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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如何控制宗族的困扰及优化措施

更新时间:2025-01-1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清政府因此鼓励宗族团结,利用宗族组织来作为乡村控制的工具,并对一些不守规矩或有害于帝国秩序的宗族进行严格控制。理由之一是,应政府要求而由族人提名的族正,不能保证就是宗族中最理想或最有能力的人。的确,清政府发现有必要威胁要惩罚那些滥用权力的宗族领袖。由于这些领袖没有得到自己族人的尊敬,而那些与政府行动无关的领袖却可以得到尊敬,清政府很难透过设置官方领袖而达到对宗族的完全控制。

清政府很容易就认识到宗族的重要性。由于家族是一个组织良好的团体,容易给村庄一个较高度的社区生活;由于它是绅士领导的组织,因而可能是一个非常有用的乡村控制工具。清政府因此鼓励宗族团结,利用宗族组织来作为乡村控制的工具,并对一些不守规矩或有害于帝国秩序的宗族进行严格控制。

康熙帝和雍正帝都对宗族感兴趣。《圣谕》的第二条要求臣民“笃宗族以昭雍睦”。《圣谕广训》告诫所有臣民“立家庙以荐蒸尝,设家塾以课子弟,置义田以赡贫乏,修族谱以联疏远。”[121]尊重亲属纽带、对祖宗尽职、接受正统伦理道德基本格言教诲的族人,自然会成为温顺、“雍睦”的臣民;而在不幸时依靠亲属团体帮助和救济的人,必须尽可能地防止他们“铤而走险”。清朝皇帝们明显认识到亲属团体具有稳定性作用,想把它们变成高度可用的工具。事实上,有些宗族在它们的族规中吸纳了钦定儒学的基本教义,甚至把《圣谕广训》的全文印在族谱里,尽管亲属组织的稳定作用整体上并未达到清王朝的期望。[122]

官员们对皇帝的兴趣迅速作出回应。18世纪一位杰出巡抚向清廷建议,将一些属于地方官的责任尤其是小犯罪的判决和纷争的和解交由族长来承担。他说,这样做就可以有效地减少宗族成员犯法。[123]他非常相信自己的看法有道理,因而想要把它付诸实施。他在江西巡抚任上于1742年签发一道檄文,要求该省各宗族挑选长者担任“族正”,负责解决各自宗族的纷争及鼓励善行。此外,这些族长被要求向州县官汇报争执和其他暴力行为。[124]他的观点肯定也引起乾隆帝的兴趣,因为下列规则在1757年获得皇上批准:

聚族而居,丁口众多者,择族中有品望者一人,立为族正,该族良莠,责令查举。[125]

宗族就这样正式地享有了法律地位,并被置于官府直接控制之下。由于族正承担起保甲头人的实际功能,宗族在那个程度上变成了保甲的补充性工具。[126]这一点在一项法律条文中规定得非常清楚:

地方有堡子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编查,选族中有品望者立为族正。若有匪类,令其举报,傥徇情容隐,照保甲一体治罪。[127]

19世纪的一些官员声称,他们有效地利用宗族组织来对付反叛者。举例来说,福建龙溪知县姚莹写道,为了对付肆虐该县的盗贼,他把各村的族正和家长召集在一起,赋予他们登记各自的族人、教训犯法者的任务。只有在犯罪者无可救药时,才送交知县,按照法律处理。[128]1830年左右的江西巡抚发现族正对帮助官府镇压土匪很有用:

该省向立族正,原系编查保甲良法,历经照办。近年缉获赣州匪徒,多有访自绅士,及由该户族捆送者。[129]

同一时期著名学者冯桂芬认同宗族的作用,因而提议以宗族作为一些重要乡村控制工具——保甲、社仓和团练——的基础。[130]

清政府在运用宗族来帮助加强对乡村的控制时,是把亲属团体当作辅助性治安工具,而不是当作具有(借用《圣谕》的词语)“雍睦”原则特点的社会团体。事实上,要求族正汇报自己亲属中犯法者的规定,在某种意义上是与“雍睦”原则相矛盾的;甚至与主张人性的根基在于神圣的家庭关系的儒家思想相冲突。[131]此外,正如已经指出的,宗族常常喜欢由自己的长者来处理犯罪的成员,而不喜欢把他们送交官府。因此,清王朝统治者把族正实际上变成保甲代理人,同时破坏了正统儒家思想的基本观念和宗族的自然本质。

清政府在选择这个行动时,可能已充分意识到它的含义。虽然一些皇帝的确承认“雍睦”(可能是加强宗族团结的结果)的帮助,但值得怀疑的是,有哪位皇帝打算鼓励宗族发展成整合良好、具有影响力的地方生活中心?如此看来,族正的设置,不只在家族内产生了一个监视族人的保甲代理人,也引进了一个政府支持的领导体系,足以与亲属团体中任何其他领导体系相抗衡。

无论清政府的真实意图是什么,看来可以肯定的是,由于政府的行动,宗族中出现了双重领导的局面。一边是族长或宗子,他们可以被视为“非官方”的宗族领袖,地位独立于官府之外;另一边是族正,他是宗族中的“官方”领袖。官方和非官方头人双元制的村庄领导模式,就这样在亲属团体中重复出现。我们不知道这两组领袖之间的真正关系,也不能确定是否在所有情况下族正和族长都是不同的人。如果是不同的人,那么因政府行动而设置的族正,在族中所得到的尊敬与积极的支持,要比族人自己选出来的族长少。理由之一是,应政府要求而由族人提名的族正,不能保证就是宗族中最理想或最有能力的人。族正在法律上的职责是监视自己的亲属,对那些在自己宗族中“有品望”的人,这是一个令人讨厌的职务。他们因此不愿意担任族正。清廷意识到指派不合适的人担任宗族领袖的可能性,1830年发布的一道上谕承认,族正“举充不得其人,又恐转滋流弊”。的确,清政府发现有必要威胁要惩罚那些滥用权力的宗族领袖。[132]换句话说,清政府对自己设置用来控制宗族的族正并没有信心。由于这些领袖没有得到自己族人的尊敬,而那些与政府行动无关的领袖却可以得到尊敬,清政府很难透过设置官方领袖而达到对宗族的完全控制。

清王朝不能达成这样的控制,原因显而易见。宗族利益和清王朝的目的并不一致。双元领导可能阻止前者的不正当扩张,但却不能使它与后者一致。运用宗族作为辅助性治安工具,却没有充分考虑宗族成员的基本态度和行为,使它无法成为帝国控制的可靠工具,甚或难以成为乡下地区永久的稳定力量。清王朝的目的和宗族利益之间的缝隙从未弥补起来,因而,对清政府不幸的是,承认宗族组织是一种统治工具,可能在一些情况下鼓励了宗族朝政府讨厌的方向扩张与运作。

有些宗族做出来的讨厌的行为之一,就是“冒认”自己的祖先。明显是想要提高他们的威望或扩大影响力,这些亲属团体因而令人半信半疑地声称自己是古代知名的贤人(真实或是想象)的嫡系后裔。[133]清政府常常找不到方法来证明它们的声称是真的还是假的,只要他们不要太离谱或没有什么危险的牵连,这个谱系就不会遭到挑战。但是,当有些家族夸张地把自己的家系追溯到古代皇帝,他们就会引起政府的怀疑,结果就是为自己招来镇压。例如,江西巡抚1764年发现一些宗族“附会”自己的“始祖”:有个宗族声称自己的始祖是“盘古”——“开天辟地”的神话人物;另一个声称是“地皇”——传说中的第二个帝王;再一个声称是董卓——西元2世纪的窃国大臣;还有一个声称是朱温——西元10世纪唐王朝帝位的篡夺者。[134]最稀奇古怪的一个事例或许就是,一个家族声称它的“始祖”是雷震子——通俗小说《封神传》中一个神话人物。[135]几年后,即1780年,山东沂水县知县上报说,有个刘氏宗族的族谱含有“狂悖”的记述,暗示这亲属团体源自汉朝皇室。[136]清廷下令把这些家族的族谱都销毁。

政府还着手镇压另一种令人不快的做法,滥用修建宗祠和购置祭田的特权。在16世纪之前,大规模的宗族组织和拥有宗祠,是绅士的特权。不过,在一位大学士的建议下,明世宗明确准许普通百姓“联宗立庙”,结果导致“宗祠遍天下”。[137]这样的发展对帝国安全并非没有危险的。当乡村居民认识到组织意味着影响或势力,并认识到势力大小与宗族组织大小成比例,他们就会扩张自己的亲属团体(如果有必要,还会采取欺骗手段),并修建“公祠”作为其群体的有形象征和运作基地。清朝皇帝们继续准许家族修建宗祠、购置祭田,但一旦出现滥用,就毫不犹豫地缩减些机构。

最显著的滥用,是一些虽然同姓、实际上并不同宗的人所修建的“宗祠”。在清政府看来,这个做法不但违背了宗族的基本观念,而且是可能会带来危险后果的做法。早在1742年,江西巡抚就致力铲除他所称的“宗祠恶习”。他在一份官方文件中说:

或原系聚族乡居,而于城中借名建祠,招揽同姓不宗之人,图财倚势,附入祠中。良贱无分,宗谱混乱。[138]

大约20年后,江西另一巡抚发现“联宗立庙”的习惯跟以前一样猖獗。他在1764年上奏乾隆帝说,居住在不同村、镇或城、同姓但不一定同宗的人组成一个“族”。感兴趣者捐献基金,并兴建“宗祠”(在府城或省城),通常拥有一定数量的祭田。通常挑选一位古代皇帝、国王或高官来作为“始祖”。参加组织的人把自己祖先的牌位安放到“总龛”里,这种牌位数目成百或上千。而安放牌位的唯一条件就是捐一笔钱。至于要加入的人与“族”里其他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则完全不重要。(www.xing528.com)

这个行为背后的动机,该巡抚作如下解释:

今查同姓之祠,虽不能追其所归,大概由单姓寒门欲矜望族,或讼棍奸徒就中渔利,因而由城及乡,由县及府,处处邀约敛费,创立公祠,随窜附华胄,冒认名裔。而不肖之辈,争相仿效,遂至不一而足。至建祠余赀,或置田产,或贮钱谷,多有借与同姓愚民,倚祠加利,盘剥租息。[139]

这些虚假宗族导致的直接而明显的恶果之一,就是江西省的诉讼案件增加。该巡抚写道:

惟查各属讼案烦多之故,缘江西民人有合族建祠之习。……其用余银两,置产收租,因而不肖之徒,从中觊觎,每以风影之事,妄启讼端。借称合族公事,开销祠费。……用峻,复按户派出私财,任意侵用。[140]

清政府设法终止这个习惯。乾隆帝在1764年发布的上谕中加以禁止,并解释说:

民间敦宗睦族,岁时立祠修祀,果其地在本处乡城,人皆同宗嫡属,非惟例所不禁,抑且俗有可封。若牵引一府一省辽远,不可知之人妄联姓氏,创立公祠,其始不过借以醵赀渔利,其后驯至聚匪藏奸,流弊无所底止,恐不独江西省为然。地方大吏自应体察制防,以惩敝习。[141]

即使在乾隆帝所提到的敝“习”并不流行的省份,大族是因为成员的自然增长而非虚假扩张的结果。但这些宗族的真实规模和力量也会引发滥用,直接对和平造成伤害。乾隆帝在1766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说:

据王俭奏,粤东随祠尝租,每滋械斗顶凶之弊,请散其田产,以禁刁风。……恐有司奉行不善,吏胥等或致借端滋事。……况建祠置产,以供祭祀赡族之资,果能安分敦睦,……何尝不善?若倚恃族蕃资厚,欺压乡民,甚至聚众械斗……其渐自不可长。此等刁风,闽广两省为尤甚。……嗣后令该督抚严饬地方官,实力查察,如有此等……之事,除将本犯按律严惩外,……将祠内所有之田产查明,分给一族之人。……著将此通晓各省督抚,饬属一体留心妥办。[142]

清政府此时已经完全相信扩张的宗族组织的危险性,不管它们是由真正的族人或是由没有血缘关系的人组成的。至少在乾隆帝看来,大家族比小家族更容易带来麻烦。他在1768年回应在大族中设置宗族头人的请求时,在一道圣旨中说:

御史张光宪奏请设立大姓族长一折,所见甚属乖谬。……民间户族繁盛,其中不逞之徒,每因自恃人众,滋生事端。向来聚众械斗各案,大半起于大姓,乃其明验。……若于各户专立族长名目,无论同姓桀骜子弟未必能受其约束,甚者所立非人,必致借端把持,倚强锄弱,重为乡曲之累。[143]

这样,在18世纪结束之前,清王朝统治者就已经意识到宗族并不一定是可靠的乡村控制工具,而且在不利的环境下经常变成麻烦的来源。他们控制家族与镇压其不良行为的企图,坚决又快速,但没有证据显示他们成功地将宗族变得对帝国统治安全而且有用。“刁恶”仍然在蔓延;无论怎样,亲属团体间的世仇在下一个世纪并未消失。在19世纪中期和晚期社会发生大动荡时期,有些家族的反映就是成为另一个骚动的来源。

中国作者相信宗族的本质基本上是“恶”的,因而以毫不迟疑的措辞批评宗族的发展超出了其自然范围;其中一些学者甚至谴责所有拥有实体组织的宗族。举例来说,一位17世纪的作者就断言“同姓通谱”动机完全是自私的,大家族组织的潜在动机在于“蠧国害民”。[144]19世纪的一位学者不但赞同此观点,而且言辞更激烈。他相信宗族组织漠视对清王朝的应尽职责,漠视对所有族人应尽的亲谊[145]

聚族而居,家之幸,而国之不幸。小则抗粮殴官,大则谋反叛逆,皆恃人众心齐也。[146]

这个观点可能太过严厉,而不为中国所有作者所共同持有,但看来还是有一些道理。或许,宗族的本质中有某些东西使它做出这样行动与反动。这就是家庭的派生;它在理论上是以赋予家庭真实性的同一自然关系为基础的。但是,由于家庭群体会扩大到超出其自然范围之外,无论家庭中存在着什么样的自然的情感或喜爱,都必定会在宗族的消失点稀释。因此,宗族团结在一起,经常是出于功利主义的考量,而非成员之间的情感联结。正如我们对宗族活动的研究显示的,亲属团体的许多行为,动机并不是出于无私的原则。许多事例显示,宗族组织的形成和维持,是为促进和保护少数族人的利益。即使是为了全体成员的利益,也是自私的,因为族人们认为他们的利益高于村庄的总体利益。宗族组织是由相当多的人和家庭组成的一个单位,集中力量,统一行动,产生出来的力量是自然家庭所没有的。如果它在某地的发展比一般情况还好的话,宗族就会变成当地的一股力量,有时甚至是一股支配性的力量“权力使人腐化”,宗族所享有的权力也不例外。对于一些家族来说,的确容易成为乡下地区的掠夺集团。可以这么说,这些宗族变成团体恶棍,行为与残害许多中国村庄的个别恶棍非常像。

当然,并不是所有宗族都是如此。在一些事例中,宗族被描述成乡村生活中的稳定性力量。即使假设亲属组织一般是因自私目的而促成的,其中一些宗族的领袖也可能够精明,可以看出他们宗族的福利取决于,受到较大的村庄总体安定的左右,因而自我克制不采取非法的或公开的反社会行为。广东新会县茶坑梁氏家族表现出来的行为,就提醒我们不要对宗族作一网打尽的谴责。还应该指出的是,由于宗族领导权一般掌握在绅士族人手中,由于绅士在一般情况下倾向于承认和维护帝国秩序,因而至少可以说,宗族可能是稳定社会的因素,同时也是破坏的因素。有些证据显示,一些家族领袖不仅乐意让他们的组织置于政府控制之下,甚至借由取得政府批准,设法寻求宗族权威的合法化。例如,安徽桐城县朱氏宗族把他们的“宗规”送请知县审查,要求他公开宣布朱氏族长有权移送不守这些规定的族人。[147]事实是宗族的行为会随着不同时间以及不同环境而有所不同。在宗族利益和清王朝的利益明显冲突时,亲属团体就会公开地或秘密地反抗清政府。还应该记住的是,宗族事实上就是村庄的全部或一部分,因而一般拥有村庄的一些基本特征。无论是家族组织还是村庄组织,其运作并不总是符合帝国安全的原则。

这个讨论的结论是:虽然家族组织可以为清王朝提供一个乡村控制的额外工具,但它并不是安全可靠的,它甚至会带来一些额外的控制问题,而这些问题却没有令人满意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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