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宋代乡村研究的前史与后史:国内学术视角的观望

宋代乡村研究的前史与后史:国内学术视角的观望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学界,聂崇岐、李剑农、孙毓棠、漆侠、朱瑞熙等先生的研究成果与周藤吉之先生的这一研究紧密相关,且发表时间大多属于同一时代。在中国古代乡村管理制度这一问题的讨论中,中外研究视角存有巨大差异。[37]周藤吉之先生在这一议题研究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点”,是否都有必要纳诸“乡村职役”或“乡村制”的研究之中?

宋代乡村研究的前史与后史:国内学术视角的观望

由于信息交流不畅,语言文字的阻隔,在中国历史学界,日本学者的经典性学术研究被忽略的现象并不少见,尤其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此后,中国学者有些人不识日文,在“引用”域外学者尤其是日本学者的研究时,只出现论文发表信息,不曾展开切实的商讨;稍有懂日文者,则有的径直转述以为己有,有的故意视为未见,乃至出现学术乱象。随着互联网信息交流的快捷和中日学术交流的日新月异,一些日本著名汉学家的著作越来越多地被翻译为汉语,在国内广为流传,这些著作也就越来越受到国内学人的关注,中国学者展开切实研究者也日益增多。

在中国学界,聂崇岐、李剑农、孙毓棠、漆侠、朱瑞熙等先生的研究成果与周藤吉之先生的这一研究紧密相关,且发表时间大多属于同一时代。[33]其中,除了聂崇岐、李剑农两位先生的研究成果,大致可与周藤吉之先生这一研究相比之外,中国学者这一时期的研究主要关注职役的性质和税的负担者,以及职役的阶级剥削性。聂崇岐先生《宋役法述》这篇长文,其结构顺序大致是:宋代色役及其渊源、役法之流弊、仁宗英宗两朝之改良役法、熙宁改革役法、元祐绍圣后役法改革的纷更、南渡后置役法等,基本上是历时性的研究。其取材广博,史料繁富,立足于官方视角,基本厘清了两宋役法制度的前因后果、役法变革和纷争的诸多历史现象,但全文并未更多措意于乡村制度的前后沿革及其背后的因素,与周藤吉之先生的研究取径差异不小。李剑农先生在《宋元明经济史稿》一书中设有专节“宋代的役”,历时性地针对差役、募役和差募并用、名募实差等各个环节作了陈述,对于宋代役法涉及的各种役名和对应的职责等也有所考察。但整体构架和诸多制度性细节及其变化尚属疏略,与聂崇岐先生的研究有某些近似之处,与周藤吉之先生的研究相差较大。

在中国古代乡村管理制度这一问题的讨论中,中外研究视角存有巨大差异。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日本学者更多关注其制度演变的层面,以及制度与其周边的关系。受日本学者研究成果的影响,美国学者Brian E.Mcknight(马伯良)著有Village and Bureaucracy in Southern Sung China(《中国南宋乡村职役》,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1)也是一部历时性的学术力作。20世纪90年代之前,学界交流少,成果互鉴少,域内域外大抵如此。同样受限于信息沟通的不畅,国内学者在研究时,不但对日本学者的成果视之如无,而且对我国台湾学者王德毅、黄繁光两位教授的成果也多忽略。[34]90年代之后,我国学者越来越多地针对两宋乡村制度、乡村职役制度演变与乡村社会秩序的构建,进行切实而深入的研究。其中,郑世刚、吴泰、王棣、张谷源、刁培俊、梁建国、谭景玉、鲁西奇、包伟民、王旭等学者的研究[35],显现出学术商讨和赓续周藤吉之等日本学者的研究路径,在精细研究的基础上,又有新的进展。

学界既有成果目前聚焦于以下讨论:宋朝县级行政以下,究竟是怎样的一种乡村治理体制?乡、里、耆、管、都、保、甲等各种历史文献呈现出的称呼之间,究竟是怎样一种关系?这些称谓究竟是实有的,抑或仅是儒士大夫的“惯称”?上述称谓在各个时段的变化,是否存在地域化、第二次地域化、地域标识、联户组织、财税体制的倾向?近年来,包伟民先生再度集中发表高显示度期刊论著,讨论这一问题。[36]他认为,在宋代乡村制度的研究中,历史文献记述与制度运作之间出现了落差(这一洞见大致与王曾瑜先生所说的不能循名责实近似)。从唐入宋,乡村基层组织作为联户组织、以一定人户规模建构起来的唐代乡里体系,随着历史演变发生地域化与聚落化的制度蜕化,其中地域化是主要方向,导致了业已普遍蜕化成为地理名称的某乡某里等被地方志编纂者作为一种地域标识体系记载下来。入宋以后,帝制国家出于管理需要,重新组建的乡管、乡都等联户组织则因其尚不够稳定,无法用以标识地域,这类历史既存的“旧迹”在记述中被忽略了。这一由制度蜕化引发的议题,他认为当属历史文本与史实之间复杂关系的典型案例。此外,还有一些以历史地理为研究方向的学者,在推进宋朝乡村制度的研究中,更多关注“空间”性的研究视角,在地域史、村民的历史、村落的历史“时间和空间”等领域展开研究。他们也关注帝国自上而下的控制乡村中的广土众民的乡里制度,村民们自发自生的“村落自治”等问题,给这一学术议题带来更多学术热点。譬如王旭《宋代乡的建置与分布研究——以江南西路为中心》一书,着眼点是宋代江南西路作为基层区划的乡的建置与复原,进而研讨乡的人文地理特征,这包括乡的分布特点与经济格局、命名与改名、划分原则与调整方式、地望与隶属的变革等。在其新近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宋代县下基层区划的“双轨体制”研究》中,作者主要关注点在于考察宋代以太湖流域为主的县下基层区划形成“双轨体制”,即以乡为代表的“乡村型”体制和以镇为代表的“镇市型”体制,该体制形成的时间大约是北宋中期。作者认为:前者以管理农业居民为主,包括乡、里、耆、管、都、保、团、社等基层区划单位,在地图上呈现出片状分布的特征;后者以管理工商业居民为主,包括镇、市、务、墟、步等基层区划单位,在地图上呈现出点状分布的特征。作者认为这两类体系中层级最大且最为稳定的乡、镇,对宋代县下基层区划体系的形成、运作、管理等纠葛牵涉者甚多,并对此问题进行了详密的探讨。

宋朝乡村管理体制这一学术议题,如果将视角放在宋朝,从“整体史观”入手考虑,是否应该结合乡村职役(本处不用“乡村制”)与户等制的关系、与保甲制及其变异模式的关系、与地方胥吏的关系、与州县尤其县级官府的关系、与州县地方财政与乡村秩序(帝国秩序)的关系等?是否可以归诸“整体史”的视野?[37]周藤吉之先生在这一议题研究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点”,是否都有必要纳诸“乡村职役”或“乡村制”的研究之中?乡村制—乡村职役—乡村区划—乡村(村落、基层)行政,在语言表达方面究竟是以今日通行的学术用语表述宋朝,抑或使用宋朝人自己的称谓用语研究宋史?存世相关资料来源的单一性导致我们更多地观察到来自官方主流意识形态的表述——来自“国家”“官方”的历史(譬如宋朝历史文献更多呈现出职役人负担沉重的一面,而很少呈现职役人在乡村作威作福的一面。这一历史书写的背后,究竟蕴藏着怎样的隐情与幽微?这一叙述逻辑的偏颇和导引,确应引起我们更多的注意),缺乏真正属于“民间立场”阳迎阴拒的互动,缺乏反抗或逃离国家的角度,缺乏在乡村看到的、被改变了之后的国家制度之实际运作,及其与国家制度变动过程中的差异,更缺乏真正参与运作的“人”的因素。另外,我们是否需要针对搜讨来的所有资料进行“锱铢必较”?似乎可以说,半个多世纪之前,周藤吉之先生的既有研究成果,已经给我们指出了路径。20世纪以来的日本汉学研究,更多专注于制度的考证与复原,逐渐形成了研究取径“细密精微”的特点。在这一过程中,毫无疑问,周藤吉之是具有引领和典范意义的重要学者。

历史研究的取径,历来就有宏观与微观的争论。究竟是细碎到极致就等于完美,“非碎不能立通”,抑或是宏观建构学术理路,以宏观叙事入手,结合其他社会科学、行为科学的理论方法(即科际整合)[38],高度概括出一些研究模式甚至探索出新的研究方法、建构出新的理论等,哪一种更具学术价值,自是言人人殊、见仁见智的事情。[39]譬如,史学界所熟知的“施坚雅模式”、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下的“水利社会”、内藤湖南的“唐宋变革论”、谷川道雄的“豪族共同体”、斯科特的“弱者的武器”,乃至费正清等针对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停滞而提出的“刺激—反应”论、柯文之的“在中国发现历史”、黄宗智的“过密化”论、王国维的“两重证据”、顾颉刚的“层累构造的中国”、陈寅恪关中本位论”、王明珂的“华夏边缘”。至于年鉴学派的“长时段”和美国“新史学”派社会科学化的历史学,以及“后现代理论”影响下的中国历史重构与被建构等,最近半世纪来更为国内学者所熟知。颖悟而兼具博学卓识的学者努力追求历史研究的价值,在更高远和更广阔的理路下探寻史学之所为史学。史观学派和史料学派,或曰分析归纳型史学研究与精细实证型研究相比,给人的观感自然是意义重大,但亦有很多学者立志于追求无限“细密精微”的学问,努力建构和呈现历史的所有细节——纤毫毕现[40]——周藤吉之先生此篇典范之作,即为此一领域之楷模。世间抑或不存在“最好的”历史学——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但是,志向高远的学人无不追求成为“最好”:我们的史学研究,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有所贡献,为“中国历史”贡献了什么,为“历史学”(全球史、人类文明)贡献了什么——观点、议题、理论、角度、方法、智慧。无论是“求真”,抑或是“求美”“求善”,所有历史研究的探寻,只有“真”才会产生“美”——无真不美。

【注释】

[1]佐竹靖彦:《宋代鄉村制度の形成過程》,《東洋史研究》25—3,1966年,收入氏著《唐宋变革の地域的研究》,東京:同朋舍1990年;柳田节子:《宋元鄉村制の研究》(東京:创文社,1986年);草野靖:《宋代の都保の制》,《文学部论丛》第29号,1989年;伊藤正彦:《宋元鄉村社会史論——明初里甲制体制の形成過程》,東京:汲古書院,2010年。

[2]《东洋史研究》第19卷第3号,1960年。

[3]赵秀玲认为,中国的乡里制度研究困境,大致包括四个方面:一、中国大多数朝代并不将乡里视为一级行政政权;二、缺乏县以上制度的规范性、完整性和条文性的特点,往往带有地域性、零散性和非固定性的特征;三、存世文献记载十分简略;四、这一问题研究起步晚,既有成果可参考者少。参阅其《中国乡里制度研究及展望》,《历史研究》2008年第4期。

[4]参阅王曾瑜《宋代社会结构》,收入《涓埃编》,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72—173、175—176页。参加科举考试的儒士须署乡贯,其中所述乡里等,多是沿袭前代之既有,未必就是当时该地之实况。倘如研究者所认定乡里乃“行政区划”,则乡村头目当属宋朝官职,那么,望文生义与循名责实,是宋朝官僚制度研究中须认真思讨的陷阱。参阅王曾瑜《宋衙前杂论》,前揭《涓埃编》,第456页。另参王曾瑜《治辽宋金史杂谈》,收入《纤微编》,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2页。

[5]《宋史》卷一七七《食货上五·役法上》,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299、4295页。职役人是“既为之民,而服役于公家”的,参见刘挚《忠肃集》卷三《论助役十害疏》,裴汝诚等点校本,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52页。

[6]清代《皇朝文献通考》卷二一《职役考》,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清朝文献通考》本。

[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八,元祐元年五月壬午,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9189页。

[8]刁培俊:《宋朝的乡役与乡村“行政区划”》,《南开学报》2008年第1期。

[9]《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六三至六四,六六之六四。文彦博在宋神宗朝时也曾说:役法“前后所降命令不一,致州郡难以适从”,反映出熙丰到元祐时期,朝廷役法反复更易,导致州县无所适从的状况。见《潞公文集》卷二六《论役法(元祐元年五月)》,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00册,第732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二元祐元年十一月癸未,第9457页。熙丰到元祐时期,役法多次反复更改。南宋以后,也呈现出这一特征,或在差募之间,或在役名设置方面,均可见役法之反复变化。

[10]楼钥:《攻媿集》卷二六《论役法》:役法“……惟其官司素无定法,故难以推而行之”,四部丛刊初编本。

[11]司马光:《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五三《申明役法劄子》,四部丛刊景宋绍兴本。《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六之五八至五九,元祐元年(1086)六月二十七日,司马光语。

[12]《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六之二二。

[13]参阅刁培俊《从“稽古行道”到“随时立法”——两宋乡役“迁延不定”的历时性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8年第3期。

[14]杜佑:《通典》卷三《食货三》,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62—63页。依同书第68页王永兴先生所做校勘记,“其村居如满十家者隶入大村,疑‘如’下脱‘不’”字。这一推断,颇有道理。

[15]黄繁光先生于1980年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宋代民户的职役负担》中,延续了周藤吉之先生的研究理念,对《永乐大典》中的资料,再次引述《江阳谱》,将泸州府乡都保正长与户数的关系作了比较。参阅该文第341—343页。

[16]见刁培俊《两宋乡役与乡村秩序研究》,南开大学2007年度博士学位论文,第277—309页;并请参阅王旭《宋代县下基层区划的“双轨体制”研究》,暨南大学2017年度博士学位论文,散在各章中表格,如第40—41页、第44—45页、第47—49页、第80—81页等。丹乔二归纳出宋朝存世文献中村落名称的各种分类,参阅丹乔二《宋元时期江南圩田地区的村落共同体》,原文见日本大学文科研究所《研究纪要》第40号,虞云国译,1990年,载《宋史研究通讯》1992年,总第24期;并参阅丹乔二《试论中国历史上的村落共同体》,虞云国译,《史林》(上海)2005年第4期。

[17]丹乔二:《宋元时期江南圩田地区的村落共同体》,原文见日本大学文科研究所《研究纪要》第40号,虞云国中译,1990年,载《宋史研究通讯》1992年,总第24期。(www.xing528.com)

[18]参见周藤吉之《五代の均税法》(收入《中国土地制度史研究》)。

[19]半个多世纪后,包伟民先生搜集了更具普遍意义的资料,其“北宋多种地方总志所记述的乡制在各地普遍、长期存在的史实,揭示了即如在相州这样‘管’制推行的典型地区,其与乡之间仍然存在着更为复杂的关系”,或可视为周藤吉之先生前置论断的再印证。参阅包伟民《宋代乡村“管”制再释》,《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3期。

[20]斯波义信:《日本中国宋史学家周藤吉之博士》,君羊译,载《国外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

[21]王曾瑜:《宋朝的鱼鳞簿和鱼鳞图》《宋朝的鼠尾簿和鼠尾法》,收入王曾瑜《锱铢编》,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578—587页;梁太济:《家业钱的估算内容及其演变》《五等户定制及其细分化形式化倾向》,收入梁太济《两宋阶级关系的若干问题》,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9—68页;戴建国:《宋代赋役征差簿帐制度考述》,《历史研究》2016年第3期。

[22]余蔚:《宋代的县级政区和县以下政区》,《历史地理》第二十一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84页。

[23]王曾瑜:《宋朝的差役和形势户》,收入氏著《涓埃编》,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日]梅原郁:《宋代的乡司》,载《刘子健博士颂寿纪念宋史研究论集》,东京:同朋舍,1989年;张谷源:《宋代乡书手的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史学研究所,1998年;王棣:《宋代乡司在赋税征收体制中的职权与运作》,《中州学刊》1999年第2期;王棣:《论宋代县乡赋税征收体制中的乡司》,《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2期;王棣:《从乡司地位变代看宋代乡村管理体制的转变》,《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1期;王棣:《宋代乡书手初探》,载张其凡等主编《宋代历史文化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

[24]参阅孙正军《魏晋南北朝史研究中的史料批判研究》,《文史哲》2016年第1期;安部聪一郎:《日本学界“史料论”研究及其背景》,《中国史研究动态》2016年第4期;孙正军:《通往史料批判研究之途》,《中国史研究动态》2016年第4期。关于史料的内外考证,另请参阅杜维运《史学方法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21—136页。

[25]斯波义信:《日本中国宋史学家周藤吉之博士》,君羊译,载《国外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

[26]周藤吉之:《中国土地制度史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54年和1980年;周藤吉之:《宋代经济史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62年;周藤吉之:《唐宋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65年;周藤吉之:《宋代史研究》,东京:东洋文库,1969年。

[27]游彪:《访日本经济史学家斯波义信教授》,《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1期。

[28]斯波义信:《日本中国宋史学家周藤吉之博士》,君羊译,载《国外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

[29]王瑞来:《近藤一成教授与日本的中国史研究》,北京大学《国际汉学研究通讯》创刊号(2010年3月)。

[30]佐竹靖彦:《宋代鄉村制度の形成過程》,《東洋史研究》第25卷第3号,1966年;在中译本《佐竹靖彦史学论集》(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中,惜乎并未收入此文。笔者粗略阅读的印象,佐竹靖彦先生此文不在于修正周藤吉之先生的既有研究,而在于向前追溯。

[31]柳田节子:《宋元鄉村制の研究》,東京:创文社,1986年。

[32]伊藤正彦:《宋元乡村社会史论——明初里甲制体制の形成过程》,東京:汲古書院,2010年。

[33]聂崇岐:《宋役法述》,《燕京学报》第33期,1947年,收入聂崇岐《宋史丛考》,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李剑农:《宋元明经济史稿》,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漆侠:《王安石变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孙毓棠:《关于北宋赋役制度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64年第2期。

[34]此之所谓“忽略”,也许并非学人不知之,而是知之或并未亲见,道听途说,仅是在脚注中出现而已;也包括亲见原著却并非深入阅读,汲取学养,以为自己攀升学术巅峰的阶梯,而是自己展开研究时,将之忘却于脑后而只顾自说自话。

[35]中国学者回顾这一领域学术史的文章,请参阅刁培俊:《当代中国学者关于宋朝职役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汉学研究通讯》(台北)2003年第3期(增订收入《宋史研究通讯》2004年第1期);朱奎泽:《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两宋乡村政权与社会控制研究述评》,《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谭景玉:《宋代乡村组织研究》,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年;贾连港:《宋代乡村行政制度及相关问题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中国史研究动态》2014年第1期;王旭:《宋代乡的建置与分布研究——以江南西路为中心》,西安:西安地图出版社,2015年;王旭:《宋代县下基层区划的“双轨体制”研究》,暨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7年。此外,亦见于侯鹏:《宋代差役改革与都保乡役体系的形成》,《社会科学》2015年第8期;侯鹏:《经界与水利——宋元时期浙江都保体系的运行》,《中国农史》2015年第3期;高森:《论宋代县乡吏役在土地清丈中的职责》,《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36]目前已发表者有:《宋代乡制再议》,《文史》2012年第4辑;《中国近古时期“里”制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新旧叠加:中国近古乡都制度的继承与演化》,《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2期;《宋代乡村“管”制再释》,《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3期。

[37]请参阅刁培俊《当代中国学者关于宋朝职役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汉学研究通讯》(台北)2003年第3期(增订收入《宋史研究通讯》2004年第1期)。

[38]邢义田:《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总序》,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第4页。邢先生也在这篇序文中反思了窄而深学术研究取向的利弊得失,思考何以不曾“建立起一套对中国史发展较具理论或体系性的说法”。但是,历史学的理论与方法究竟取径于社会科学、行为科学的理论与方法,还是追求它的“人文性”“诗性”?著名史学家何炳棣先生晚年曾反思说:“这本《明清社会史论》在我所有的著作里,运用社会科学理论较多,也最为谨慎,曾引起不少学者仿效。但此书问世若干年后,蓦然回首,我对某些理论逐渐感到失望与怀疑,最主要是由于其中不少著作不能满足历史学家所坚持的必要数量和种型的坚实史料,以致理论华而不实,容易趋于空诞。”参阅何炳棣著《明清社会史论·中译本自序》,徐泓中译,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13年,第iv页。

[39]强调碎片化仍然不够,无须过于追求宏大叙述的历史研究取径。请参阅“中国近代史研究中的‘碎片化’问题笔谈”(上、下)中罗志田、王笛的文章,《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4—5期。

[40]就中国古代史研究而言,汉晋新出土简牍、敦煌吐鲁番文书的研究大多是在细碎的断烂朝报之间努力牵连宏大历史,徽州文书、清水江文书等新近发现并运用于史学研究的文献,其研究取径也多是细碎型的。田余庆有关东晋门阀政治(参阅其《天朝的崩溃》,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茅海建有关戊戌变法和鸦片战争(参阅其“戊戌变法研究系列”)的研究,或近似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