一乡为最,有盗魁区辛者,常招诱其族人及乡邻悍匪,四出掳劫。……去年水师提督何长清……至其乡指名按捕,封其祖祠,押其绅耆,反为其族绅某京官贿御史揭参其勇扰民,遂撤差去。于是区辛益纵恣无忌惮,招集至数百人。[189]

一旦一个家族或多或少集体卷入公然的反社会和非法行动,它就不再是最初公开宣称的——一个为族人利益而聚集在一起的亲属组织,遵照公认的社会与法律准则。这个组织可能继续存在,力量或许还会得到加强;但这个亲属集团,在本质上已经发生了重要的转变。

不过,盗贼式宗族现象大概并不多见。只有在特殊的环境下,宗族才会加入反叛队伍,或自己变成盗贼。一般说来,宗族更倾向于对抗盗贼,以保护族人的“身家性命”,而不是抢劫自己的乡邻。

宗族组织实质上是一个乡村团体,因而与村庄组织有许多共同点。在受亲属团体支配的地方,这两个团体的领导权经常掌握在同一批人手中。家族活动和村庄活动之间,具有一定的相似度和相当的重叠性。虽然家族是一个社会团体,并以此与村庄组织明显区别,但是,由于它和村庄组织纠缠在一起,其命运随着它所在村庄命运的变化而变化。

存在于村庄中个人和团体间的社会与经济不平等,也出现在宗族内。实际上,宗族组织加重了这种不平等。由于蒙上了一层血缘关系(无论是真正的或想象的)的面纱,绅士对平民的支配被强化了,尤其是在规模大而组织完善的宗族。一般说来,我们不能认为宗族比村庄更像一个民主社区

宗族常常使村庄居民的凝聚力程度更高;单族村庄特别表现出一种凝聚的程度,是其他没有宗族存在或多个宗族存在的村庄所没有的。清王朝统治者意识到亲属团体的这种内在力量,因而利用它们来辅助各种乡村控制工具。不过,这种辅助性工具后来证明并不比其他工具更可靠。宗族组织在不同的环境下,呈现出不同的行为模式;并且在不同素质的领导之下,从事不同类型的活动。在一个时间,宗族会扮演乡村生活的一个稳定性力量;但在另一个时间,它们就会成为清政府麻烦的一个来源。宗族的严密组织,经常产生出能量和影响,可以用来做好事或做坏事。在后一种情况下,宗族组织不但危害了帝国的安全,而且危害了亲属团体本身的利益。因此,清政府在希望利用宗族作为乡村控制的工具时,发现有必要对它们进行控制和压制。

张皓 张升 译

(选自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张皓、张升译,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14年)

【注释】

[1]“族”一词的另一译文是“sib”。有关该词语的讨论,见Robert H.Lowie,Social Organization(New York:Rinehart,1948),pp.58,236,237.Hu Hsien Chin(胡先缙),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Viking Fund Publications in Anthropology,NO.10,1948),则喜欢用“common descent group”一词。

[2]顾炎武,《日知录》,10/22b(卷一〇,第22页),引述景穆对《周礼》中一段的评论。〔编按:景穆原文作“Ch'en Mei”,译名疑误。坊间常见《日知录》多为清道年间黄汝成的集释本,其卷一〇各文的论题主要与《孟子》有关,虽有提到《周礼》,但与此处所论无关,也未引述《周礼》内文。作者所引应为《九族》一文,《日知录集释》收在卷二(遂初堂刊本同),文中提到“周礼小宗伯掌三族之别,以辨其亲疏”,下文即提到陈氏《礼书》曰:“己之所亲以一为三,祖孙所亲以五为七……”“Ch'en Mei”应即陈氏礼书的作者。《四库全书》收录了宋代陈祥道的《礼书》,全书共150卷。据陈垣《日知录注校》,顾氏所引评论《周礼》的段落见于该书卷六三的“宗族”条,因此“陈氏”就是陈祥道。但是作者为什么说他是“Ch'en Mei”?陈祥道字祐之,一作用之,是福建闽清县人,与弟弟陈旸在家乡被并称为“二陈”,建有“二陈先生祠”来崇敬他们。梅溪在该县汇入闽江,所以朱熹曾用“梅溪千古两先生”来称陈氏兄弟。不知作者是否要用梅溪来称呼陈祥道,结果掉字变成了“Ch'en Mei”。〕

[3]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p.9.该书p.18又给了另一种定义:“‘族’是由一个共同祖先传下来的团体,定居在某个特定地方或邻近地区。”James D.Ball,Things Chinese(4th ed.New York:C.Scribner's Sons,1904),pp.172-173,认为中国之家族与苏格兰的大致相同。这一观点很难说正确。

[4]屈大均,《广东新语》(1700),17/5a -6b。这段文字也引见《广州府志》,15/8a -b。Olga Lang,Chinese Family and Society(New Haven:Yale University,1946),p.180赞同家族实质上是一种乡村现象的观点:“宗族只存在于村庄或小镇。在城市里根本没有宗祠,也没有族长。”不过,Olga Lang这一看法过于偏颇。直到20世纪,还可以在北京、天津、南京和成都这样的大城市里看到宗祠。参见注7。

[5]Martin C.Yang(杨懋春),A Chinese Village:Taitou,Shantung Province(New York,1945),p.241.

[6]Daniel H.Kulp,Country Life in South China:The Sociology of Familism.Vol.I.“Phenix Village,Kwangtung China”(New York:Bureau of Publications,Teachers College,Columbia University,1925),p.135.

[7]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p.10:“族在乡村邻里之间、大村庄和小镇里占有重要地位,尽管主要的宗祠有时坐落在州县城里,甚至在省城里。而在较大城镇里,由于职业和社会阶层极大不同,宗族已经消失。”城市居民的流动性相对较高,也对宗族产生不利的影响。不过,规模相对较大、组织结构较紧密的宗族,常常会在作为社会中心和政治中心的城市设立“大宗祠”,也就是,居住在周围乡村地区的各大“房”,一起分享并维持的一个公共或中心宗祠。《嘉应州志》,8/2b,为这种情况提供了一个极好的说明事例:“俗重宗支,凡大小姓莫不有祠。一村之中,聚族而居,必有家庙,亦祠也。州城复有大宗祠,则并一州数县之族而合建者。”

[8]在印度,也可以看到宗族和村庄之间存在着紧密关系。例如,B.H.Baden-Powell,The Origin and Growth of Village Communitites in India(London and New York,1899),p.23这样描述印度的一种“部落”:“……这些现有成员都是一个祖先的后裔。由于其人数不是很多,因而很难称为‘部落’。很有可能,某个人(或两三个兄弟)来到某个荒野地区,并定居下来;接着,出现家庭,家庭繁衍,出现‘宗族’,崇拜一个共同的祖先,认为宗族中存在某种纽带关系。……我们发现,一个方圆好几百英里的地区现在分成‘村落’群。所有村落或者由拥有一个共同‘称号’的农户组成,被认为是一个祖先的后裔;或者来自两个或三个家庭,不会更多。”参见同一作者较早的著作The Indian Villago Community(London,New York,and Bombay:Longmans,Green and Co.,1896),chapter 6,sec.3.Radhakamal Mukerjee,Democracies of the East a study in Comparative Potitics(London:P.S.King and Son,Ltd.,1923),p.255认为宗族和村庄之间关系更为密切:“在印度,虽然宗族生活在不同村庄,是一个父系繁衍下来的,是一个父系的后裔,但是他们的行为方式特殊,因为其成员居住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村庄。在中央邦,有个家族的名字叫‘卡拉族’(khera,该词的含义就是村子),绝大多数宗族名字是从村子名字而来的,或者就与村子同名。在‘康得人’(Khonds)中,一个宗族的所有成员都居住在某个中心村周围的同一地区。”Mukerjee教授接着在p.299描述了他所认为的中国制度:“在中国,村庄的经济联系因宗族制度而变得模糊不清。宗族共同享有财产,宗祠财产以很低租金在较穷成员中进行分配。……祖传的宗族田地不可分割,谁去侵占或使用,谁就会犯盗窃圣物罪。”看来,Mukerjee教授夸大了“公共财产”的观念,忘记了宗族在19世纪的中国并不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很难看出他所认为的“村庄的经济联系因宗族制度而变得模糊不清”是什么意思。George L.Gomme,The Village Community(1890),pp.39-41认为,在“部落”之外形成村庄,是“社会个体化进程”中早期的一步。

[9]Arthur H.Smith,Village Life in China:a study in Sociology(New York,Chicago,and Toronto:Fleming H.Revell Co.,1899),p.30.

[10]《涿县志》(1936),8/2a。

[11]《新繁县乡土志》(1907),5/1a-2b。

[12]《香山县志》(1879),3/45b。

[13]《香山县志》(1879),3/1b-36a。〔编按:具体见于《香山县志》卷三,页1b,7b,8a,35b。〕

[14]《同官县志》(1944),25/1a-b。

[15]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p.14.

[16]Chinese Repository,IV(1836),412.亦见姚莹(1785-1852),《中复堂全集·东溟文集》(1867),3/12b。

[17]George Smith,A Narrative of an Exploratory Visit to Each of the Consular Cities of China(London,1847),p.445.

[18]John S.Burgess,The Guilds of Peking(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28),p.24.Olga Lang,Chinese Family and Society,p.178,回应了这个观点:“华中、华北村庄的实际情况证明了家族的重要性降低了。在这些地区,特别是在较北边的地区(种植的是小麦和高粱,而非华南的稻米),很少能看到漂亮、维护得很好的宗祠。……华中和华北大多数村庄都不是宗族村庄。”

[19]《同官县志》(1944),25/1a。

[20]《城固县乡土志》(1937),17a。

[21]Arthur H.Smith,Village Life in China:a study in Sociology,p.30.

[22]《高安县志》(1871),2/7a-37b。引见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p.14.

[23]《花县志》(1924),2/15a-22a。花县最大的家族村庄有:毕村,大约10 000人的毕氏宗族居住在该村;三华村,居住着大约9 000人的徐氏宗族;鸦婆垅,大约8 000人的黄氏宗族居住在该村。花县最小的单族村庄,人口大约十多人。

[24]Li Ching-han,A Survey of the Social Conditions of Ting Hsien(1933)〔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引见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s Functions,p.15,并加上这样的评论:“在定县……没有任何地方的族在村庄行政中扮演重要角色。而在华北农业较为发达的地区,族的组织显得较强。”

[25]《南昌县志》(1919),27/1b:“一姓多至百族或数十族,都图所隶,或一都数族,或一族数都、或数图。”“都”和“图”本来是因税收目的而成立的乡村机构,但在清帝国一些地方,变成了一种地域单位

[26]《同官县志》(1944),25/1b。一个宗族居住两个村子的事例,见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s Functions,p.107.

[27]L.Donnat,Paysans en communautédu Ning-po-fou(Paris,1862),p.85:“与钱氏宗族(Tchingfou)、谢氏宗族(Si-fou)及其他姓宗族一样,王氏(Ouang)宗族居住的村子也是单族的,是同一个祖宗的后裔。根据可靠记载,王氏宗族在其始祖创立家庭好几代之后,抛弃以前居住过的地方,来到宁波附近的横溪(Heng-tcheou)创业。根据族谱(亦就是记载自始祖去世后好几个世纪家族情况的家族史)记载,由于王氏宗族是个大族,村中甲长放弃了手中权力,由各户家长集中在祠堂里选举族长,以便主持村庄公共事务。”

[28]Robert K.Douglas,Society in China(London,1894),p.115:“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一个家庭就拥有整个村庄,这样,村庄就称为‘张家庄’等。在这种情况下,宗族中的长者就扮演着村庄领袖的角色。”Marion J.Levy,The Family Revolution in Modern China(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49),p.239:“有时,邻居由一个族的成员组成;在这种情况下,邻居和族组织通常范围是相同的。”

[29]John S.Burgess,The Guilds of Peking,p.25.

[30]Ibid.

[31]James Dyer Ball,Things Chinese(5th ed.Revised by E.Chalmers Wemer,London:John Murray,1926),p.173.

[32]John S.Burgess,The Guilds of Peking,p.24,Li Chi(李济),Formation of the Chinese People(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28),pp.232-237,指出4世纪以来南向移民的历史

[33]例见《容县志》(1897),4/16b。参考《泰和县志》(1878),6/3b:“当五季干戈之扰,四方大姓之避地者辐辏竞至,曾自长沙,张自洛阳,陈、严、王、萧、刘、倪等族皆自金陵而占籍焉。”

[34]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p.15.

[35]屈大均,《广东新语》,17/5a-6a。

[36]《宜川县乡土志》(1937),12b。

[37]《同官县志》(1944),26/2a。

[38]《城固县乡土志》(1937),页17b。

[39]《宁羌州乡土志》,页23a。了解清帝国不同地区宗族的数量分布情况,以及在那些宗族构成村庄生活常规特征的地区,宗族成员和不属于宗族人口之间的比例,将是很有趣的。作者为无法承担这样的工作而感到惋惜。

[40]Fei Hsiao-t'ung(费孝通),Peasantry and Gentry:An Interpretation of Chinese Social Structure and Its Changes(New York: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1946),p.5.

[41]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p.10.

[42]姚莹,《中复堂全集·东溟文集》,3/12b。

[43]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p.112.

[44]潘光旦,《明清两代嘉兴望族》(1947),页98—99。他指出,在明清两代,在京试时通过最高等级考试〔中进士〕的嘉兴士子,属于当地望族的超过67%。

[45]Ida Pruitt,Daughter of Han(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5),pp.61-62.

[46]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Appendix 16,引自《谭氏续修族谱》,第1本,“祠堂规条”,页2b-5a和7b;第14本,“祭田记”,页1b-2a。

[47]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Appendix 48,引自《暨阳章卿赵氏宗谱》,第22册,卷一九,“家范录”,页6a-b。

[48]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p.29:“手头现有材料证明,族越贫穷,社会差别越小。”Olga Lang,Chinese Family and Society,p.180作出类似结论:“日子过得好的人,更有族的意识。”至于Leong and Tao,Village and Town Life in China(London:G.Allen&Unwin,Ltd.;New York:Macmillan Co.,1915),p.25的说法:“由于整个宗族只不过是大家庭,因而所有宗族成员对宗祠具有同等的权利和责任。”我们很难赞同。

[49]例如江苏南京的方氏宗族和无锡的杨氏宗族。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p.166-167,引方苞(1668—1749),《望溪先生文集》(1881),14/3a;《安阳杨氏族谱》,第16册,卷二三,页47a。

[50]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pp.120-128,引鲁九臯的《山木居士文集》(1834),2/1a-4b;安徽桐城《王氏族谱》(1847),第1册,卷一,页34a-35a;江西南丰《谭氏续修族谱》,第1本,卷一,页1b-2a;湖南《曾氏四修族谱》,第1册,卷一,《文艺四·吉公祠条规》,页1b-4a。〔编按:湖南曾氏称为户首。〕

[51]Leong and Tao,Village and Town Life,p.28.参照Olga Lang,Chinese Family and Society,p.175:“广东和福建的宗族有两组领导人:(1)家族长老;(2)家族执行官。第一组,由族长领导,至少就理论上来说,成员由家族中最高辈分中的最年长者组成。当然,例外并不罕见。……但是家族长老只是年高德劭的花瓶。真正权力掌握在经理财务、委员会成员等宗族执行官的手中。当然,这些人都来自社会地位突出、富裕之家庭,他们因为生活程度高,能够受到较好的教育,而能承担这样的工作。这些人大多数年纪超过50岁,但年纪大并不是最重要的。”

[52]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pp.119-120,引《曾氏四修族谱》,第1册,《文艺四·吉公祠条规》,页1b-4a。

[53]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p.131,引《庐江郡何氏大同宗谱》,卷一三,页1b。

[54]Ibid.,p.127,引安徽桐城《王氏族谱》,第1册,卷一,页34b。

[55]Ibid.,p.119.〔编按:此处所引为《曾氏四修族谱》,第1册,页1b-4a,即《文艺四·吉公祠条规》。其第一条议户首的原文是:“户首为一族之领袖,必须总持大纲,每届公举才德俱优、严惮可敬者二人,督率族事。……议定三年交卸,公举能胜任者轮接,照常管理。”并未提到年纪的问题。〕真正负责实际事务的宗族领袖,通常主要是依管理能力而推选出来的,例见《紫阳朱氏重修宗谱》(1867),卷末上,页44b。

[56]Martin C.Yang,A Chinese Village:Taitou,Shantung Province(1945),p.181.

[57]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p.29.

[58]有些家族所从事的活动相当广泛。例如,湖南宁远县一些宗族在春分后第15天在宗族坟地举行祭祀仪式。仪式结束后,通常要把稻米和其他粮食分发给经常参加的几百名族人;对结了婚或生了儿子的族人进行补助;尊敬地邀请族中所有年满50岁以上的老人出席宴会;处罚犯错的族人,有些鞭打,有些暂时停止分享胙肉的权利;鼓励取得生员头衔或在宗族学堂教书的士子。《永州府志》(1867),卷五上,页42a-b。

[59]赵翼,《廿二史劄记》,17/6a-9a。这位著名的历史学家在18世纪晚期的著作中,把族谱的起源追溯到三代,但是认为,只有在三国时期魏国(3世纪)推行“九品中正”任官制度(以有声望善识别人才者为“中正”,州郡皆设置,使区别当地人士,分为九等,政府据其所定,选择任用)之后,族谱才取得实际重要的地位。在六朝期间(4世纪至6世纪),当士族和庶族之间界限十分明显之时,研究“谱牒”就成为一门独立而又高贵的“学问”。

[60]吴汝纶(1840—1903),《桐城吴先生日记》(1928),15/48a。

[61]《同官县志》(1944),25/9a。(https://www.xing528.com)

[62]《洛川县志》(1944),22/7b-8a。

[63]《靖州乡土志》(1908),2/12a-21b。

[64]下列族谱是19世纪编撰的:《靖江刘氏族谱》(1825);《会稽陶氏族谱》(1830);《归德方山葛桥南李氏宗谱》(1833,译按:应为1862);《大缘叶氏族谱》(1867);《安阳杨氏族谱》(1873);《皖桐胡氏宗谱》(1880);《暨阳章卿赵氏宗谱》(1883)。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各页引用了这些族谱的部分内容。

[65]《南海县志》(1910),11/24a-b。

[66]不同宗族花费各不相同。例如,江苏吴县王氏宗族1771年修订族谱,共26卷,装订成30册;编辑、刊印100套的总花费为716两银子。参见《洞庭王氏家谱》,卷末,页42以下。吴县另一宗族蒋氏,1803年花费312两重修族谱。参见《娄关蒋氏本支录》(1846),卷末。1900年,湖南湘乡县曾氏家族第四次重修族谱,全谱1 744页,花费5 469元,印刷114套。参见《曾氏族谱》(1900),卷末。假定花费多少与族谱规模成正比,那么1911年江苏吴县篇幅达到66卷、52册的《吴中叶氏族谱》,肯定要比王氏宗族1771年或曾氏宗族1900年重修的族谱花费要来得多;而1874年苏州《彭城钱氏宗谱》,因为只有4册,而且还是手稿,所以花费相对来说要少。

[67]Justus Doolittle,Social Life of the Chinese(New York,1865),I,225这样划分宗祠:“宗祠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祭拜同姓、拥有亲属关系的所有家庭的祖先;一是祭拜同姓、具有近亲关系的一房的祖先。”这说明了为什么在许多事例中,一个宗族拥有许多宗祠。

[68]Edwin D.Harvey,The Mind of China(New Heaven:Yale University;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3),pp.244-246;自Chinese Repository,I(1832-1833),p.449ff.引述了在宗祠和祖先坟地举行的祭祀仪式如下:“有些规模比较大的宗族(由同一个祖先繁衍下来的,生活在同一地区),他们成群结队去祭拜。无论富或穷,全都集合起来。甚至乞丐,也到祖坟面前下跪,祭拜。这一活动称为‘扫坟墓’‘拜山’。在其中一些场合……即使家族有两三千人,即使其中一些成员非常富有,另一些在政府担任高官,但无论老少、富穷,全都被召集到‘祖宗祠堂’(或称宗祠)里。杀猪宰羊,各种各样的祭祀品琳琅满目。在这些场合,祭祀队伍从宗祠行进到坟地,以主要人物的官阶被允许的最壮观的方式来进行。……这就是在祖宗墓地举行大规模祭祀的基本情况。但对许多人来说,祭祀仪式中最好的部分,是在祭祀结束之后举行的宴会。烤全猪、米饭、鸡鸭、鱼、水果、酒等都带回祠堂;然后在祠堂举行宴会,按照年龄、地位坐好,吃喝、玩乐。”相关描述见Daniel H.Kulp,Country Life in South China:The Sociology of Familism,p.305;《永州府志》,卷五上,页42a-b。

[69]《东莞县志》(1921),68/9a。

[70]《花县志》(1924),9/26a。

[71]《南海县志》(1910),16/14b。康国器是康有为父亲的堂兄弟。

[72]《广西通志辑要》(1890),15/13b。

[73]同上,4/45a。

[74]《续修庐州府志》(1885),50/42b。

[75]《徐州府志》(1874),卷二二中之下,页22b。

[76]《抚宁县志》(1877),14/5a。偶尔,没有绅士地位的富者也修建宗祠。《北岭徐氏宗谱》(1884),11/1a记载了一个有趣的事例:“我义彰公之兴于北岭也,承观成公之遗业。……公以盐艘往来海上,不及二十年,号称中富。”此事发生于明朝中叶。后来,徐氏家族的宗祠不少于8所。不过,像这样的富有宗族,并不能持续多久,就像下面这段话所暗示的:“族中有致身通显,位望俱隆者,固属其人之遭逢,亦由祖宗之积累。所宜体一本之谊,于宗族之贫困者周之,祠谱之失修者辑之,举凡有益宗族之事,一一量力而行。”同书,1/17a。为了修建和管理宗祠,有许多方法可用来募集资金;其中最常用的方法是自愿捐助。有时,绅士成员要捐一定数目的款项;捐款金额依据他们的官品和地位而定。例如,江苏常州的李氏宗族规定绅士成员捐款的数额:担任布政使或按察使的,捐400两;担任知州知县的,200两;担任州县以下基层官员的,20两,等等。偶尔,宗族也利用通常称为“借贷会”的精巧发明来集资。刚刚提到的李氏宗族,有个成员与他的两个兄弟在一起,利用这种方式,共同为宗祠募集了2 000多元。参见《李氏迁常支谱》(1894),附录,页1a和6a。其他家族规定,想要把去世父母的牌位安放进宗祠,想要把刚出生子女的名字记录进族谱,就要付钱。没有及时登记的子嗣,是不能参加祭祀的;例见《王氏宗谱》(1840),卷五。无锡浦氏宗族则采用了另一集资方法:为了解决重修宗祠所需资金,该宗族规定凡是并非特别贫穷的成年男子,必须每月交纳100文铜钱。参见《前涧浦氏宗谱》(1931),8/6a以下。这些事例表明,虽然宗族组织一般是由绅士成员控制的,但他们并不需要扛起所有财务负担。

[77]J.S.Burgess,The Guilds of Peking,p.25认为“整个华北地区也没有宗祠。”

[78]我们手中的资料是零散的。下列地方志提供适切的资料:关于广东的,参见《广州府志》(1879),15/7b;《九江儒林乡志》(1883),3/9b、4/12a-14a;《信宜县志》(1889),卷一之十,页1b;《清远县志》(1880),2/14a;《惠州府志》(1881),45/7a;《花县志》(1924),2/28a;《佛山忠义乡志》(1924),9/10a-12a;《恩平县志》(1934),4/2b-3a。关于浙江的,参见《处州府志》(1877),24/3b;《剡源乡志》(1916),7/7a-12b。关于江苏的,参见《扬州府志》(1810),60/7b;《通州直隶州志》(1875),6/51a。关于安徽的,参见《滁州志》(1909),卷二上,页2b。关于湖南的,参见《巴陵县志》(1891),52/3b;《新宁县志》(1893),19/3b;《永州府志》(1867),卷五上,页40b-43b;《道州志》(1878),10/9b。关于湖北的,参见《湖北通志》(1921),21/675-676;《兴国州志》(1889),4/1b;《沔阳州志》(1894),卷九,《义行下》,页22a。关于四川的,参见《富顺县志》(1931),7/4a;《江津县志》(1928),卷一一之一,页22a。关于贵州的,参见《铜仁府志》(1890),2/4a;《平远州续志》(1890),5/15a-22a;《普安直隶厅志》,4/1b-2a;《黎平府志》(1892),卷二下,页120b-121b。关于广西的,参见《博白县志·志余备览》(1832),卷上,页1a-7a;《容县志》(1897),8/2a-3a;《贺县志》(1934),4/13a。关于云南的,参见《镇南州志略》(1892),2/26b;《镇雄州志》(1887),3/9a-10a;《昆阳州志》(1839),5/10a-b;《南宁县志》(1852),1/18b。Justus Doolittle,Social Life of the Chinese(1865),I,226,指出福建福州邻近地区的情况:“许多中国人都不承认对这个地区的任何公众的或共同的宗祠感兴趣。他们大体上是从福建省其他地区或清帝国其他省区移民而来的后裔,他们还不算富有,人数也不多,因而还不能修建宗祠。不过,所有这些人都坚持在自己家中摆设祖宗牌位,进行祭祀。”关于华北地区一般不存在宗祠的情况,可以参见下列资料:《邯郸县志》(1933),6/5b;《卢龙县志》(1931),10/3b-4b;《天津府志》(1898),26/1b;《滦州志》(1898),8/23b;《昌平州志》(1886),9/3b;《顺天府志》(1884),18/10a-13a;《延庆州志》(1880),2/65b-66a;《定州志》(1850),19/15b;《西宁县新志》(1873),9/2b;《遵化州志》(1794),11/2b。关于山东的,参见《滕县志》,3/2b;《济南府志》(1839),13/5a。关于山西的,参见《翼城县志》(1929),16/5a和7b;《丰镇县志书》(1916),6/4a。关于陕西的,参见《榆林府志》(1841),24/2a-b。关于河南的,参见《南阳县志》(1904),2/40b;《鹿邑县志》(1896),9/4b。

[79]Chen Han-seng(陈翰笙),Landlord and Peasant in China:a study of the Agrarian Crisis in South China(New York:International Publishers,1936),pp.31-32.Olga Lang,Chinese Family,p.174,指出广东的情况:“……属于宗族的土地比例是不同的。1937年对广东24个宗族进行调查,发现宗族土地所占比例从10%到90%。这两个极端数字并不多见。大多数情况下,族人耕种的土地有50%到70%是属于宗族的,其余则是族人私产。这种比例似乎是广东的典型。福建的宗族土地比较少。”在找到足够材料对这种情况进行较准确研究之前,所有看法——包括陈翰笙和Lang——都只是暂时的。

[80]理论上,“义庄”或“义田”明显与“祭田”不同,各自有不同的用途。祭田是用来维持祭祀费用的,而义田是用来帮助贫困族人的。《王氏家谱》(1911),卷二下,35a,对义田的目的作如下的解释:“义田立,则贤者不以谋衣食而荒其业,愚者不以迫饥寒而为不肖,鳏寡孤独得所养,婚嫁丧葬有所赖。”〔王仲鎏,《义田说》〕不过,在实际运作上,这种区别并不总是存在,同一种土地可以用于上述两种目的。例见张心泰,《粤游小志》,下文注81所引。李慈铭,《越缦堂日记·桃花圣解盦日记》,甲集,页82a叙述了一个事例,说1870年代湖南一名高级军官捐献3 600亩土地。Chang Chung-li(张仲礼),“The Gentry in Nineteenth Century China Their Economic Position as Evidenced by Their Share of the National Product”(Ph.D.dissertation,University of Washingto,
1953),pp.167-169,根据《吴县志》(1933),31/11以下所提供的资料,列表说明吴县、常州和元和县等地义田比较多。其中最多的,总数5 300亩,是吴县范氏宗族设置的;最少的,仅有1 000亩,是另一宗族设置的。义田数量,与拥有义田的宗族大小、兴旺程度成正比。浙江会稽《张氏族谱》(1841)下面这段话就说明了这一点:“世家大族多立义户……而尤莫盛于山阴杜氏之田,数至千亩……吾族人丁稀少……田率以百亩为率。”〔见《重修登荣张氏族谱》19/3a-4b《张氏义田记》。编按:“田率以百亩为率”,在《义田记》中是指设立义田的标准,而不是指张氏已有义田的数量不及百亩,原文译作“as a rule,the amount of land it owns does not exceed one hundred mou”,似有出入。〕如果认为南方所有或大多数宗族都有祭田或义田,是错误的。据说在江苏吴县(该地被认为是义田最初起源的地方,也是地方经济相当繁荣的地区),“乃素封有力之家,奚啻百十数,而合郡城之广,著录仅十余族。”参见《汪氏支谱》(1897),卷首,《耕荫义庄记》〔编按:全名为《汪氏耕荫义庄记》,由冯桂芬所撰〕。

[81]张心泰,《粤游小志》,见王锡祺,《小方壶斋舆地丛抄》,4/305a。《嘉应州志》(1933),8/7b,有类似记述。

[82]《广州府志》(1879),15/26b-27a;《花县志》(1924),9/26b;Daniel H.Kulp,Country Life in South China:The Sociology of Familism,pp.86-87.

[83]Fei Hsiao-t'ung,Peasantry and Gentry An Interpretation of Chinese Social Structure and Its Changes,p.5.

[84]例如《谭氏续修族谱》,1/1b-2a,《宗祠规程》。引见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附录14,pp.124-125.其部分内容为:“从前,各房轮流管理宗祠。若遇管理者贫穷,则祭祀不行,族人亦不纳费。……后经族人商定,自今以后,以族中富者管理宗祠。……义仓亦由富者管理,经族人选定。……因储于义仓之粮食为备饥荒之用,应由富者掌理。”

[85]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Appendix 58.

[86]Ibid.,pp.143-144.

[87]王先谦,《虚受堂文集》(1900),13/1a-2b。

[88]《香山县志》(1879),4/3a-b。

[89]《南海县志》(1910),17/8a-b。

[90]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p.67,引《安阳杨氏族谱》,第14册,卷二三,页47a-48a。

[91]《南海县志》(1910),20/20a。

[92]同上,4/24a。

[93]《九江儒林乡志》(1883),21/30a。

[94]China Review,VIII(1880),391,关于“中国土地税”的注释说:“税吏把土地税单交给‘总户’或其世袭代表,总是可以在祠堂里找到的。”

[95]《花县志》(1924),2/11b。

[96]《富顺县志》(1931),3/53b。〔编按:文中引句在3/56b。〕

[97]《花县志》(1924),10/2b-3a〔译按:应为2/12a-13a〕。〔编按:“鸭湖乡”原文作Ya-chiaohsiang。〕另一事例载于江苏昭文县:“昭文归氏世为东吴望族。明嘉靖间,归氏始祖春迁居牌牟。地处河岸,四周皆水,春……修沟渠、水闸,荒地成良田,屋舍林立,若街市焉。”参见《京兆归氏世谱》(1913),4/9a-10a,引阮元(1764—1849)文。

[98]《洛川县志》(1944),10/2b-3a。

[99]《吉安县河西坊廓乡志》(1937),卷首;梁启超,《中国文化史》(1936),页60;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p.120.

[100]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引《曾氏四修族谱》,第1册,《文艺四·吉公祠条规》,页1a-4a〔引文在3a〕。湖南善化黄氏家族以现金奖赏科场考试成功者,金额从500两(在京试中取得状元者)到10两或更少(取得各种等级的生员)。《黄氏支系考》(1897),第5册。有时,还对年轻士子提供财务援助,好让他们能够完成学业。例如,在18世纪中叶,浙江会稽张氏宗族有名作过官的族人购置“学田”,以其收入赞助贫困士子(每月支米三斗,每季支银五钱)。《张氏族谱》(1841),19/1b。江苏丹阳县李孟雄捐钱为家族购置“祭田”,他以设想宗族田地对学子成功的影响如下:“简言之,吾乡祭田之盛,如常过访之横塘秦家……有祭田千余亩。……藤村江家……有祭田千亩。……江澍胡家,虽自来不甚兴旺,亦复祭田几百亩。……此三姓科场得售之人,较之本地他姓为多。”《李氏宗谱》(1883),3/56以下。

[101]《曾氏四修族谱》,第1册,《文艺四·吉公祠条规》,页4a。

[102]《续修庐州府志》(1885),34/29b和53/10a。〔编按:庐江章氏捐置义田的是章廷梁,据《府志》本传,廷梁曾署湖北按察使及布政使,但未言及担任学政。〕

[103]《兴安县志》(1871),7/27a。

[104]Daniel H.Kulp,Country Life in South China:The Sociology of Familism,p.14.

[105]《九江儒林乡志》(1883),21/18b。引文是当地一位打油诗人所作押韵小品诗作的最后一句。该诗描述了他家乡的繁盛,内容如下:“极目人烟遍四方,古榕修竹护村庄。弦歌自信儒林盛,到处家祠作学堂。”

[106]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pp.54-55,引郑太和(1277—1367)的《郑氏规范》(载《百部丛书集成·学海类编》),提供了的一个适切的事例:“朔望,家长率众参谒祠堂毕,出坐堂上,男女分立堂下,击鼓二十四声,令子弟一人唱云:‘听,听,听!凡为子者必孝其亲,为妻者必敬其夫,为兄者必爱其弟,为弟者必恭其兄。听,听,听!毋徇私以妨大义,毋怠惰以荒厥事,毋纵奢以干天刑,毋用妇言以间和气,毋为横非以扰门庭,毋眈〔耽〕曲糱以乱厥性。……睠兹祖训,实系废兴。”胡先缙在p.186提到另一个口头训诫的事例。

[107]Leong and Tao,Village and Town Life in China,p.25.

[108]例见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pp.133-136,引《毗陵承氏宗谱》,1/88b-89a;《王氏宗谱》,第2册,页1b;《易氏宗谱》,第1册,卷1,页33b-34b;《谭氏续修族谱》,第1本,“祠事规条”,页3a-b。

[109]《南海县志》(1910),20/19a,记载了一个发生于19世纪的事例,有个年轻人沉湎于赌博,受到母亲责备而大怒,殴打自己的母亲。族中一名绅士下令将他处死。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p.123,描述了“开祠堂”的做法,也就是集合族人来处理不守规则的成员。

[110]《东莞县志》(1921),98/9b,叙述了一个有趣的事例:“广东东莞县陈姓村,族人不满五百,而乡规肃然。阿芙蓉一物,村人视若寇雠,有染之者,族长必严惩,令自革除,屡戒不悛,则屏之出族。”根据1898年《知新报》59/9a-10a的记载,广东香山县沙尾乡张氏宗族制定了一套约章,禁止族人吸食鸦片烟,所有吸食者都必须在一年内戒掉。如果未能戒掉,就要处罚暂停分享胙肉的权利(除籍的一种)。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p.121,引用湖南《曾氏四修族谱》说:“合族不準〔准〕溺女。无论贫富,各家有生女者,一月之内理合报明房长。”杀害女婴的,要被罚款并接受杖刑。〔编按:见《文艺四·吉公祠条规》,页3b-4a。〕

[111]《曾氏四修族谱》,第1册,《文艺三·大清律》,页1a-11b重印了《大清律》中有关家庭关系、婚姻、坟墓和纳税的40条规定。此外,该族谱还记载了曾氏族规(总共22条,每条都有简短注释〔编按:称为规训,共21条〕),要求族人孝敬父母、尊敬长上、与族人及邻居和睦相处、教育子孙、安分守己、勤俭持家、及早纳税、不做坏事等。

[112]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p.133,引《徐氏宗谱》,第1册,卷一,页7a-b。

[113]《佛山忠义乡志》(1924),10/10b-12a。

[114]除了注109和110提到的资料之外,另见《花县志》(1924),9/23a;Daniel H.Kulp,Country Life in South China:The Sociology of Familism,pp.321-322;William Martin,A Cycle of Cathay(Edinburgh,1896),p.335;and 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pp.55-63.

[115]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p.132.〔编按:引文见《苦竹王氏宗谱》,第2册,卷一,《祠规》,页1a-b。〕

[116]《南海县志》(1910),4/24a。

[117]《恩平县志》(1934),6/18a。

[118]China Daily News(New York),Feb.8 and 9,1945,引见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p.67.

[119]Lin Yüeh-hwa(林耀华),The Golden Wing:A Sociological Study of Chinese Familism(London: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1947),pp.1-2.

[120]梁启超,《中国文化史》,页58—60。

[121]《大清会典事例》,397/2b。

[122]《施氏宗谱》(1900)提供了一个好事例。〔编按:《萧山新田施氏宗谱》,敦睦堂活字版印本〕

[123]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58/76a〔陈宏谋,《选举族正族约檄》〕。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p.56,概括陈宏谋的论点:“他站在朝廷的角度看此问题,列举了一些最严重的犯罪可由族长和房长处理:(1)不孝不悌;(2)抢劫;(3)械斗。首先由房长设法劝说犯罪者改正;如果未成功,再由族长把全族集中到祠堂里,当众劝戒。只有在犯罪者仍然执迷不悟,才送交官府。……此外,族长还被鼓励仲裁并解决有关土地、坟地买卖方面的温和性争论,平息家庭纷争,如果与某个其他宗族发生什么争端,代表宗族出面处理。”这位官员明显是要利用宗族的基本特质,并不打算把宗族变成警察性工具。

[124]参见注123。胡先缙进行概括的依据见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13/40a。比较同书,14/31a-32a。《嘉应州志》,15/13a-b,记载了一个事例,有位知州利用宗族组织帮助维持地方秩序。这名官员在1850年代制定了一套关于团练的措施,其部分内容如下:“近来子弟不尊父兄,父兄又未能持正……应请饬各乡约长会同该族商议,择公正可为表率者,以为族长。族大者则举一正一副,使约束子弟。……遇族中有争论事情,当以理教导。若敢恃蛮逞刁,即告知乡长,传到公所戒饬。复敢抗违,即送官究治。”〔编按:这位知州是文晟,咸丰年间设保安团练总局,批准团练乡约章程及捐派章程,此处所引为其中的第四条“设立族长”。〕

[125]《大清会典事例》,158/1b。不过,梁章钜(1775—1849),《退庵随笔》,7/21b(明显引自《清朝文献通考》19/5031-5032)回忆说,“族正”初设时并不打算普遍使用:“查雍正四年,尝有选立族正之例,特因苗疆村堡聚族满百人以上者,保甲或不能遍查,乃选……族长,以稽查匪类。因地制宜,非通行之制也。”依据上引《大清会典事例》158/1b记载,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所采取的行动,使它成为全国性的制度。

[126]织田万,《清国行政法分论》,第1卷,页213正确地评论说:“《户部则例》曰,‘凡聚族而居,可口众多者,准择族大有品望者一人,立为族正。该族良莠,责令察举。’由此观之,族正也是一种警察机关。……‘族正’的职掌,与‘保正’‘甲长’并无不同。”

[127]《大清律例汇辑便览》,25/100a-b,关于“盗贼窝主”条。

[128]姚莹,《中复堂全集·东溟文集》,4/13a-14a。

[129]《江西通志》,卷首之三,页28a-b。〔编按:此系道光十一年二月甲申上谕,见页28b-29a,引文见页28b,该巡抚为吴光悦。〕

[130]冯桂芬,《显志堂集》,11/23a-26a。

[131]例如,《论语》,13/18:“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132]《江西通志》(1880),卷首之三,页28b-29a,记载了这道上谕,部分内容如下:“著该抚通饬各属,切实选举公正族长绅士……如有为匪不法,即行捆送究惩。傥因匪党较多,力难擒送,亦即密禀官司严拏。如有挟私妄诬别情,照例坐罪。”

[133]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p.45:“所有族……都在中国最早的历史记载中找出一位著名的人物——有时是一位古代的神话人物——作为自己的祖先。湖南的曾氏宗族相信,其血统可以追溯到夏朝的一位王子(该王子的父亲西元前2218—2168年在位),以及孔子的门徒曾参。”

[134]在这个个案中,清政府震惊的原因很明显。朱温原本是一个土匪头子,随后向唐王朝投降,因对唐朝统治者“效忠”而跃居高位,权势遮天。907年,他取唐而自立,成为短命的后梁(907—923)王朝建立者。《新五代史》卷一详细记述了朱温的早期历史。

[135]《皇清奏议》,55/3b,江西巡抚辅德1764年的上奏〔《奏查禁江西祠宇流弊疏》及《覆奏查办江西祠谱疏》,55/1a-9b〕。

[136]《大清十朝圣训·高宗朝》,264/19b-20b。

[137]《佛山忠义乡志》(1924),9/8b-9a〔9/7b-8a〕,引《续文献通考》。

[138]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13/21b〔《禁宗祠恶习示》,清代诗文集汇编本,页25b〕。

[139]《皇清奏议》,55/3a〔55/6b-7a〕。

[140]《皇清奏议》,55/1a〔辅德,《奏查禁江西祠宇流弊疏》,在55/1b-2a〕。

[141]《大清十朝圣训·高宗朝》,264/5b;《大清会典事例》,399/3b。

[142]《大清会典事例》,399/4a;《大清十朝圣训·高宗朝》,264/6a。

[143]《大清十朝圣训·高宗朝》,264/10a-b。

[144]顾炎武,《日知录》,23/14a,引见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p.50.

[145]汪士铎(1802—1889),《汪悔翁乙丙日记》(1936),3/21a。

[146]同上,3/19b。参见Fei Hsiao-t'ung,Peasantry and Gentry An Interpretation of Chinese Social Structure and Its Changes,p.4:“不在地主需要政治权力来保护自己。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绅士是好战的,他们必须如此。为了在政治上有力,有影响,绅士组织必须大而且强。”

[147]《紫阳朱氏重修宗谱》(1867),《宗规》。文中所提到的安徽桐城县衙门公告是应一些族人的请求而发布的。这些族人包括4名生员、7名监生和1名小官。

[148]Olga Lang,Chinese Family and Society,p.173:“在1936年拜访广东或福建的人,都很容易发现宗族组织仍然在发挥作用。富有的村庄……通常受到三种建筑物支配:宗祠,在这里祭拜宗族祖先;当铺,其收入用来增加宗族的财富;碉堡,用来保护富有的宗族成员,防止土匪和反叛者。在这里,5人中至少有4人属于统治村子的宗族之一。”这对其他经济相当繁荣的地区,大抵也适用。正如本书其他地方已经指出的,在经济不怎么发达的地区,家族就没有那么兴旺了。见注78所引的资料。

[149]一个显而易见的原因是,这段时期遍布各地的动乱削弱了许多家族,即使没有完全毁灭也去了一半。例如,浙江嘉兴曹氏宗族就是这样:“呜呼,我宗竟一衰至此耶!溯自……乾隆之际,痩山、秋渔(曹焕、曹焜)两公先后卒,门祚渐衰;道光以降,横遭兵革,曰益零替。……今所存者……自斑白以至孩提甫逾十人耳。……城中有地名网埭,夙闻里人云,上中下三埭,屋庐栉比,泰半为我曹氏居,今则荒芜弥望无人迹。当时居者虽不能一一实其人,而百数十年来死于贫饿、死于兵革、展转沦落于不可问者,实不知凡几。”引见潘光旦,《明清两代嘉兴的望族》(1947),页136。

[150]潘光旦,《明清两代嘉兴的望族》,页116—136,列举了他所研究的91个家族继续存在或繁荣的三大原因:(1)这些宗族祖先是来自其他地区的移民,暗示他们及其后裔机智而且适应力强;(2)这些宗族之间广泛通婚,使得族人拥有的各种优秀特点能够得到加强;(3)有些祖先长寿是适者生存的另一个记号。潘光旦似乎在强调遗传和优生学,他可能过于夸大了这些因素对家族的影响。

[151]《佛山忠义乡志》(1924),17/29a。

[152]《皇清奏议》,50/9a〔50/18b,庄有恭,《请定盗卖盗买祀产义田之例以厚风俗疏》〕。这份奏折是1756年提出的。这里可以引用两个例子。根据1894年所刊的江苏无锡《华氏宗谱》,卷首上,页27a的记载,华氏家族在16世纪初拥有良田500亩,其收入用于祭祀仪式、祠堂维修和帮助穷困族人。然而这些土地很快就消失了。1563年,一名绅士成员重新购置32亩祭田,但在大约100年后又消失了。到清王朝初年,再次购置70亩祭田,可是又被侵占。根据《溧阳南门彭氏族谱》(1894),2/33a,用于祭祀“二世祖”的祭田,共计500亩,由于管理不当,很难支持祭祀仪式。

[153]例见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Appendix 49,pp.167-168引自《京口李氏宗谱》。1637年设立的祠堂和祭田,由于管理不善,“未及百年,后人尽售他姓。”Ch'en Han-seng(陈翰笙),The Present Agrarian Problem in China(Shanghai:China 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1933),pp.12-13:“中国的祭田制度同样瓦解了。……广东、广西、贵州和福建等省的祭田所占比例相当高,但被少数收租者所控制。他们因而实际上成为大地主。”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Agrarian China:Selected Source Materials from Chinese Authers(London:G.Allen&Unwin,Ltd.,1939),pp.22-23:“众所周知,祭田既不能出售,也不能分割。许多宗族(特别是苏州、常州、常熟和无锡的大族)的地契并不是写在纸上,而是刻在石碑上,砌在宗祠的墙上。……但近年来,各处祭田的管理人员把它秘密卖掉;这只不过再一次证明,活着的人的活力,要胜过刻在石头上的想象中具有约束力的字。……无锡河村〔Ho-tsun,查《无锡金匮志》卷四《乡都》未见‘河村’,但扬名乡有‘河庄’(4/18b)〕的曹氏宗族,祭田数从1930年的1 000亩减少到1933年的300亩,只是一个例子而已。在一些事例中,祭田甚至被分割,因而完全消失。……即使在祭田没有被正式分割的宗族,租税收入实质上由很少一部分人控制。”这些作者所观察到的趋势,在20世纪加快脚步,不过正如已经指出的,这种趋势早在18世纪就已经很明显了。在个别事例,意志坚决的族人可能挽救族产免于被直接卖掉;例如,广东南海县张氏宗族就是这样。《南海县志》(1910),20/8b。虽然家族组织总是难免衰败,有些家族却由于各种原因而长时期保持繁荣;江苏吴县范氏宗族就是一个显著事例。《京兆归氏世谱》(1913),4/11b,引吴锡麒(1746—1818)〔《归氏义田记》〕的话:“吾尝游吴门,登天平山,拜公〔范仲淹〕祠下,所见良田沃壤,阡陌相接,岁时享祀,子孙昭穆咸在,多至数千百人。”同书4/9b引阮元(1764—1849)的话:“吴中士大夫建义庄者凡数家,惟范氏最著,自有宋至今七八百年,而守之弗替。”《洞庭王氏家谱》(1911),卷二下,页35a-b,引王仲鎏的话:“范文正〔仲淹〕置负郭常稔之田千亩赡其族人……余尝询诸范宗,文正义田今已增至八千余亩。”根据这位作者,同一地区的蔡氏宗族最初的义田很少,但由于管理得当,捐献不断,因而不到30年,义田就达到1 500亩。王大概是指19世纪的情况。

[154]Francis L.K.Hsü(许烺光),Under the Ancestors'Shadow:Chinese Culture and Personality(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48),p.130.

[155]见注153所引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Agrarian China:Selected Source Materials from Chinese Authors,开头的陈述。下列书籍中的记载同样确切:《花县志》(1924),2/28b:“祭田之入名曰蒸尝〔田〕,世世相守。……其私家自卖之田地契内,亦必声明不是尝业,而买主乃受。”Peter Hoang,“A Practical Treatise on Legal Ownership,”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North China Branch,N.S.,XXIII(1888),147:“……宗祠、祖坟,以及家族或宗族共有而且专门用以充实家族共用基金的土地〔祭田〕……还有为慈善目的而捐献并且在地方官府这样登记的土地〔义田〕。……原本的授予者是不能买卖的。违背这些法律的人是要受到惩罚的。”政府还以另一种方式来保护宗族。江苏布政使在发给吴县叶氏宗族的文件(日期未说明)中说道:“傥有奸徒捏冒诡寄,及不肖子孙私行盗卖,许即执帖首告,按律惩治。”《吴中叶氏族谱》(1911),63/90以下。有时,宗族采取特别手段,在宗族公共财产和各个家庭私产之间,画出一个清楚而牢固的分界线。上面提到的叶氏宗族,族人是不能承租义田并以佃农身份耕种的。同书,63/91。淮阴吴氏宗族也有类似规定。《吴氏宗谱》(1921),第5册,《祠规》。不过,在这个事例里,禁令主要是为了避免向欠租族人追缴租金而带来的麻烦。

[156]有时,一个宗族的所有成员家庭都沦为平民。李慈铭,《越缦堂日记补》,壬集,33a引述施润章(1619—1683)关于山阴张氏家族的下列记述:“山阴张氏为衣冠甲族……今则子孙寥落,皆编农籍矣。”

[157]一位19世纪的西方作者如此概括这个观点:“财富是艰辛积累起来的;与其他国家一样,中国人也认为,富不过四代。有首通俗诗说:
‘一代辛勤耕耘,舍不得花一分钱;
二代养尊处优,穿着宽大的裘衣、缎子;
三代卖掉土地,典当房屋;
四代衣不遮体,饥饿难熬,无家可归,到处流浪。’”
Adele Marion Fielde,A Corner of Cathay:Studies from Life among the Chinese(New York,1894),p.21.中国作者也经常发表相同的论点,例如,《慈利县志》(1896),2/5a,在湖南慈利县第三图,张氏、王氏和李氏宗族接连而兴,接连而衰;各个宗族的昌盛“不过三代”。一些晚近的作者也支持这个观点。Martin C.Yang,A Chinese Village:Taito,Shantung Province,p.132说,宗族昌盛很少有持续三代或四代的。Francis L.K.Hsü(许烺光),Under the Ancestors'Shadow:Chinese Culture and Personality,p.305总结说,杰出的家庭,很少有一次跨越两代以上的。他在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XIV(1949),664-771发表的论文,也得出同样的结论。Karl A.Wittfogel,“Public Office in the Liao Dynasty and the Chinese Examination System,”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X(1947),13-40指出,特权家庭的子孙通常享有特殊的机会,这样的趋势可能有助于维持他们家庭的昌盛。潘光旦,《明清两代嘉兴的望族》各页认为,望族的昌盛时期比通常认为的要长。他质疑孟子所说“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孟子·离娄下》)的真实性,并引证事实来支持自己的看法。他在页94—96叙述了嘉兴91个最著名家族的情况,这可以概括如下:

[158]《永州府志》(1867),卷五上,页48b。潘光旦,《明清两代嘉兴的望族》,页133—134,举出浙江嘉兴清圻沈氏宗族在大约4个世纪的时期里,从第一世到第十一世,家族人丁折损的很多原因,包括早死、未婚、无子嗣、移民他乡和失踪等。随着时间推移,族人人数增加了,但折损的百分比也增加了。在18世纪和19世纪期间(第十一世),该族折损了超过53%的成员。

[159]《永州府志》(1867),卷五上,页48b。潘光旦,《明清两代嘉兴的望族》,页133—134,举出浙江嘉兴清圻沈氏宗族在大约4个世纪的时期里,从第一世到第十一世,家族人丁折损的很多原因,包括早死、未婚、无子嗣、移民他乡和失踪等。随着时间推移,族人人数增加了,但折损的百分比也增加了。在18世纪和19世纪期间(第十一世),该族折损了超过53%的成员。

[160]李慈铭,《越缦堂日记·受礼庐日记》,下集,页76b。有关明代以来的李氏宗族历史,参见《越缦堂日记补》,丙集上,页48a-49a;辛集下,页36b。

[161]李慈铭,《越缦堂日记·息荼庵日记》〔编按:萧著书目中英文“荼”俱作“茶”,今据李氏原著改〕,页28a;《桃花圣解盦日记》,丙集,页5b。

[162]李慈铭,《越缦堂日记·荀学斋日记》,庚集下,页21a。

[163]参见前表《宗族祭田》。

[164]不过,一个地区的商业繁荣会给宗族村庄带来新的社会关系,可能对亲属社区产生不利的影响。Daniel H.Kulp,Country Life in South China:The Sociology of Familism,pp.30-31,观察到近代一个华南的村庄就有这种情况:“这样一来,在市集街道上……有15家店铺老板不是来自凤凰村有影响力的家族。……在租店铺经商的老板……和族人自身之间,产生了一种市民关系。这种结合不再是血缘,而是经济利益。”

[165]葛士濬,《皇朝经世文绩编》,21/17a。

[166]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pp.131-132,引《庐江郡何氏大同宗谱》(1921)。

[167]Samuel Mossman,China a Brief Account of the Country,Its Inhabitants and Their Institutions(London,1867),p.257;Samuel Wells Williams,The Middle Kingdom(London,1883),I,p.484.和平共处当然是可能的。例见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pp.91,121,叙述了范氏宗族与其他几个族一起居住在无锡附近一个小镇的情况。

[168]郎擎霄,《近三百年中国南部之械斗》,《建国月刊》,4卷3期(1936),页1—10;4期,页1—14;5期,页1—12。

[169]《学政全书》,7/8b。

[170]姚莹,《中复堂全集·东溟外集》,2/10a。

[171]同上,4/9b。参见同书2/11a-b。

[172]George Smith,A Narrative of an Exploratory Visit to Each of the Consular Cities of China(London,1847),p.445.

[173]《皇清奏议》,56/13b-14a。〔王检,《请除尝租锢弊疏》,56/30a-31a。〕

[174]《大清会典事例》,158/1b。

[175]Chinese Repository,IV(1836),413.包世臣(1775—1855),《齐民四术》,11/3a,1828年写的一封信,也有类似的观察。

[176]包世臣,《齐民四术》,8/22a。

[177]《皇清奏议续编》,2/12b。

[178]《江西通志》(1880),卷首之三,页10a-b。

[179]《东莞县志》(1921),36/3a-b,收录了这一文件。

[180]《牧令书辑要》,9/16b-17a。

[181]包世臣,《齐民四术》,12/30b。

[182]John F.Davis,China A General Description of That Empire and Its Inhabitants,with the History of Foreign Intercourse Down to the Events Which Produced the Dissolution of 1857.2 Vols.(London,1857),II,p.459.

[183]《东莞县志》(1921),36/3b。

[184]Chinese and Japanese Repository,III(1865),282-284.〔编按:引文中人名及地名的拼音似有许多出于方言,《惠州府志》(1881)的地图及《新安县志》都提供了部分参考。〕

[185]Adele Marion Fielde,A Corner of Cathay:Studies from Life among the Chinese(1894),p.128.

[186]Hu Hsien Chin,The Common Descent Group in China and Its Functions,pp.91-92.〔编按:此段引文的来源有二:关于诏安的部分是依据刘兴唐,《福建的血族组织》,《食货半月刊》4卷8期(1936年9月16日),页35—46。关于醴泉的部分见刘秉乾《弱小民族》,《创痕》。据胡氏原文,“年复一年”以下为一首诗,未见刘秉乾原作,无法采得原诗。〕

[187]Samuel Wells Williams,The Middle Kingdom(1883),I,486.

[188]林则徐(1785—1850),《林文忠公政书》(林氏刊本),《两广奏稿》,3/18a。

[189]《知新报》(1899),106/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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