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藤吉之先生《宋代乡村制的变迁过程》一文,首刊于《史学杂志》第七十二卷第一〇号,初稿完成时间为昭和三十八年八月,即公元1963年,后经修订,收入作者《唐宋社会经济史研究》一书,由东京大学出版会1965年出版。现在虽然距离最初发表已半个多世纪,但是,它依然是宋史研究领域的必读文献,成为一篇公认的经典之作。
在这里,必须略述宋代乡村制的轮廓和存世文献的“见与不见”。宋朝乡村管理机制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极为复杂的学术问题。[3]需要特别明确的是,在两宋朝廷的视野和制度设计里,并不存在一个前后完备且相对规范、能够保证良性运行的乡里制度。宋朝的行政建制,县级官府以下,基本上在朝廷的官方文献中极少看到相对切实完备的记载。在不同时段,各区域内的乡村制度推行并不是整齐划一的,研究者对存世文献进行“望文生义”和“循名责实”相当危险。[4]在存世文献中,有关这一领域的资料大多归类在“职役”之下,朝廷给承担职役的民户既定的身份就是“民”,是“庶人在官者”,是帝国用来“役出于民”、以民治民的吏民。[5]他们要“以职役于官”[6],其身份却并非“官”。宋人或云:“国朝因隋唐之旧,州县百役,并差乡户,人致其力,以供上使。岁月番休,劳佚相代。”[7]既然在朝廷的视野中乡村职役人并非“官”,则相应而言乡里耆管都保等也就不能构成一级完整的行政机构[8],各种记载对其轻忽也就不难而知。进而言之,存世文献有关宋朝乡村职役的记载,其属性或来源是比较单一的:朝廷的诏令,州县官员推行诏令的反应,中央和地方官员有关这一问题的建议,地方志和儒士文集的记载,也大多可以归属于朝廷、官府主流话语背景下的事件表述。其中较为关键的问题是,无论朝廷的诏令、臣僚的奏请还是州县的推行,大多数存世文献并不能呈现出“实践环节”和具体落实情况。不同时空(尤其是不同空间)之下的差异,也并不能得到圆满解释。至于乡村百姓究竟如何应对职役制度方面的记载,则较为少见。如此一来,立足于“自下而上”的视域使这一制度及其实施完备无缺地展现出来,是相当困难的。
宋人论及役法改革时,所说“前后改移不一,终未成一定之法”[9]“官司素无定法”[10],或说“屡有更张,号令不一”“朝夕不定,上下纷纭”[11]“朝廷重于改更,因循至今”[12],确为两宋职役制度的真实写照。自熙丰保甲制渐次应用于乡役制之后,其纷烦变化,更加凸现。或可说,两宋朝廷受制于内外交困的政局,对于乡村职役根本不重视,持“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策略。[13]
唐朝制度规定里正的职责是“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14]虽宋有所变化,但宋朝乡村管理者也延续了上述这些职责。就存世文献而言,宋朝乡村职役制度(现今学人或曰“乡村区划”“乡村制度”“乡里制度”等)并不甚重要,实际上,广土众民的两宋皇朝之所以能够长期持续存在,在很大程度上端赖于乡间百姓奉献的赋役。众所周知,在农耕社会时代,来自农业的收入占据了朝廷财政税收的大部分。这是整个皇朝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而对于乡村烟火盗贼治安管理等,自然也是整个皇朝稳定发展的重中之重。这从赵宋朝廷一而再再而三地关注乡村职役制度,并反反复复地做出调整中,可稍窥一斑。
窃以为,这篇经典文章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力图呈现复杂多元、鲜活立体的宋代乡村历史图景,从“关系”和“过程”的考察中力求展现朝廷与地方的互动。
诚如前揭,宋朝乡村制度复杂多变,名实不一,乡、里、耆、管、都、保、甲等地域名目或辖户名目,乡官、里正、耆长、户长、壮丁、承帖人、都副保正、大小保长、催税甲头等乡役名目,以及轮差之役、雇募之役、名募实差等职役制度的区分,不同时空之间,多有不同,更罔论制度实施过程中之千差万别。而在县级官府的视域内,实际承担乡村职役的民户又有着官府视域的认知,村落间豪强形势户的认知和应对,乃至中下等民户和少量客户以“弱者的武器”应对官方的治理。存世文献大多来源比较单一,多为官方和豪强形势户们及其代理人(中下层儒士和部分士大夫)的口径,鲜见村落百姓尤其是中下等民户的声音。任何一位研究者拟欲呈现出这一境况下鲜活立体的历史图景,无疑都是颇具挑战性的。
周藤吉之先生迎难而上,在《宋初乡村制的变化》一节中,作者对乡村之里正、乡书手、耆长、壮丁、户长和管、耆保之制作了概略性描述,全面区分了乡—里、耆—管之制与里正、户长、耆长等乡役名目在这一时期内的潜流涌动之后的剧变。类如唐朝那样,百户一里,五里一乡整体化一的乡里制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从联户单位到地域空间名称的改变,在变与不变的牵连纠葛之中,只有结合唐宋两朝土地制度、赋役制度和财经制度的演变,方可呈现乡村制度的真正历史面相。此前,周藤吉之先生针对宋朝土地制度、庄园制、佃户制、两税制等学术议题的研究,在这里显示出巨大的影响力和学术渗透力。这篇文章因此而具有了整体的长时段研究视角。
接续前节之后,在第三节《北宋中期以后耆户长和壮丁的免役、差役两法与保甲法之关系》中,作者梳理了宋神宗朝的变法过程:元丰八年神宗去世后,哲宗即位,宣仁太后摄政对于此前役法的更革;宣仁太后去世之后,哲宗亲政对役法的再次改革;元符三年哲宗去世之后,徽宗即位,向太后摄政期间的役法改革;北宋末年的役法改革。这一研究路径是“历时性”的,凸显出作者注重“过程”的研究,也显现出作者对于两宋政局变动而牵涉到役法随之而变,顺而牵连到乡村制度的变动,这一研究是极有针对性的。
历史上的政治制度大多是变动的,以动态的研究理念,在“关系”和“过程”这一学术视角下,考察宋代的乡村制度,也是周藤吉之先生所拥有的睿智。在以下诸问题的研究中,该文展现出作者注重“关系”的视角。作者在宋初乡之里正、乡书手、耆长、壮丁、户长的研究过程中,几乎无时无刻不在关注它们与“管—耆—保”的关联。对于南宋的保正副、耆长、承帖人、大保长、户长、催税甲头和里正的研究中,则无时无刻不在关注它们与县—都—保的关联。在具体论述过程中,则在若干类似的探讨中也蕴含有这一研究理念。譬如,“关于神宗朝以后的保甲法,已有曾我部静雄等的研究,所以此处简述保甲法之类,而以北宋中期以后耆户长和壮丁的免役、差役两法之变迁与保甲法之间的关系为中心进行论述”和“北宋末期的免役法和县、管耆之关系”,这里除了关注到县级官府之与乡村职役的关系,更论及乡役制度和乡里制度的前后叠合关系。在稍后的篇幅里,作者广泛引述资料,以穷举的研究理念,依据《永乐大典》《淳熙三山志》中的资料,尽量揭示乡役制度与乡里耆管的衔接与差异,以及户数多寡与耆管掌控空间范围之关系。[15]这一视角不但显现出作者对制度设计及其相互间关系的关照,也是恰当的。
作者相当重视不同时空之间的差异,尤其是南宋时期不同区域之间的差异,由于存世文献增多的因素,作者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探讨。譬如,北宋时期的“管”的研究中,作者指出:“管也有变化,其中耆长管辖的区域发展为‘耆’,有的地区一直到南宋仍有耆存在。”关于此,数十年后的学者依靠文献阅读和电子数据库的检索,制作出了《两宋乡里、耆管、都保调查取样》[16],虽尚未穷尽所有文献,但基本显现出存世文献之中名义上存在的乡村名目,印证了周藤吉之先生半个多世纪前的论断。再有,作者指出:“南宋时乡里制崩坏,乡都制发达,但即便如此,仍可见各种状况,一般乡下置都,但有的地方在乡里之里下设都,或于乡里耆之耆下设都。在这些都中,于北宋中期置都保之后,其管下之户数似颇有增加,如在南宋的江南、四川等地,一都之户数为设立之初的数倍乃至十数倍,一都由数村至十数村构成,其中似包含店、市等单位。一都之内的土地所有者,既有相当多的中小土地所有者,又发展至包括官户、形势户等在内的大土地所有者。”在这里,我们看到周藤吉之先生既关注到区域间的差异,又揭示了不同时空之下村落名称的错乱无序。虽然涵括作者已有专题研究的“店、市等单位”是否妥当,容或再加研究,但这一错综复杂现象和论断的指出,在丹乔二的后续研究中已显露无遗。[17]在第三节对“耆”的研究中,作者认为:“有的地方在耆之下行伍保之法,神宗朝的保甲法便由这一伍保之法发展而来。”这一论断的揭示,自属睿见,但能否有更多文献论证得以落实,尚不敢遽尔评骘。在对南宋保正长、耆户长的研究中,作者指出:“在有的地区保正长与耆长、壮丁并用,如福建路、四川的泸州等地。”“在南宋末,一般由大保长行户长之事,但也有的地方置甲头负责催科。”“在管之下亦形成耆长管辖的‘耆’这一区划。有的地方又在耆下实行五保之制。户长掌管催税,是在废止里正之后增差的。宋初就是这样,尽管乡里制仍存,但实际上管及耆、保制也变得更重要了。”上述三点都是颇具洞见的学术论断,也显现出周藤吉之先生注重制度演变过程及其与若干相连制度错综复杂关系的研究理念。
第二,以时间先后为序,在看似“细碎”的描述中凸现整体史的学术理路。
这篇学术力作整体上按照时间先后为序,分为宋初、北宋中期以后和南宋三个时间节点,全面考察宋朝乡村制度。但是,作者在研究中相当重视细节处理。譬如将耆长制度追溯到五代时期,在稍后的篇幅里,又竭泽而渔般地搜讨相关资料,论证“宋初于乡村的管设耆长、壮丁,以捕捉盗贼;而当时为防盗贼又行伍保之法,这是唐代邻保制度之保的沿袭”,从而指出“唐以来就有里正和乡书手,到宋初仍每乡皆置,并新设管,置耆长、壮丁和户长”。这一论断所蕴含的学术认知,正如前文所揭,为此后我国相关研究学者所忽略。作者在讨论南宋时期县政与耆、都保的过程中,先后针对《永乐大典》有关泸川的资料,与《作邑自箴》《州县提纲》相关资料的互相印证。譬如对《作邑自箴》卷七《牓耆壮》,作者跟随原作者之后,列举县官约束或警诫耆长、壮丁共二十一条,揭示其事为南宋的保正所继承,在南宋成为重要的问题。在《牓耆壮》中有这样的表述:“耆长只得管干斗打、贼盗、烟火、桥道等公事”(四条)、“耆、壮解押公事并须正身”(二十一条)等,但由其下几条可见他们也负责承受或上达县之文书。作者在随后约2 000字篇幅的论述中,更可见这篇文章给人以“细碎”的印象。但在一番“细碎”的有规律的文献引述和追讨资料背后的诸多关联之后,作者揭示出“北宋灭亡,南宋兴起,都保制在南方普遍推行,像四川的泸州江安县,耆下亦确立都保之制;而在福建,伴随着耆制,都保制也在施行。只是北方被金人统治,直到元朝管仍有残留。”再如关于“县和保正长、耆户长之关系”的论述中,作者对于保正长、耆户长的各种职责规定,不厌其烦地反复引述不同来源的资料而举例,拟欲全面揭示南宋时期耆户长和保正长的“官府职责规定”,这样又显现出了作者长时段、区域意识的研究理念,融汇在追求“由碎立通”的研究文本之中,依然显示出作者“细密精微”的学术追求。(www.xing528.com)
存世文献显示出宋朝乡村制度的错综复杂,具体实行中的变化千头万绪。针对宋朝乡村管理的发展变化这一问题,周藤吉之在这篇文章中,对此有相当全面而深入的揭示。概言之,两宋各个时段内,乡村管理体制的名称、职责、朝廷、地方州县官府和乡间百姓(主要是有别于普通百姓的村落代言人)的焦虑及其互动联系,以及乡村体制前后变化的内在因素等,全文均有考察,并努力呈现了一幅多元、立体的历史图像,既关照整体,又突出了特殊地域。这样的研究视角,一则反映出作者整体史的研究理念,二则也彰显出作者对于不同时空之间有关宋朝乡村职役之“全局”的把握能力。
第三,史料搜讨多元而繁富,对文献的解读力求详尽甚至“榨干其中所蕴藏的所有信息”,以为文章整体建构服务。
在20世纪60年代,几乎不存在历史文献数据库,几乎所有历史文献的搜集,都需要作者广泛读书,钩稽索引,披沙沥金。就周藤吉之先生这篇文章而言,其中搜求的资料既包括《宋史》《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长编》《五代会要》《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唐六典》等正史类文献,还包括有文人文集如《直讲李先生文集》《包孝肃奏议》《临川文集》《司马温公文集》《栾城集》《欧阳文忠公集》《南阳集》《范忠宣公文集》《止斋文集》《嵩山集》《后村先生大全集》《水心先生文集》《昌谷集》《周益国文忠公文集》《杜清献公文集》《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朱子语类》《黄文肃公文集》《定斋集》《双溪集》《西山真文忠公文集》《浪语集》《文定集》《黄氏日钞》《经进东坡文集》《苏魏公文集》《丹渊集》《范文正公政府奏议》,更有元末人陶宗仪《辍耕录》;地方志、地理总志则有《景定建康志》《淳熙三山志》《嘉定赤城志》《嘉泰吴兴志》《咸淳临安志》《重修琴川志》《舆地纪胜》等,还有《两浙金石志》等金石类文献、《救荒活民书》《作邑自箴》《庆元条法事类》《昼帘绪论》《州县提纲》等官箴书类文献、《夷坚志》;类书则有《永乐大典》《册府元龟》等笔记小说。此外,周藤吉之先生此文除了不时补充修正完善自己的既有研究,还与中村治兵卫、仁井田陞、曾我部静雄等学者商讨。所有这些历史文献的搜集、淘洗与既有学术认识的商讨,尤其是前者,在20世纪60年代的学人治学过程中,在没有任何电子文献可以检索的时代,所耗时间与精力,都是相当惊人的。也只有静心沉潜,长期持续投入,专心于此,方可写出如此宏文。
周藤吉之先生此文,对于文献的解读和使用,是有着榨干史料蕴藏的所有信息之心志的。这篇文章之中,最具代表性的莫如作者对“耆”的研究。在周藤吉之先生之前,河上光一和中村治兵卫等学者曾有过研究,展现出北宋时期“管”和“耆”的一些历史景象,但均未呈现出更为明晰、翔实的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细节。在这里,作者首先细究《五代会要》卷二五《团貌》的资料,从而指出:“我认为,以往的研究未曾考虑到,从显德五年十月到六年春,均税法在全国施行,此诏与查实全国户数与垦田数有很深的关联。即经唐末的混乱之后,为查实当前的全国户数和垦田数,便要改编以往的乡里村,每百户为一团,选三个大户(指豪族至形势户)为耆长,不仅以此察知奸盗,而且为监视百户内垦田数的增减,并使其平均分担民户之租税。[18]因此,在后周的领土内,曾进行乡村的改编,设置耆长,耆长掌管捕盗和征科。”然后,作者依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会要辑稿》的记载,邃密结合,细致分析,从而得出了令人信服的论断。作者引述《宋会要·职官》四八《县官》“诸乡置里正,〔主〕赋役,州县郭内旧置坊正,主科税。开宝七年,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耆长主盗贼、词讼。诸镇将、副镇、都虞候同掌警逻盗贼之事”,指出,中村治兵卫先生的断句和阐释都有偏差,“我以为从‘诸乡’至‘词讼’是一段,‘诸镇将’以下是另一段,管和镇将并无直接关系。”他不同意中村治兵卫先生将“乡”不视为“地域性区划”,“管”是联户单位的区划,“管”内设户长和耆长——“在原乡设管”。周藤吉之先生则依据上述资料,深入剖析,最后断定:这一时期的宋朝乡村区划,依然是“乡—管”模式。[19]作者进而结合唐朝邻保制度实行的历史史实,长时段地展现了耆长职责的展开,“管中三大户成为耆长,乡中豪族或官户也出面担任,他们拥有一定程度的武力,因此于管之下形成耆长管辖的‘耆’这一区划。户长置于管,由户等次于耆长的人担当,因此在乡村不能拥有像耆长那样大的权力。”作者此后的叙述,几乎是遍举他可能搜集到的资料,以为耆长在这一时期内实际推行的印证,并努力揭示“这时由耆长管辖的称为‘耆’的区划已经形成”,并试探性地指出“可考虑把‘耆’当作管之下的区划”。在这一过程中,作者尽力发掘资料中所蕴含的所有信息,努力建构自己的学术论断,特色极为明显。
同样的实例,尚见于作者针对《作邑自箴》之《牓耆壮》和《州县提纲》的深入阐释,以及《永乐大典》《淳熙三山志》引述资料之后的分析,恕不一一再行赘述。
所有上揭的铺叙,无疑都是为作者建构其宋朝乡村制度体系而服务的。其中,既有作者自己研究成果的修补,也有针对其他学者既有成果的商榷,更有作者独自阐发、别出机杼的洞见。斯波义信先生认为周藤吉之先生是“日本研究中国宋史的先驱,以其透彻精细、博大宏深的学风和业绩而驰名海内外”。其“典型的文章风格”是“叙述了明快的问题和研究的历史概况,继而以严密考证的正文、简洁的结论和资料、文献题解贯通一气,史料探索与经济动态分析密切融合”[20],实非过誉之词。
第四,论文整体结构精致,对历史史实的揭示力求一丝不苟,巧思和洞见,时有显现,显现出日本汉学研究的基本特征。
努力凸显“面”,但更关注由“点”到“面”,然后步步推进,是这篇文章的表面结构。除了从时间推移为序之外,作者就里正、户长、乡书手、耆长、壮丁、都副保正、大小保长、承帖人等这些具体的乡役入手,一步步地解决(在各制度互相关照的背景下,极尽邃密阐释之能事)作为其中之一的乡役名目,最终建构成为宋朝乡村制度的整体面相。这一由点到面、点面融通有机结合的步步推进,使这篇文章结构清晰明朗,相当精致。
当然,就总体印象而言,历时性、整体性的综合性研究,是周藤吉之先生这篇力作的重要特点。
“宋初乡村制的变化”这一部分虽然是作者在既有研究之上的考察,但仍有不少洞见。譬如,作者指出,“宋初的里正在从事催税的同时,又因参与确定人民差役而获取许多利益,恐怕他们参与制作差役簿吧”,以及“神宗熙宁年间以后,每乡都设置乡书手一名,所从事的工作为制作五等丁产簿,并将钱谷记入租税簿等,可以认为,在宋初,他们也曾做这类事情”。在这两处的研究中,作者“恐怕他们参与制作差役簿吧”“可以认为,在宋初,他们也曾做这类事情”是一敏锐而恰当的判断,我们结合后来宋朝五等丁产簿的编制及其实际运作即可逆推而知。[21]在历史文献不曾记载的“历史暗影”(“平常”)中捕捉到本属于“历史阳光普照”的“光谱”(“异常”。凡史实得以历史资料记载且显著者,大多是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异常”而非“平常”),也只有甚具博学卓识者以其“历史的感觉”方可感知并将之呈现出来。再有,至和二年后,“从北宋到南宋,仍可看到在乡村中有里正之名,但如后所述,它指的是都保的保正,其职掌和宋初的里正不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1980—1990年前后,有若干中国学者在这一问题上被卷入了“陷阱”,以“顾名思义”和“循名责实”的既有理念,将北宋后期和南宋时期的“里正”完全等同于北宋前中期的“里正”,且由此论证两宋时期“里”和“里正”长期存在。在这一问题上,颇显周藤吉之先生深具卓识和对问题认识之切当、深刻。近年来的研究者通过艰苦卓绝的反复研究,印证了南宋时期历史文献中出现的“里正”确实是另外一种有别于北宋前中期里正的乡村职役。在宋朝,“镇”和“管”是不同层级的两类行政或“类行政”管理名称,“镇”全然有别于乡村乡里管耆都保等名目。[22]所以,“镇将”也与乡里管耆都保等乡村管理模式迥然不同。作者指出:“在宋初虽然乡里之制尚存,但实际上管及其下之耆已成为社会经济方面的重要组织。”这一论断早在20世纪60年代即已揭橥,但我国学者迟至1990—2000年依然延续前人旧说,并未重视北宋前期的管耆之制。作者对于相关文献一丝不苟的深挖细剖的研究理念,也显现出东京历史文献学派的普遍性特征。
再有,在第四节的末尾,作者指出:“在南宋,乡书手成为胥吏,掌管差账、砧基簿和税簿,他勾结贵家富户,对农民诛求不已。这一点,乡书手和县里其他的胥吏是同样的。”在这里,既见作者充分考虑到历史资料中欲盖弥彰的豪强形势户对乡村职役制度的诸多牵绊与渗入,又客观地揭示出晋升为县吏的乡书手残剥普通民众的一面,这是极具洞见的论断。[23]前揭在北宋前期管耆问题的研究中,作者指出:“管也有变化,其中耆长管辖的区域发展为‘耆’,有的地区一直到南宋仍有耆存在。”在史阙有间,存世文献不足全然证实的境况下,能够将管—耆和此前的乡链接在一起,给读者呈现出一个比较完美的学术建构链条,不能不说这是作者的巧思。
综括而言,周藤吉之先生这篇力作,是一篇实证学术研究的典范,它搜集了相当烦富且多元的资料,针对资料的阐释与解读达到了一个相当精深的地步;它建构了两宋乡村管理体制的总体面貌,从不同时空的反转变化之中凸显出两宋乡村管理模式的特点;它是在20世纪初期,受欧美年鉴史学、新史学流派影响且能秉持兰克学派铺叙求实的基本特点,以雄厚的文献资料展现并建构自己学术论断的典范;它也是在美国新史学风潮影响之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倡导之下,在社会经济史领域开拓创新的力作;它既注重整体史的建构,又绝不轻忽历史细节的精致追求,着力追求无限碎片化极致即为整体史建构的路径——从20世纪初叶即已形成的日本汉学研究取径,尤其是东京历史文献学派所致力追求的史料批判学术理路[24],在很大程度上与欧美的汉学研究存在较大差别。我们在反思欧美汉学研究时,尤其是20世纪中叶之后历史学无限社会科学化时代的欧美汉学研究,不能将日本的汉学研究与之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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