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明清农村社会成为历史学研究对象的时候,明清鼎革时大量爆发的奴变,作为和抗租、抗粮并列的民众斗争之一,受到学术界的关注。这方面还没有详细的研究,过去一般的理解似乎把奴变作为较早的甚至是古代残余的奴隶阶级,为改变自己的身份而进行的反抗斗争。随着对奴婢、雇工人身份研究的深入,以及地主制研究的深入,自然要求从新的视角来看待奴变。
在江南三角洲农村,我们可以看到许多被称作“奴婢”的人和主人分开居住,自己独立经营的事例,祁彪佳的《宜焚全稿》详细记录了崇祯年间在常州府宜兴县宰相周延儒家发生的奴变,时任巡检的祁彪佳也亲自参与镇压这起奴变。这一事件还没有专文论述,从《宜焚全稿》的记述来看,许多散居在周围农村的小农都被称作奴仆。姚廷遴《历年记》中出现的奴婢家人(“家人”),也是和居住在上海县城的主人分开,独自住在农村。他的女儿被姚氏的祖母卖掉,因此确实是一个奴婢(雇工人)。从巡检祁彪佳的案例判决看,即使在经济上远远超过主人的奴婢(三代前被卖身,但和主人分居),也明确认定其“主仆之分”。这一些都明确显示,在身份范畴上,并不能以所谓奴隶的概念来理解奴婢(雇工人)。
像这种独立经营的小农家庭,为什么会成为奴婢身份呢?就结论而言,估计其缘由不少是出于明代后期的“诡寄”。各县徭役的定额总量没有减少,具有官僚身份的大土地所有者能通过优免特权免除徭役,他们原来应该承担的徭役就转嫁给没有特权的土地所有者,于是就产生了诡寄。可以大胆地设想这样一种模式:中小庶民地主阶层的诡寄是一种一田两主的形式,而小农的诡寄不仅是投献土地,而且伴随着人身投靠以求得乡绅的保护。原来自己独立经营的就成为佃农,人身下降为奴隶身份。换而言之,作为当时中国最先进的结合商品生产的小农经营,为了保护自己的经营不受国家的剥夺,而把自己人身投献于人。南浔镇庄元臣所写的详细的家规中,对收养别人有具体详尽的条件,规定哪些人不得收养。反过来说,来历明确,能独立经营,不会给主家带来经济上的或精神上的负担,这样切实可靠的小农来投靠,才能接受。(www.xing528.com)
为寻求保护所投靠的官僚,在明王朝崩溃后,他们本身的特权、权势变得飘忽不定,在即将到来的新的统治者支配下,作为旧朝官僚的主家将经受怎样的命运,他们的既得利益会怎样处置,这一切都不明确。据说当时奴婢要求归还卖身契,冲到主家高叫“天下变主,我等也变主”,这一口号绝不是认清天下国家大势,要求世界变革的宏伟大志(记得曾有过这种浪漫主义的理解),只是对极为现实的各自利益感到不安的表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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