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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地区的村庄问题与贱民阶层的形成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这一类问题,宫崎先生在论及村的成立问题之时,指出江南地区的村大都与庄园相同,随着庄园内部“私附之民”“荫附之民”的增多,逐渐出现了介于奴隶和良民之间的贱民阶层。第一个问题与笔者在前文提到的自然村与行政村的问题有关,但是魏晋南朝的行政村组织是否真如越智先生所言,自汉代以后一直持续存在?这才是关键的问题。

江南地区的村庄问题与贱民阶层的形成

汉代以前的“里”位于城墙环绕的城市之中,乃城郭城市建设的产物,[1]其同时又是普通民众的生活场所,是共同体连带和共同体约束共存的地方。汉代以前的国家在“里”内设有行政官职,处于行政组织的最底层。若依据研究史中的传统专业术语,将民众展开生活并互助合作的村称为“自然村”(由于“里”并非自然形成,该术语或许并不合适)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在汉代以前的聚落中,行政村与自然村是统一的。

这种村在汉代逐渐解体,其根本原因是里民之间相互平等的体制的崩溃所引起的阶层分化,也就是所谓“武断乡曲”的豪族势力的抬头。根据近年发现的东汉《侍廷里父老碑文所载,父老作为“里”的领导阶层同时还要负责行政管理,他们是从拥有一定财产的群体之中选拔而来。一直以来,学界的观点认为父老是从受民众爱戴、德高望重的人中选拔出来的,从碑文记载来看,民众之间的贫富差距逐渐扩大,“里”的构造也产生了一定的变化。东汉时期难民的增加也源自这种“里”的解体现象,当然这也与动荡不安的政局不无关系。可以说,正是东汉末期的动乱导致了“里”制度的最终解体。

由于“里”的解体,取而代之出现的是被称为“村”的聚落,这也是魏晋北朝隋唐时期的主要村落。最早对村进行综合性研究的是宫川尚志先生(《六朝時代の村について》),他指出村的出现导致了“城市和农村的分化”。由于汉代以前的社会是以城市为中心,普通民众大都居住在城市之中,因此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社会性变化。宫川先生搜集并整理了大量与村有关的史料,并由此发现了村的地理位置的诸多特点,其大多位于远离政治中心的地区、偏远之地、寂静的田园、异民族的聚居地等处,这也是城市与农村分化的一个侧面。

宫川先生通过对这些史料进行分析,指出大量与村有关的诸问题点,但并未对之进行深入探讨,亦未将其与社会构造问题相联系。例如,其虽列举了村参与政治的有关事例,但并未言明这是否为村本身具有的职能。实际上,除了村以外,被称为里的聚落制度依然存在,且可以明确的是其系作为行政村而设,与前代相比,可以说该时代的特点是自然村和行政村的分离。宫川先生通过对唐代户令的分析,明确了农村与城市的分化,同时也指出其反映了乡里与村坊的区别。这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自然村与行政村分离的结果,因而笔者认为其仅指出城市与农村分化这一点会稍显片面。农村与城市的分化是极其重要的现象,那么新生的“村”为何又游离于国家行政之外呢?这是与村密切相关的问题,故笔者认为需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宫崎市定先生在相关论文(《中国における聚落形体の変遷について》《中国における村制の成立》)中进一步探明了村出现的意义。尽管秦汉帝国得到了统一,但由于民众居住在城市之中,故这些王朝将城市作为据点而展开政治统治(这是要将其与欧洲罗马帝国进行对比之故)。但是,东汉末期以后,异民族进入并开始定居于城市之间的空白地带,进而逐步侵入并占有城市,而汉族百姓则逐渐移至城外居住,这就是村的成立过程。随着村的出现,居住在城郭之内和城郭之外的人逐渐分离,也就产生了宫川先生所述城市与农村的分化,这与欧洲中世的情况并无二致。这种聚落的变化就是宫崎先生划分古代与中世的时代区分论的重要指标。

一般认为“中世纪始于农村”,在这个意义上村的成立的确非常重要,且农村与城市的对立亦是中世纪的重要特点。笔者亦认同其具备中世纪的特点这一观点。然而,宫崎先生的时代区分论所关注的是其在世界史上的共通性,并将类似的现象抽象概括成理论。

如此一来,我们便容易忽视各个地域的特殊性。从世界史的阶段论方面来看的确如此,但我们在探究事物特殊性的过程中,那些所谓共通、普遍的地方究竟是否真的如此?诸如此类的疑问便随之出现。从这一点来看,正如前文所言,我们有必要对村的相关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

关于这一类问题,宫崎先生在论及村的成立问题之时,指出江南地区的村大都与庄园相同,随着庄园内部“私附之民”“荫附之民”的增多,逐渐出现了介于奴隶和良民之间的贱民阶层。唐代称这个阶层为“部曲”,赋予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宫崎先生在其他论文中(《東洋史的近世》《中国史上の荘園》《部曲から佃戸へ》)将部曲比作农奴或佃户。这是宫崎将这个时代划为中世的另一个重要指标,然而也有学者认为从部曲的劳动形态这一点上看,其与奴隶并无不同(浜口重国《唐代の部曲·客女と前代の衣食客》)。笔者认为部曲与代表奴婢身份的奴隶不同,其出现有特定的意义,介于奴隶和农奴之间的各种各样的生产者的出现都是部曲产生的重要背景,故并不能简单地断定其为奴隶或农奴,这是在均田制这种一君万民体制下所设置的一种特殊身份(《中国古代の身份制:良と賤》第六、八章)。

不过,宫崎先生在论证“村”制度成立的论文中指出,在魏晋南北朝至隋唐时期,为了让聚落内部民众相互监视、彼此承担连带责任,实施了由五个家庭组成“保”或“保伍”的制度,“保”原是军队的行政单位,这是“军政向民政的渗透”,是中世纪社会的特征,亦是封建制度的特点。如宫崎先生所言,五人一伍的制度虽起源于军队,但将其用于民政则始于战国时代的商鞅,正其所言之古代。魏晋以后之所以改称为“保”,是由于“保”具有五个人或五个家庭共同担保的意义,例如在缔结有官府参与的官方契约之际,要求必须有五个担保人。将之与军事制度联系起来作为中世纪社会特色这一观点或有赘笔之嫌。

继宫川、宫崎先生之后,越智重明先生也对村的出现展开了深入研究(《漢魏晋南朝の郷·亭·里》《東晋南朝の村と豪族》《里から村へ》),其对宫川先生以来诸位学者提出的问题点进行了更为深入细致的考察,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第一,与宫川、宫崎先生两位学者侧重于村的研究视点不同,他指出不同于村的乡、亭、里体系是汉代以来一直沿袭的制度;第二,他强调村成为豪族的统治场所这一观点。尽管宫崎先生等学者亦稍有触及,但并未展开论述。

第一个问题与笔者在前文提到的自然村与行政村的问题有关,但是魏晋南朝(这与新设三长制的北朝无关)的行政村组织是否真如越智先生所言,自汉代以后一直持续存在?这个观点又是否等于否定了汉末里制的解体?这才是关键的问题。无论如何,越智先生关于其连续性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宫崎先生等学者所强调的这个时代所具有的划时代意义。(www.xing528.com)

在第二个问题中,越智先生从对前代的继承发展这一角度来看这个时代。学界普遍认为,由于汉代豪族势力的不断扩张,导致了魏晋南北朝成为豪族、贵族统治的时代,故在这个时代新出现的村中,就必须要考虑到豪族的统治问题。从这一点来看,越智先生对该问题的探讨是极有价值的,但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考虑豪族与村的关系这一点。对此,越智先生有如下阐述:

“这种官员(豪族)打破每个村原有的共同体约束机制,进而统治两个村的一部分编户民众,以便于开展自己的私有田地经营等。”(引用者注:越智先生认为城内也有村,此处所言“两个村”是作为官员出生地的村和成为官员后所生活的村的并称)“考虑到至少在制度上,汉代的‘里’会平等对待所有编户民众,以及六朝诞生的村具有统治编户民众的特点,官员(豪族)通过拥有门客、门生而打破共同体约束机制的村,基本上可以认定(不是‘里’)为村。”(《東晋南朝の村と豪族》第21页,虚线系引用者所标)

至于汉代的“里”是否真的平等对待民众这一点,越智先生认为“至少在制度上”如此。笔者认为,实际上阶级分化已经打破了其均等性,但在汉代的“里”和其后产生的“村”中,阶级分化和阶级差别的区别颇大,前者的分化具有一定的过渡性,故可以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差异。

那么,越智先生所指的“共同体”或“共同体约束机制”又是何概念?“共同体”似乎是建立在其内部成员“均等”的基础之上。不知越智先生是否考虑到,随着共同体中的有势力、有财力者(即所谓的豪族)的不断崛起,既有依然隶属于共同体的,也有脱离共同体的。或许由他们掌控并支配着“共同体约束机制”,且“共同体约束机制”正是如此发挥着其约束作用等问题。关键问题是这个时代的豪族究竟是作为成员之一继续存在于共同体之中,抑或是脱离共同体而成为凌驾于村落之上的统治者。这个问题与豪族是否成为官僚赴任外地无关。这是本文的问题点之一,在此笔者首先要指出的是“豪族共同体”论。

豪族共同体论的提倡者是川胜义雄、谷川道雄两位学者,他们在合著的《中国中世史研究の立場と方法》一文中,据说该文是由川胜先生执笔、谷川先生稍作修改而成,以“共同体的自我发展”为视角,指出共同体经历了“氏族共同体—里共同体—豪族共同体”这一发展历程。“里共同体”是由氏族共同体解体的过程中出现的“自立小农民”再编而成的共同体,成为汉帝国即古代帝国成立的基础。在“里共同体”出现后不久,土地所有者和小农民之间便产生了尖锐的矛盾,突破“里共同体”的框架再编而成的是豪族共同体。领导豪族共同体的豪族作为该共同体的首长“所需要的不仅仅是武力、财力等外在力量,更要求其具有建立在共同体原理基础之上的政治、文化方面的能力”。那么,“共同体原理”究竟是何内容?这一问题在该文中并未言及,但通读谷川先生后来所发表的诸篇论文(《中国中世社会と共同体》《中国中世の探求》所收),不难看出所谓“共同体原理”并非建立在阶级社会的阶级对立的基础上而展开的阶级统治,而是作为共同体的成员或首长寻求共同体所有成员的生存之道或为寻求生存之道展开的诸行为。

川胜、谷川两位学者的基本观点是人类无法脱离共同体而独立存在,因此为共同体服务对于人类而言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生存方式。基于这个观点,谷川先生以六朝豪族为研究对象,给予他们极高的评价,认为他们具有大公无私的较高的精神境界和能力,为救济乡党农民而舍弃自己的利益。但是,这明显是谷川先生等学者前述思想的直接投影,是他们对六朝豪族过于理想化的结果。不过,笔者认为六朝豪族会被如此理想化必然有其原因。故而,笔者虽然不认同谷川先生的精神论,亦不盲从川胜先生“共同体的自我发展”的观点,但对于分析该时代的“豪族共同体”的视点持赞成态度。但是,笔者需以独有的视点对“村”或“乡党社会”加以分析并进行论证。接下来,本文将从“村”的各个方面展开讨论,其核心问题在最后一部分。

关于这个时代的集团所具有的共同体特征,在中国学者对坞壁特点的研究中亦得到了证实。坞壁是这个时代特有的防御设施,日本学者那波利贞先生在很早以前就对其进行了专门研究(《塢主攷》),宫川、越智两位学者认为坞是村的起源。中国学者赵克尧先生认为从坞壁中可以看到共同体的痕迹,他强调在豪族共同体的坞壁中这一特征更为突出(《论魏晋南北朝的坞壁》)。不过,赵先生认为其原因在于社会生产力低下导致的落后性,这与川胜和谷川先生的观点有所不同。对赵先生的观点,欧阳熙先生曾加以反驳,他也指出了十六国时期的坞壁中所呈现的“人民性”(《魏晋南北朝时期坞壁组织的性质及其作用》)。[2]

本文脱稿后,谷川道雄先生与兼田信一郎先生分别发表了《六朝時代における城市と農村の対立的関係について》《六朝期江南の村落についての一考察》论文。前者以山东贵族为例,认为贵族原本的居住地为乡村,贵族在村与村的联合、村与行政城市的关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虽然其并未探讨贵族与农民的具体关系,但却对我们分析贵族、豪族与共同体的关系颇有启发。与学界多将北方较常见的坞壁作为村落的起源这一观点相反,兼田先生指出南方民众的散居形态系南方村落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南方村落中有很多地方也有村门、围墙,这一点将作为今后的研究课题之一。另外,兼田先生认为村落具有固定的区域,其中也包括山地,这一点会涉及本文村落论的基本问题,故本文将予以探讨。

此外,最近齐涛先生出版了《魏晋隋唐乡村社会研究》这一专著。本书的特点是其强调了村作为自然聚落的积极作用,指出在东晋南朝,汉代以来的里不断衰退,村则在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北朝,行政村和自然村逐渐分离、对立。这一观点与笔者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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