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已经提到,村坞大都以豪族、官员为中心而建,那么他们与聚集在其四周的民众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为进行考察,不妨看一下前文所引《三国志·田畴传》和《晋书·庾衮传》。在《田畴传》中,徐无山的民众达到五千余家之后,“田畴谓其父老曰:‘诸君不以畴不肖,远来相就。众成都邑,而莫相统一,恐非久安之道,愿推择其贤长者以为之主。’皆曰:‘善。’同佥推畴”。《庾衮传》中,在其居于禹山之后,“乃集诸群士而谋曰:‘二三君子,相与处于险,将以安保亲尊,全妻孥也。古人有言,千人聚而不以一人为主,不散则乱矣。将若之何?’众曰:‘善。今日之主,非君而谁?’”
这些集团最初自田畴率领宗族、随从进入徐无山,庾衮率领同族、庶姓居于禹山而产生,我们不能否定这些豪族的主导权,但在民众参与其中的情况下,豪族的领导、统治未必就能顺利实施。因此,田畴、庾衮两人都曾与民众中处于领导阶层的人进行商谈,提议重新推举整个集团的首领。其结果是他们成为被推举人,初次获得了民众的支持,也就意味着他们的指导、统治权得到了民众认可。《庾衮传》中如前节引文所述,其在民众所组成的各个邑里,令其各自推举首长。正如赵克尧先生所言,这种推举方式深刻地反映了集团的共同体特征。
田畴等人在通过这种方式确立自己的领导权之后,即制定法令和制度以实现其对集团的实际统治。关于这一点,《田畴传》载:
畴乃为约束相杀伤、犯盗、诤讼之法,法重者至死,其次抵罪,二十余条。又制为婚姻嫁娶之礼,兴举学校讲授之业,班行其众,众皆便之,至道不拾遗。
《庾衮传》载:
乃誓之曰:“无恃险,无怙乱,无暴邻,无抽屋,无樵采人所植,无谋非德,无犯非义,戮力一心,同恤危难。”众咸从之。于是峻险阨,杜蹊径,修壁坞,树藩障,考功庸,计丈尺,均劳逸,通有无,缮完器备,量力任能,物应其宜。
如上述史料所载,在制定法令和制度之后,这些集团才终于呈现出其政治性、公共性世界的特点。这些法令被称为“约束”“誓”等,不过只是些初步性的内容。田畴二十余条约定并未超出刘邦在国家形成以前向关中父老、豪杰所做的约法三章。庾衮的誓言与后世的乡约颇为相似。这并非是统治者单方面颁布、制定的法令,而是承认民众的主体性,在民众参与的前提下制定而成。从这里也可看到集团的共同体特征,田畴和庾衮也属于共同体的一员,只不过是占据共同体首长之位而已。[10]他们的地位受到民众(共同体成员)的制约。例如,《晋书》卷六七《郗鉴传》载:
鉴字道徽,高平金乡人。……于时所在饥荒,州中之士素有感其恩义者,相与资赡。鉴复分所得,以恤宗族及乡曲孤老,赖而全济者甚多。咸相谓曰:“今天子播越,中原无伯,当归依仁德,可以后亡。”遂共推鉴为主,举千余家俱避难于鲁之峄山。
由此可知,郗鉴平时多对“平中之士”施与恩德,因而在永嘉之乱饥荒之际得到了他们的经济援助。但是,鉴又将其援助施与宗族和乡党中的孤儿、老人,其后宗族、乡党千余家民众推举其为首领,前往山东峄山避难。对宗族、乡党的救济在《四民月令》之类的岁时记中亦有记载,这是当时豪族所坚守的伦理规范,而正因为此,受其恩德的民众才拥立郗鉴为首领。类似的内容亦见于《晋书》卷六二《祖逖传》:
世吏二千石,为北州旧姓。……然轻财好侠,慷慨有节尚。每至田舍,辄称兄意,散谷帛以赒贫乏。乡党宗族以是重之。……及京师大乱,逖率亲党数百家,避地淮泗。……是以少长咸宗之,推逖为行主。
在带领亲族乡党避难之时,祖逖被拥立为行主。他之所以会被拥立,这与其侠义性格及平素对同乡的救济不无关系。《晋书》卷六三《李矩传》中亦将李矩深受乡里拥戴归结为其被推举为坞主的原因。
通过以上事例可知,在和平时期与乡里民众的关系成为战乱之际集团首领被推举、拥立的主要原因。战乱时期的共同体构造源于和平时期,不难想象其共同体构造亦适用于和平之时。笔者在其他论文中曾指出这种战时集团首领的推举方式与和平时期官员的推举方式即九品中正制在性质上是一样的(《九品中正制度の成立をめぐって》)。确实,这种共同体特征是当时的社会基层——乡党社会共有的特征。
那么,同样的特征亦理应存在于那些有着不同来历的集团之中。出身微贱、最初以抢劫为生的郭默“流人依附者渐众,抚循将士甚得其欢”,逐渐得到将士的强力支持。《魏书》卷五八《杨侃传》中杨侃在言及蜀地移居河东(位于今山西)西南部的流民豪族薛氏时称:
修义驱率壮勇,西围郡邑,父老妻弱,尚保旧村。若率众一临,方寸各乱,人人思归,则郡围自解。
北魏末期,薛修义参加了雍州刺史萧宝夤的叛乱,并征集其势力范围内的乡村壮丁西征。杨侃建议若对薛氏根据地施以压迫,西征的壮丁们必然会思归解围。由此可知,薛氏统治下的民众,对父老所控制的村落具有强烈的归属感,而薛氏的统治亦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
《晋书》卷六三《魏浚传》中有如下记载:
及洛阳陷,屯于洛北石梁坞,抚养遗众,渐修军器。……归之者甚众。其有恃远不从命者,遣将讨之,服从而已,不加侵暴。于是远近感悦,襁负至者渐众。
最初寄居关中的魏浚带领流民回归东方,据于洛北的石梁坞,并降服附近民众,最终通过史料中所述的方式得到了民众的支持,以至于很多民众竞相归顺。继承其位的是其子魏该:
时杜预子尹为弘农太守,屯宜阳界一泉坞,数为诸贼所抄掠。尹要该共距之。该遣其将马瞻将三百人赴尹。瞻知其无备,夜袭尹杀之,迎该据坞。坞人震惧,并服从之。……后渐饥弊,曜寇日至,欲率众南徙,众不从。该遂单骑走至南阳。……马瞻率该余众降曜。曜征发既苦,瞻又骄虐,部曲遣使呼该,该密往赴之,其众杀瞻而纳该。
杜预之子尹所据宜阳一泉坞起初是曹魏时代的杜预之父杜恕所建,杜尹虽然继承其位,但却未能抵御胡族的压迫,故向魏该求助,便发生了上述史料所载事件。魏该及其将马瞻杀掉杜尹夺得一泉坞,而坞人畏其武力而不得不归顺魏该,但并非真心顺服,因此拒绝与其共同行动。在魏该离开之后,坞人苦于胡族的征调和马瞻的暴虐,最终杀死马瞻迎回魏该。可以看出,此处拥有主导权的是坞人。这一事件也说明了外部势力想要实现对坞的统治并非易事。
以上论述了村坞首领与民众之间存在着具有共同体特征的关系。除此之外,还有以豪族、父老为首领的共同体。那么,这种共同体内部是何情况呢?《太平广记》卷一三五隋文帝条所引《西京记》曰:
长安朝堂,即旧杨兴村。村门大树今见在。……时村人于此树下集言议。
其实,在大树之下开会、审判是常有之事。[11]史料中村里的村民也是在村口的大树下召开会议。关于村落会议的史料在中国相当少见,但父老的集会可以在第一节提到的后汉父老中得到确认。若无此类集会,前文所述首领的推举又当如何进行呢?由于庾衮也曾令其下属的村落进行首领的推举,可以推测这也必然是在召开村民集会听取各位村民意见的基础之上决定的。
村坞四周有防御墙这一点自然无须多言,那么村里应该也有用于日常自卫的兵力。《魏书》卷五六《郑连山传》云:
连山,性严暴,挝挞僮仆,酷过人理。父子一时为奴所害,断首投马槽下,乘马北逝。其第二子思明,骁勇善骑射,被发率村义驰追之。
史料中的“村义”便是村里的自卫兵力。[12]不难看出,这些兵力当处于有权势之人的控制之下。从当时以豪族、父老为首领的村落构造来看,这种情况较为常见。据《宋书》卷六七《谢灵运传》载,谢灵运因受罚而被遣往广州的途中,到一个叫桃墟村的地方之时,该村薛道双曾率“乡里健儿”试图夺回谢灵运。这也说明村里具备一定的武装力量。实际上在这个乱世之中,败兵之将若被村民抓到,首级被悬于村口之类的事件亦为数不少。[13]
村既受豪族、父老领导,村民之间必然会产生阶层分化。但是,在农业生产方面依然维持着共同体体制。《魏书》卷八〇《樊子鹄传》对其在殷州(河北南部)刺史任上的政绩,有如下记述:
属岁旱俭,子鹄恐民流亡,乃勒有粟之家分贷贫者,并遣人牛易力,多种二麦,州内以此获安。
樊子鹄勒令有粟之家将剩余的粟米借与穷人,这是其作为官员所作举措,也是汉代以来颇为盛行的行为。除此之外,那些拥有耕牛的家庭提供耕牛,与无牛之家的劳动力进行交换,进而进行田地耕作,即所谓通力合作的方式,且在整个北朝一直作为国家政策而加以实施(堀《均田制の研究》第115—117页、123页注23),这当源自村落内部一直维持的风俗习惯。尽管其中存在贫富差距,反而使得共同体的再生产成为可能。
如果村在农业生产方面起作用,那些聚落之外的田地是否也属于村的管辖领域?究竟村的所辖范围如何?这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之所以这么说,是由于汉代以前的里是城内民众的聚集地,其范围并未扩张至城墙之外,城墙外的田地则属于亭的所辖地域(亭部)。与之相对,村的田地、范围如何自然是个问题。《宋书》卷一〇〇沈约自序中可见“村界”一词。不过,这是在讨论盗墓人的连坐范围以及对其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的讨论中出现的,其问题点不过是人们的居住场所。现摘其要点如下:
民有盗发冢者,罪所近村民,与符伍遭却不赴救同坐。亮议曰:“……且山原为无人之乡,丘垄非恒涂所践。至于防救,不得比之村郭。督实劾名,理与劫异,则符伍之坐,居宜降矣。……夫冢无村界,当以比近坐之,若不域之以界,则数步之内,与十里之外,便应同罹其责。……愚谓相去百步内赴告不时者,一岁刑。自此以外,差不及罚。”
文中所记为沈约先祖亮所仕宋初武帝刘裕时代之事,当时盗墓的连坐波及附近村子的民众,而且符伍(以相邻五家为一组的组织)若未能对被盗之墓进行救助,还要被处以刑罚。沈亮建议仅对那些居所距墓地百步以内且未对盗墓进行告发的人进行连坐,并对其量刑一年。这里的问题点是在导出这个结论前的讨论内容。从其讨论内容来看,墓地属于山原、丘陵之类,故在那种无人之乡不可能会有村界。此处的“村界”与文中所见“村郭”基本作为同义词汇使用。
那么,村的边界当以其四周围墙为限,与汉代以前的里基本相同。当然,这是官方说法。对于当时新形成的村,其实官府并未掌握其具体情况,他们曾尝试通过汉代的户数编制来了解相关情况。那么,于村民而言,有无村界意识这一点并不清楚,但村民建立聚落,并在四周开垦田地之时,多少会意识到村与田地间的密切关系。《南齐书》卷四〇《武十七王传》中竟陵文宣王之言曰:
近启遣五官殷沵、典签刘僧瑗到诸县循履,得丹阳、溧阳、永世等四县解,并村耆辞列,堪垦之田,合计荒熟有八千五百五十四顷。
由此可知,官府要掌握田地情况,必须借助村耆即村里长老们的协助。这种情况下的田地不仅有村民开垦之地,还包括尚未开垦的荒地。也就是说,官府只有通过村才能真正把握其中的具体情况。
耕地方面村民之间的相互协作如上所述,关键问题是萧子良所言未开垦荒地和山泽等公共用地。这些土地若位于村落内部,就必然会发挥其在村落共同体农业再生产方面的作用,如此便会自然而然地确立村落的边界。但是,这些土地在传统上处于国家的掌控之下(堀前引书第八章“中国古代の土地所有制”)。此观念在东晋、南朝也得到继承,外地豪族、贵族对山泽的占有日益盛行。这种情况在《宋书》卷五四《羊玄保传》中可以确认:
时扬州刺史西阳王子尚上言:“山湖之禁,虽有旧科,民俗相因,替而不奉,熂山封水,保为家利。自顷以来,颓弛日甚,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无托,至渔采之地,亦又如兹。斯实害治之深弊,为政所宜去绝,损益旧条,更申恒制。”(www.xing528.com)
这是对扬州刺史萧子尚所陈述的现状及提倡需要建立新法制的记载。文中所谓“旧科”法的内容如下:
有司检壬辰诏书:占山护泽,强盗律论,赃一丈以上,皆弃市。
下文所引羊希称“壬辰诏书”为“咸康二年(336)壬辰之科”,这是东晋较早颁布的诏令,其中规定所占山泽价值在多达绢一丈以上的情况下,将被处以死刑,可见规定较为严苛。实际上,萧子尚所提倡的该法规的修改案是由羊玄保的外甥羊希提出的:
希以“壬辰之制,其禁严刻,事既难遵,理与时弛。而占山封水,渐染复滋,更相因仍,便成先业,一朝顿去,易致嗟怨。今更刊革,立制五条。凡是山泽,先常熂爈种养竹木杂果为林芿,及陂湖江海鱼梁鳅场,常加功修作者,听不追夺。官品第一、第二,听占山三顷;第三、第四品,二顷五十亩;第五、第六品,二顷;第七、第八品,一顷五十亩;第九品及百姓,一顷。皆依定格,条上赀簿。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阙少,依限占足。若非前条旧业,一不得禁。有犯者,水土一尺以上,并计赃,依常盗律论。停除咸康二年壬辰之科。”从之。
该提案的“制五条”,首先是对占有者已投入资本开发的土地予以承认。在此基础上,规定相应官品的占有额,对违反者暂缓执行旧有刑法,要依据常盗律进行处罚。所占山泽登记在占有人的赀簿(财产簿)之中,使其处于国家的掌控之中。从当时贵族政权的特点来看,这反映了当时的官府在赤裸裸地维护贵族、豪族既得权益的同时,亦不能打破国家对山泽的管理权这一原则。[14]
北朝并无类似的详细记录,但在北魏太和九年(485)颁发的均田制诏书中有“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之语。也就是说,有权势者对山泽的占有是以排除民众的山泽利用权为前提的。但是,富强与贫弱的对立是国家的说辞,这是政府为恢复“江海田池,与民共利”(注所引大明七年诏)、“山川薮泽之利,公私共之”(唐杂令)之原则所寻的借口。在豪族占有山泽的情况下,他们是否会如前文所述,从共同体首长的立场出发,将其所占有的山泽供给民众使用这一问题,尚无史料可考。但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多是庄园领主,将这些山泽供庄园内民众使用也不无可能。然而,到底是将一般村民排除在外,抑或大量为农民所利用这一点已无从考证。何况根本没有反映村将山泽收回的史料。但可以肯定的是,豪族对山泽的占有并未贯彻始终,是由于他们作为地方统治者欠缺脱离中央政府而独立的能力。另外,就村落而言,这个时代的村虽具有村落的共同体属性,但尚不具备保障农村再生产方面的能力。
综上所述,作为共同体的首长,豪族一方面受民众的共同体性制约,同时也不具备脱离中央政府而独立的能力。因此不难想象,作为地方政权,他们的统治必然极不稳固。关于这一点,前文所引田畴所采取的行动正好反映了当时的复杂情形。田畴在徐无山所创立的地方政权在中国北方地区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故而乌丸和鲜卑纷纷派使者前来,甚至连该地区的一大势力集团袁绍、袁尚父子也试图赠予其官职而加以笼络,但田畴不为所动。然而,对于曹操的势力他却不能视而不见,建安十二年(207)曹操率领大军欲征服乌丸之际,田畴曾派向导指引其军队顺利通过徐无山。在论功行赏之际,曹操欲任命田畴为亭侯,却被他断然拒绝。其理由在《三国志·田畴传》中有载:
畴自以,始为居难,率众遁逃,志义不立,反以为利,非本意也。固让。
“率众遁逃”当指他弃官固守徐无山之事,若以此而获封受官,非其本意。但仅凭其作为徐无山之众的头领这一点而要始终保持独立亦非易事。因此,“畴将其家属及宗人三百余家居邺”,他最终还是带领家人、宗族离开徐无山,迁至曹操的根据地邺城。
若是一般坞主,也许就会从此迈入仕途。如前所述,从当时坞壁、村坞的构造来看,作为地方统治者,坞主们想要组建稳固的势力非常困难。因此,对于他们来说,与封建领主相比,选择作为王朝官僚实现自己的统治自然更为实际。况且,田畴面临的是与曹操的强大权力的对立,要保持独立就愈发困难,本应选择走上仕途,但实际上他曾多次坚持辞让不受。曹操曾派平素与田畴较为亲厚的夏侯惇前往劝说,田畴却如此回答:
畴,负义逃窜之人耳。蒙恩全活,为幸多矣。岂可卖卢龙之塞,以易赏禄哉?纵国私畴,畴独不愧于心乎?
卢龙之塞乃徐无山的坞壁。由此可知,徐无山的势力依然存在,田畴与其之间关系颇深,他无法撇清与徐无山众人的关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他应该是将自身作为人质而带领一族移居邺城。这是田畴在一方面受其与乡里村坞关系的制约,同时又不得不屈服于中央政权而做出的选择。
这个时期并非没有与中央政权相对抗的情况。例如,《三国志》卷一一《魏书·王脩传》中有如下记载:
初平中,北海孔融召以为主簿,守高密令。高密孙氏素豪侠,人客数犯法。民有相劫者,贼入孙氏,吏不能执。脩将吏民围之,孙氏拒守,吏民畏惮不敢近。脩令吏民:“敢有不攻者与同罪。”孙氏惧,乃出贼。由是豪疆慑服。……复署功曹。时胶东多贼寇,复令脩守胶东令。胶东人公沙卢宗强,自为营堑,不肯应发调。脩独将数骑径入其门,斩卢兄弟,公沙氏惊愕莫敢动。脩抚慰其余,由是寇少止。
此处以山东地区的高密孙氏与胶东公沙氏为例,后者被称为“宗强”即宗族聚集在一起,与前者的人客共同形成了一股势力,拒绝官府胥吏的介入。而后者固守于坞壁之中对政府所征税役不予回应,故其作为独立政权的特征则更为凸显。尽管他们最终屈服于县令王脩的强硬政策,但从“脩抚慰其余,由是寇少止”这一记述来看,他们依然留有残存势力。
在中央政权衰弱之时,各个地方都有这种势力的存在[15],可以说其具备了实现封建分权体制的初步条件。但正如上述诸例一般,其最终还是屈服于中央政权。田畴所采取的态度正是在这种地方势力和中央政权的夹击之中,被迫做出的选择。在这些事例中,地方与中央的矛盾看似较为突出,但是这个矛盾并非绝对的存在。上文已数次提及,从村坞的角度来看,无论在农业生产还是地区防御方面,完全的独立是不可能的。从豪族的角度来看,既处于地区共同体的制约之中,且其统治并非十分稳固。故对于他们来说,与中央政权联手并接受其援助的必然性依然充分存在。[16]
总而言之,村与汉代以前的里不同,其中蕴含着发展成有地缘性关联的村落共同体的倾向,并成为地方分权性豪族势力的基础,从中可以看到中世纪社会的萌芽。但作为这个时代继续存续复活的王朝统治的基础,其在体制上并未得到认可。就这一点而言,这个时代的国家与汉代以前的里不同,并未将“村”置于行政机构的末端,而是重新组建了不同于此的其他官制的行政村。
齐会君 译
(原载堀敏一《中国古代の家と集落》,東京:汲古書院,1996年)
【注释】
[1]“里”在西周时代原本位于城郭之外的田野,在春秋中期以后开始建于城郭城市的内部,与此同时民众也开始移居城内。
[2]此处欧阳熙氏所指的“人民性”,是与“豪族地主”即豪族相对而言的,其目的在于将豪强地主领导的东汉三国时期与具有人民性的十六国时期加以区别。笔者认为在前者的历史时期中,田畴的坞壁等的“人民性”是无法否定的。
[3]宋沈揆考证《颜氏家训》(新编诸子集成所收本)、周法高《颜氏家训汇注》、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等作“因此二名”,在宫川、越智两位学者的引文中(后者《東晋南朝の村と豪族》)作“困此二名”,但其版本不明。但从前后关系来看,作“困”更为易解。
[4]那波氏在前文所引论文中指出聚是坞的前身之一,《续汉书·郡国志》所载“聚”共有55处,并对每个聚的由来分别加以考察。
[5]被称为“表”和“转射”“深目”等射击用具,请参照本文前引论文。新居延汉简载:“堠坞上石三□”“坞上砂竈二”(EPF25、24)。石和砂的储藏在《墨子》备城门篇亦有载,居延简中的砂或许是用于天田之中。
[6]宫川氏指出,魏伯阳的《参同契》与《抱朴子》中所引陈寔《异闻记》系汉代“村”一词出现得最早的文献。
[7]榆木篱笆(篱、藩)究竟是环绕聚落四周之物,或是源自仲子诗中所述围绕各家院子之物,尚不明确。若是环绕聚落,当为沿城墙种植的榆木。
[8]除此之外还有村坞的用例,此处省略。《梁书》卷一七《马仙琕传》“壁垒村落”和《北史》卷四《魏本纪》“梁缘淮城戍村落”当与村坞类似。
[9]增渊龙夫氏在《戦国秦漢時代における集団の“約”について》一文中推测田畴五千余家的大型聚落应是分为父老所带领的小集团。
[10]此处是说,统治者虽君临万民之上,并非就可以单方面制定国家法度。前引增渊氏论文在强调“约”的命令性、单方面性的强制力的同时,主从之间还存在着支撑“约”的情感纽带。笔者并无反对该情感纽带存在的理由,但却无法认同田畴与父老之间的情感会在增渊氏所主张的当时普遍存在的狭义习俗之中消解这一观点。谷川道雄氏在《中国中世社会と共同体》第二章“中国における中世——六朝隋唐社会と共同体”中也曾对田畴等魏晋时期诸集团加以分析,他承认这些集团中的共同体特征,并将由之诞生的道德意识根植于“六朝贵族的自立世界”之中,进而普及开来。关于这一点,将在后文进行论述。
[11]除本文所引《西京记》以外,其与《太平广记》卷一六三高颖篇所引《朝野佥载》之文内容稍有不同。“西京朝堂北头有大槐树,隋曰唐兴村门首。文皇帝移长安城,将作大匠高颖常坐此树下检校。……至今先天百三十年,其树尚在。……”村名在隋朝为唐兴村颇为可疑,当是杨兴村(杨乃隋之皇姓)在为唐所改之名。《旧唐书》卷三七《五行志》载:“隋文时,自长安故城东移于唐兴村置新都。令西内承天门,正当唐兴村门。今有大槐树,柯叶森郁,即村门树也。有司以行列不正,将去之,文帝曰:‘高祖(高颖之误)尝坐此树下,不可去也。’”与之相比,《西京记》的记录当更早。关于大树下的审判,《北史》卷三三《李灵传》载,其孙李显甫召集李氏数千家居于殷州西的李鱼川,其子元忠在北魏末期的葛荣之乱之时建造坞壁,“坐于大檞树下,前后斩违命者凡三百人”。古时《周礼》秋官、朝士条载“掌建邦外朝之灋”“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庶众在其后。左嘉石,平罢民焉。右肺石,达穷民焉”,也就是说在槐树、奇石间进行审判。
[12]“村义”从字面上看即为村的义兵。“义”字说明其为非官方的民间自发性组织。《魏书》卷五九《萧宝夤传》及同书卷六八《甄楷传》等史料中有率领“乡义”的记载,即使其是义兵,但是否是乡村常置之兵尚不明确。
[13]宋泰始元年(465)叛乱的行会稽郡事的孔觊翌年战败,逃至嵴山村后为村民所捉,其部下孔叡也被若邪村村民捉住(《宋书》卷八四本传)。宋末元徽四年(476)发动叛乱后失败的郢州刺史沈收之在第二年逃至鲿头村,在要被村民捉到之时,于栎村自缢身亡(《南史》卷三七本传。然据同书卷四五《张敬儿传》载,沈收之自杀于汤渚村)。梁末太平元年(556)东扬州刺史张彪叛乱,亦是被上述若耶(邪)村村民所杀(《梁书》卷六《敬帝本纪》同年二月丙辰条,《陈书》卷三《世祖本纪》)。北魏扬州治中裴绚欲投降于梁却未成功,最终被村民捉到后投入水中(《魏书》卷七一《裴叔业传》)。
[14]此处羊希的提议之后有“从之”之语,当是得到了实施。据羊希传“大明初、为尚书左丞”,其后便是提议内容,故其时期当为宋大明年间(457—464)。再据《宋书》卷六《孝武帝本纪》孝建三年(456)七月丙子条“以南兖州刺史西阳王子尚为扬州刺史”,大明五年(461)四月癸巳条“改封西阳王子尚为豫章王”的记载可知,子尚的进言至少在大明五年以前。但是,同纪大明七年(463)七月丙申条载:“诏曰:‘前诏江海田池,与民共利。历岁未久,浸以弛替。名山大川,往往占固。有司严加检纠,申明旧制。’”由此看来,羊希的提案或许在这个时候尚未确定。
[15]《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司马芝传》亦载有同样在后汉末期山东地区发生的如下事例:“以芝为菅长。时天下草创,多不奉法,郡主簿刘节,旧族豪侠,宾客千余家,出为盗贼,入乱吏治。顷之,芝差节客王同等为兵。掾史据曰:‘节家前后未尝给徭,若至时藏匿,必为留负。’芝不听,与节书曰:‘君为大宗,加股肱郡,而宾客每不与役,既众庶怨望,或流声上闻。今条(调)同等为兵,幸时发遣。’兵已集郡,而节藏同等,因令督邮以军兴诡责县。县掾史穷困,乞代同行。芝乃驰檄济南,具陈节罪。太守郝光素敬信芝,即以节代同行。青州号芝,以郡主簿为兵。”此处刘节被称“大宗”,说明其当时不仅拥有大量族人,一千余家人追随,还占据着郡吏之位,进而拒绝朝廷徭役和兵役。《魏书》卷五三《李安世传》载有以下北魏时期的事例:“初,广平人李波,宗族强盛,残掠生民。前刺史薛道㯹亲往讨之。波率其宗族拒战,大破㯹军。遂为逋逃之薮,公私成患。百姓为之语曰:‘李波小妹字雍容,褰裙逐马如卷蓬,左射右射必叠双。妇女尚如此,男子那可逢。’安世设方略,诱波及诸子侄三十余人,斩于邺市,境内肃然。”此处的李安世手下有大量族人,且接受其庇护者颇多,通过武力而得以割据一方。
[16]谷川氏概括认为,从地域共同体中诞生的豪族、贵族意识通用于这个时代的整个国家社会。他还指出,北朝、隋唐的国家所实施的均田制是士大夫理念的政策化、制度化产物(《均田制の理念と大土地所有》前引专著再录)。笔者也曾指出地区防御组织的成立与王朝的九品官人法的构造相同,均田制中含有共同体特征(《均田制の研究》第204页之后)。但是,谷川氏将二者直接联系在一起,将笔者的观点作为“国家对豪族论”加以批判(如前引谷川著作第295页)。当然,笔者在本文亦有提及,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对立并非绝对性的存在,谷川氏也对此表示认同,但另一方面笔者认为汉末魏晋时期的地区共同体与均田制时代国家的共同体特征必须加以区别,那是由于后者的共同体的原有功能逐步为国家所吸收并利用。与此同时,既是地区共同体的一员,又处于首长之位的豪族的地位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他们成为国家的官僚贵族,进而提出并制定了国家的经济政策。行政村与自然村的对立也源自前述两种共同体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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