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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江南社会经济的开发史研究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圩田开发史、判牍研究、民间信仰是滨岛学术建树的三大支柱。对水利、赋役、民间信仰的研究都是为了探寻江南农村社会结构的基本形态。本文的第三至第四部分清晰地勾勒出了江南三角洲低地地区开发经营、开发完成后的制度变革与社会转型这一完整历史脉络。

明清江南社会经济的开发史研究

圩田开发史、判牍研究、民间信仰是滨岛学术建树的三大支柱。社会结构是其关注的焦点。对水利、赋役、民间信仰的研究都是为了探寻江南农村社会结构的基本形态。

对南方地区社会关系的整饬是朱元璋上台后巩固新政权的主要政治举措之一。长幼之序还是主佃之分是定位等级身份的主要参照。第一部分“身份编制和秩序”,概括的正是滨岛关于南方社会等级结构问题的核心观点。

主佃关系是滨岛敦俊和数辈日本学者长期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因为这是把握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从仁井田陞到重田德、高桥芳郎和经君健都对主佃关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中高桥芳郎提出了“主佃之分”与“主仆之分”两种社会关系的区分,揭示了地主与佃户之间关系的复杂性。

地域社会论的主要学术思想之一,就是认为地域社会是“根据人们的主观的认识形成”的产物。[13]主佃关系不仅是一种经济契约关系,更是社会观念建构的结果。滨岛通过对判牍资料的解读,分析了社会观念中对主佃关系的认识。判牍资料的解读其实就是把法律制度放到当时的社会生活环境中考察其实际运作的方式和效果。这与田野调查有着某种相通之处。如果说田野调查是对历史累积而成的现场进行考察,那么判牍解读就是在历史文本中进行田野调查。法律条例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是否严格执行的多元情况,审判结果也与审判主体的思想意识、价值倾向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主佃之分是否影响审理结果,成为认识主佃关系意识的重要依据。在一些严格运用律例的案例中,滨岛发现并未有“主佃身份差异的迹象”,但在一些主管律例官员在律例中写下的按语中却透露出认可身份差异的思想意识。在实际案例中也存在着诸多“因地主和佃农的身份不同而造成量刑差异”的情况。[14]

滨岛提出“乡绅”是在嘉靖以后从“士大夫”当中分化出的一个新概念,反映了士大夫在乡里社会居住形态的变化。滨岛认为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首先是士大夫从乡居转向城居,与乡村庶民发生了分离。其次,与地方官就地方政治事务进行商议的士大夫,已经从此前居住在地方上的官僚资格保持者转变为以财富积累为基础的群体。最后,由于居住空间与乡村庶民发生分离,城居地主得以消除以往在共居状态下难以转嫁徭役的制约因素,从嘉靖以后开始“无所顾忌地全面逃避徭役”。这也就是为什么嘉靖末年会出现令王文禄非常愤慨的“诡寄”现象,即收取一定的报酬诡受别人的土地,以帮助对方逃避徭役。城居地主与乡村庶民在空间上的分离,在承担徭役方面的差异,也是文中提到的“士民一体感”消失的主要根源。

第三到第七部分呈现了滨岛为寻找明清时期中国村落社会共同体,曲折而又独到的学术路径——从水利史以及抗租运动史等多个视角切入,最终在对民间信仰的调查研究中确认了土地庙是村落共同体的核心。

水利维修是一项需要多方协作的活动,因此向来被学界视为社会共同体赖以产生的重要基础。然而,水利研究并未让滨岛找到满意的答案。滨岛通过文献资料和现代田野调查,都没有发现江南低地区域存在以水利为基础的共同体。他认为这是由江南特殊的地理环境所决定的。多雨的气候条件和多水的自然环境使得江南三角洲地区并不存在“水源的确保、分配问题”,因此也不存在以此为宗旨而形成水利共同体的基础。防洪或者防涝才是江南三角洲地区需要面临的核心问题。疏浚排水通道和修筑围护耕地的圩岸是这一地区的常见活动。因此有学者尝试从“各圩临时组织的共同排水活动”中寻找村落共同体存在的可能,并把“圩”视为村落共同体的基础。滨岛称自己也曾经深陷其中。

滨岛继承了小山正明通过分析江南农村抗租斗争的组织形式来论证村落共同体的研究路径,得出的结论却与小山正明将“圩”视为共同体并与“村”等同这一观点截然不同。在《关于江南“圩”的若干考察》一文中,他将抗租运动中拜“总管”的习俗与方志中把这些供奉“总管”的庙作为各个村落之间“强固的结合”的中心的存在形式联系起来,认为所谓“连圩结甲”的抗租运动是建立在村落而非“圩”基础上的斗争。

在这篇文章中,滨岛对“村”和“圩”的关系进行了多重视角的考察。一是利用清朝乾隆时期江南文人陈瑚的水利规则,以及费孝通对开弦弓村的田野调查,考察了村与圩的地理位置关系,得出了“约束这些生产者,使之具有一定的归属感的地缘性组织,不是‘圩’而是‘村’”的结论。二是借助相关的水利技术史料,考察了圩田规模的变迁以及分割的方法和技术,印证了分圩主张的历史实践。[15]

尽管圩田水利研究没能帮助滨岛厘清明清时期江南村落社会结构,但却为他日后一系列重要的学术成果和学术建树奠定了重要基础。江南三角洲地区圩田开发活动发展至明末出现的新情况,使滨岛窥见了江南社会另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商业化的动力来源,以及这种发展趋势对江南地区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产生的根本性改变。

本文的第三至第四部分清晰地勾勒出了江南三角洲低地地区开发经营、开发完成后的制度变革与社会转型这一完整历史脉络。其中第三部分“开发和直接经营”概述了滨岛对唐末以来江南三角洲地区圩田开发过程的认识。

滨岛在《明代中叶江南土地开发和地主的客商活动》一文中把江南三角洲地区开发活动分为三个阶段。其中,在唐末圩田正式开发以前为第一阶段,其中从南朝到唐代主要是开凿水路,方便交通。第二阶段开始于唐代末年,到了北宋走上正轨,主要是“筑造圩围,将低湿之地耕田化,整备排水系统”。这一过程一直持续到明初,都处于新田不断增加的阶段,这也是江南地区作为朝廷财税重要来源地,能够负担不断加重的田赋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自然科学家的启发下,滨岛提出分圩是江南低地开发进入最后阶段的标志。到了15世纪,苏州周边地区将所有具备条件的湿地几乎开发殆尽,不再具有新增土地的可能,迫使当地人改变原来那种“修筑的大规模圩围其内心留着湿地和池溇”的“外延的开发方法”,将耕地的开垦推进到留在圩围内部的湿地和水面,也就是水利史上所谓“分圩”。滨岛介绍了分圩的两种办法,“一是利用圩内的水面,开十字河等水路;二是在圩内筑造堤防(径塍)分成独立的各部分(也叫阡)”[16]。这种“对付土地开垦饱和状态”的“工程学办法”即分圩活动一直持续到17世纪中叶左右。这意味着江南低地开发的最终完成。

在这一部分,滨岛还利用族谱进一步揭示了开发过程中劳动力的来源渠道。刘志伟指出,通过讲述祖先事迹来表述“有关宗族历史的记事,包括祖先的来历,迁移和定居经过”,已经成为明清以后族谱一项相当常见的内容。宋元以后江南地区的大规模开发有赖于大量劳动力的迁入定居。劳动力来源和迁移机制是江南开发史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族谱被视为人口迁移研究的重要资料。移民的来源、移民定居的契机都可以从族谱中找到线索。但是刘志伟同时也指出,族谱的功用并不在于忠实地记录家族历史,而在于为现实生活中宗族制度建设和宗族生活提供依据,因此族谱所记录的祖先故事往往会因社会文化心理、联宗的现实需要等各种因素的干扰而出现附会、虚饰、重构等情况,这都是研究者在使用族谱过程中需要谨慎对待的。[17]与此同时,族谱的历史叙事与常识之间的“违悖”也恰恰为撬开时间之门、揭开历史真相提供了一道缝隙。

滨岛正是从安氏族谱和与之有某种关联的黄氏族谱之间的互相牴牾中,窥见了江南开发过程中移民定居留下的蛛丝马迹。

滨岛首先考证了安氏族谱与黄氏族谱之间的关联以及安汝德收养黄仲茂的情况,认为《胶山安氏黄氏家乘合抄》中卷六卷七可能是以《华山黄氏谱》为基础编写的。

其次,他比对了《家乘》《新谱》《黄谱》之间的矛盾之处:一是记载的内容不一致,《黄谱》中记载的仲茂被收养之事以及仲茂之妻在《家乘》中并未记载;二是《新谱》中出现了不同的世代数法;三是字辈排行不一致,安氏养子黄仲茂与安氏血亲安宇、安宙从孙子辈开始,字辈排行出现了差别,这在同族中是不可能出现的情况。滨岛由此推断出仲茂进入安氏家族的身份并非是家族的正式成员而是作为奴仆的“义男”。被揭开真实身份之谜的仲茂可以看作是移民通过婚姻、入赘以外的途径,如作为奴仆被收养成为定居农民的典型代表。(www.xing528.com)

最后,他结合仲茂和安宇、安宙后代的繁衍发展情况,解释了对仲茂出身的美化,可能是留在无锡的安氏支派衰落后与发家致富的仲茂后人一系出于通谱的需要,从而对历史上定居农民的迁入途径给予了更加确切的辨析。

第四部分“从直接经营到寄生”总结了滨岛对于江南三角洲低地开发接近极限背景下乡居地主投资转向问题的研究成果。

此前对江南地区商业化现象的研究主要聚焦于从事单纯商品生产的小农阶层,研究者认为这是他们为了承担日益沉重的田赋而做出的策略性选择。滨岛则将目光投向了地主阶层,指出在江南三角洲低地开发达到了饱和、再也无法实现利润高增长的背景下,地主阶层选择从事客商活动加以应对,是江南地区商业化的另一重动力。在《明代中叶江南土地开发和地主的客商活动》一文中,滨岛利用传记、墓志等资料,通过对陆平、汤文守、赵博等人生平经历的解读,推断他们所谓的旅游活动实际上是在“贱商”语境下对其客商活动的隐讳说法,并将这些个人案例与《江阴县志》中有关商业风俗的记载互相印证,从而证实了在农闲期间从事季节性客商活动是明代中期江南乡居地主的普遍现象。滨岛还指出,这也是明代中期所特有的现象,“是明末江南整个社会趋向商业化的预兆之一,也是为商业化做准备的”,对于明末江南社会转型具有承上启下的特殊意义。而这种转型的根本原因是与第三部分所论述的江南三角洲地区开发完成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正如滨岛自己指出的,他从历史地理学的视角,通过对江南三角洲低湿地区分圩意义的解读,在真正意义上对明代中后期江南“人多地少”的通常说法进行了实证性论证。这就对何炳棣囿于“有明一代没有可追踪人口的确实的统计数据”因而无法从人口学角度加以解答的问题,给予了较为圆满的解答,从而帮助滨岛建构起独具个人特色的江南开发史理论。[18]在这一部分中,滨岛还对乡居地主城居化的原因进行了推断。他将视线投向了江南以外的地区,指出徽商在生存环境“处于饱和状态”、没有其他出路的情况下,“即使筹集零星资本”也必须要从事客商活动。这或许是徽商在与江南三角洲富裕地主的竞争中表现出极为强劲的进取心的重要原因。滨岛认为除了洞庭湖东山、西山两座岛屿上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只能种植柑橘,因此当地人不得不继续从事客商活动之外,后者在退出与徽商的竞争之后,并没有把从事“风险大、成本高的远距离贸易”当作一种必要的谋生方式,而是利用了江南地区商业化的环境优势,从直接经营土地的乡村迁居到附近的城镇,转而从事金融、中介批发、仓库、房地产以及其他城市手工业等。

乡居地主城居化对江南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如赋役制度的改革可以说是对社会关系变化的一种应对,也可以说是这种变化的产物之一。在乡居地主退出对圩田的直接经营之后,圩田水利的组织者出现了空缺,派役方式必然有所调整。滨岛通过对“业食佃力”制度的来龙去脉以及实际运作情况进行考证,阐明了在江南商业化、乡居地主城居化的背景下,国家、乡绅与佃农在明末江南地区这一特定的时空中错综复杂的互动关系。乡居地主衰落之后,修筑水利活动中的协作劳动关系得以维系并非缘于佃农自发性的地区结合,而是国家强制协调的结果,因此在维持这种协作关系的过程中,无法反映佃农通过从事以单纯商品生产和赚取货币手段为特征的手工业劳动,从而逐渐摆脱对地主经济的依存关系,从而走向自立性发展的趋势。“业食佃力”也不是地主与佃户之间自然形成的产物。滨岛通过对碑文和水利修筑规范等资料的解读,发现很多贵人豪室“同农业生产完全没有关系,只是剥削佃租,并不负担当地的水利费用。总之,地主与佃户在水利方面不存在什么关系”。[19]这一制度的推行完全是国家出于担忧水利荒废会威胁地主阶级统治而强制乡绅阶层做出的让步。其次,滨岛进一步分析了明代江南地区佃农不愿从事水利修筑活动的原因,指出在商品化的社会背景下,佃农获取货币(饭米)的可能性增多,农闲时节从事手工业劳动换取薪米成为习惯,而这种时间节律与修筑水利的时间产生了冲突。国家推行“业食佃力”正是针对这种情况对佃农做出的补充,或者说是强制佃农无法选择从事水利修筑之外更有利的劳动。立足于时代背景的实证性研究拨开了当时士大夫阶层“典故癖”笼罩在明代“业食佃力”制度之上的迷雾,指出“业食佃力”在明代出现和推行的社会动因与宋代存在着巨大时代性差异,不应因宋代已经出现“业食佃力”就简单地给明代“业食佃力”扣上复古的帽子。

种种历史现象表明,分圩既是江南地区开发结束的标志,也是江南社会进入另一个发展阶段的新起点。

本文第五部分展示的是滨岛学术成就中最富有个人特色也是最引人入胜的部分。他以抗租运动为起点,但最终摆脱了曾经沿袭前辈的道路——从水利、赋役等视角探索明清江南农村社会共同体,开辟了从民间信仰阐释社会共同关系的全新视角。

抗租运动作为一种对凝聚力有较高要求的活动方式,是社会结构与组织方式得以充分显现的重要场域,也是共同体礼仪标志得以凸显的重要契机。滨岛从道光二十二年(1842)常熟抗租暴动入手,展开了对江南农村社会最重要的四位神灵来历的追溯、社会功能的分析、与国家互动关系的阐释以及变迁动因的解读,论述了供奉这些神灵的土地庙在江南农村社会中的核心地位。这是因为滨岛正是在官府镇压抗租暴动时一个在今天看似匪夷所思的惩罚举措中,发现了江南农村社会共同体的礼仪标志。除了参与者遭到逮捕之外,各村小庙中的神像也被押送到城隍庙,追究其“惑众”之罪。滨岛认为,这一惩罚举措说明官员充分认识到民间信仰在暴动的组织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独特作用,存在着神明的力量逾越国家权力的危险,因此在镇压凡世的同时必须对民众的心灵世界进行禁压。[20]这就使得他对这些神灵的来历产生了兴趣,并试图探索它们在江南农村社会所扮演的角色和意义,促使他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完成了重要的代表作《明清江南农村社会与民间信仰》。

在中国传统社会,聚落形态受到地理环境的深刻影响,呈现出千姿百态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仅存在于南北之间,即便是同在江南地区,由于地势的高低不同,聚落形态也出现了一定的区别。在千差万别的聚落形态中,是否能够找到共同的特性,并用一个统一的名词加以称呼,这是解答中国社会是否存在村落共同体的关键。滨岛首先利用民国初期的两则材料,对江南地区低地与高地的聚落形态差异进行了分析,得出了低地以集村、高地以疏村为主要聚落形态的结论。

那么在“高乡与低乡聚落形态差异极大的江南三角洲基层社会”,是否存在着共同的社会关系形态呢?随后滨岛从非常零散的资料中梳理出了“社”这种“实行强制性制裁的地缘性社会集团”,用以作为统一把握二者情况的名词,如同治《双林镇志》中关于农村会社活动情况的记载,《巴溪志》中关于民众会盟的叙述,《当湖外志》中对民众结社的记录,以及当代采访记录中对“阿爹”议事以及以总管庙为中心划分庄等社会风俗的收录等。

不过,滨岛的民间信仰研究并未止步于对村落共同体的阐释,而是进行了时间、空间上的继续延伸。本文第六部分从民间信仰、司法制度两个视角切入,概述了在商业化的历史背景下,农民生活圈的扩大对江南社会产生的重要影响。

商业的兴盛与市镇的繁荣,是明后期江南社会发展的新特点。民间信仰祭祀结构的变迁,是农民生活空间发生变化的产物,因而也是观察江南社会变迁的重要切入点。顺治年间在江苏昆山出现的“解钱粮”风俗,即模仿粮长、里长或地保向纳税户催收税粮,并向县衙门解纳的行为,包含了丰富的历史信息。滨岛通过对常熟《虞乡志略》《淞南志》《黎里志》等方志中相关记述进行梳理,肯定了乡村土地庙向镇城隍庙“朝集”和“表敬”风俗的普遍性,从而使“市镇为中核的共同祭祀”得以确认。祭祀结构的变化不但表明农民的生活圈超越了自然村落或者“社”,也是市镇兴起在“宗教方面的反映”。[21]

国家机器的主要功能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牢狱则是其中“重要的一环”。牢狱体制的变革,意味着阶级关系出现了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因此也成为剖析社会关系的重要切口。滨岛曾在多篇论文中探寻了铺仓这一新的羁押体制兴起的社会背景,将其归结为16世纪以来诉讼案件增多的产物。而诉讼案件增多的根源主要在于社会结构因商业化和市镇兴起发生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乡居地主势力的衰落,导致乡村社会自我调解能力的下降。二是农民生活圈扩大,导致进城打官司的情况增多。在《试论明末东南诸省的抗、欠租与铺仓》一文中,滨岛主要是以抗、欠租事件中官府、地主与农民的互动关系为切入点,来说明乡居地主势力衰落对农村社会结构的影响乃至对司法体制变革的推动。由于乡村权力的瓦解和崩溃,明末江南地主无法继续通过超经济强制来维护其对佃农的剥削,不得不采取向官府控告欠租佃农的方式来制裁佃农。但是抗租、欠租作为一种新出现的社会现象,尚无相应的法律条文对其加以惩处。除非佃农暴力抗租,否则官府没有予以干涉的法律依据。这就导致了判处的混乱。为了关押日益增多的被告,官府在“监”之外设立新的牢狱“铺”,在华北也被称为“仓”,并得到了中央政府的承认。铺仓主要出现在阶级独立尖锐化与乡村权力缺失程度较深的地区,恰恰说明了铺仓是社会结构发生重大转变的产物。

文章第七部分则对明末另一个与抗租同等重要的社会现象——奴变,进行了独树一帜的全新阐释,揭示了社会进化以及阶级斗争视角下未能得以窥见的另一重历史面相。一是明末奴婢和主人分开居住,自己独立经营的案例反映了明末奴婢身份的复杂性。二是明末部分奴婢来源于小农“诡寄”田地以及寻求乡绅保护的自愿行为,反映了奴婢身份来源的复杂性。正是这两重复杂性,使得滨岛反对从阶级对立的视角对明末奴变进行简单化阐释,而从政权更迭的历史背景出发,认为奴婢们喊出“天下变主,我等也变主”是出于对所投靠官僚命运、特权和权势可能因改朝换代面临危机的极度担忧,而绝非试图颠覆社会等级秩序的“世界变革”的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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