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中国古代社会的农民,古代中国私人佃户与自耕农的数量是一个关键。王毓铨先生指出:“印象是全国统一在一个朝廷之下的时候,尤其是统一在一个强有力的朝廷之下的时候,‘自耕农’的数量多于私人佃户,至少不少于私人佃户。就地区讲,大江以南汉族地区多佃户,尤其是江南苏松。大江以北黄河流域多自耕农,而且基本上是自耕农。”[12]
冯尔康先生《关于中国封建时代自耕农的若干考察》指出:“在封建时代,自始至终有大量的自耕农,在封建制前期它是农村居民的主要成分,到了后期,比重减低,也还占到农户的三分之一。”[13]冯先生《中国古代农民的构成及其变化》一文,重新表述为:“大略地说,唐代以前,自耕农为农民的主体,唐代以后,随着依附农的减少,平民佃农增多,社会地位提高,逐渐取代自耕农的地位,时或上升成为农民的主体。”
冯先生的分析有相当的资料依据,如宋代自耕农的数量问题,他分析了户等制中各类户的比重,参考了宋史专家漆侠教授等人的研究成果,参考了明清时期的文献资料与清代档案。其实对于中国传统社会地主土地占有数量与自耕农的比例,还有其他学者也在不懈努力,赵冈、章有义就是两位重要的学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章有义(1919—1992)先生,早在1988年就针对主流的说法提出商榷意见:“长期以来,流行这样一种估计,即占乡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按户数计约占百分之八左右)的地主富农占有约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而占乡村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及其他人民却总共只占有约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上地。这个估计见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重要文献,因而为人们所一致接受。”章先生经综合考察,得出新的看法:“通览上述这些综合性材料,可以大致看出抗日战争前全国土地分配的基本轮廓。大体说,无地户约占农村总户数的30%至40%;有地户中,地主富农占有土地的50%至60%,中贫农占40%至50%。”他强调说:“所以要对地主富农占地百分之七八十这个权威估计提出异议,无非是要正确估量自耕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在旧中国土地关系中所占的地位。长期以来,人们惯于把土地关系狭隘地理解为租佃关系,即地主和佃农的关系,而把农民小土地所有制视为无足轻重的因素,不是一笔带过,就是根本不提。实际上,小自耕农占有土地达40%—50%,或者说,40%左右,乃是中国近代土地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大家知道,自耕农的消长本身,不论在古代或近代,都是社会经济衰落与繁荣的一个重要标志。”他还提出“地主所有制下土地分配的常态问题”,认为:“至少从宋代以来,地权转移主要是通过买卖方式。凭政治势力强占者只是例外现象。”“对地权分配,长期起作用的两个基本因素是土地自由买卖和遗产多子均分制。”“种种长期和短期因素交错交织在一起,于是在长期上、整体上,形成地权的阶级分配的某种常态,即地主和农民占地的比率大体稳定。地主的田地大都是由佃户耕种的,因而佃农对自耕农的比率也就大致反映了地主田产的比重。宋代户籍中的客户基本上是佃户,也包括一部分失业的贫民。据载,11世纪末叶,1091—1099年间,客户占总户数的百分比,平均约为32.97%(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28—129页)。而到20世纪30年代前期,1931—1936年间,佃户对总农户的比率平均亦仅30.33%(国民党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编《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正中书局1942年,第6页)。如从前者剔去失业贫民,则佃户百分比,前后相隔八百多年,几乎没有多大变化,简直近乎一个常数。看来,人们所想象的地权不断集中的长期趋势,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或者说是不可能存在的。”[14]同年,章先生的另一篇实证研究《康熙初年江苏长洲三册鱼鳞簿所见》指出:“由康熙初年(五至十五年)到1949年,二百七八十年间,地主(包括富农)同农民的占地比率几乎稳定在65∶35。看来,人们设想的地主所有制支配下地权不断集中的必然性,在这里没有得到证实。”[15]
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经济系荣誉教授赵冈早在1982年出版的《中国土地制度史》(与陈锺毅合著,联经出版公司),就以宋代全国客户占总数之比,来说明地权分配之状况与演变趋势。他指出从北宋初年以后,土地分配状况在不断改善中,无地客户的比重下降,而且下降的速度不算慢,天圣景以后从43.1%的最高点降到熙宁五年(1072)的30.4%。这种状况之改善是一个自然过程,北宋政府没有推行过任何平均地权的土地政策。2002年赵先生同前述章先生的研究讨论,在《地权分配的长期趋势》中也指出中国历史上地权分配的趋势并非所谓的“不断集中论”或“无限集中论”,就长期趋势而言,中国历史上的地权转移呈现出了逐渐分散的倾向,这可能与宋明以后中国人口的快速增长有关。他“推论土地分配在没有政策干预时自然演变趋势。我们相信在长时间内地权分配不是一个常数,更不是永恒兼并无限集中,而是在逐渐分散。这从北宋的客户统计及清中叶以后的发展,尤其看得很明显”。[16]
不过,赵冈先生此后连续发表了系列性的反思性文章。赵冈发现他与章有义教授的上述研究犯有错误,未将江南义田、族田与私有土地区别开来,还有就是未考虑到永佃制下田面与田地分离的因素,因此认为“低估了该地区的土地产权分散的程度”。赵先生得出两项推论:“第一,‘太湖模式’[17]的提法是不正确的。该地区土地集中程度高是受制度性因素扭曲所致。事实上,苏州地区是清代全国各地地权分配比较平均的地区之一。这主要是因为有永佃权的佃户普遍存在,真正无产无业的农户极少。第二,苏州地区的佃户比其他地区之佃户富裕一些,他们或多或少都有些产业,在市场上可以出售,换取现金。从另一个角度看,永佃制为贫苦的无业农民提供了一个累积田产发家致富的捷径,买进一块田面总比买进一块全业所需资金要少,是比较容易走出的第一步。因此,农村土地市场上对田面的需求殷切,田面的价格上调极快,到乾隆后期,田面的价格竟为田底价格两倍以上。一个拥有30亩田皮的佃农要比有60亩土地的地主更富有。”[18]
赵先生继续论证。他说:“租佃率的计算将没有永佃权的农户与执有田皮产权的永佃户一视同仁,其实严格说来,永佃户是根据产权来耕作,十分接近自耕农的身份,并非一般主佃对立的概念。”他认为,南北比较看出,从宋代开始人口密度越来越大,人口密度增高迫使土地市场由买方市场变成卖方市场,农田之零细化是南方甚于北方,南方的土地买卖交易盛行“找价”或“补价”。“政府法律都无法改变土地卖方市场的性质。南方的地权分配比北方平均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永佃制的盛行。永佃制的效果是使贫农与佃农中农化,使得地权分配更趋平均。”[19]
赵冈还就中国传统社会地权分配的周期波动问题发表看法。他认为,清代河北获鹿县编审册地权分配资料显示地权分配在康熙年间至乾隆初年呈逐渐集中之势;乾隆中叶以后,地权分配渐趋分散,前后形成周期性波动。这种波动与中国的治乱周期相矛盾,它是由土地市场变动及诸子分家继承制共同形成的。他指出:清代的实证资料显示“在王朝初兴时,土地趋向集中,进入承平时期,地权开始分散,这种循环状况与治乱循环完全相反”。[20]赵先生的这一看法受到张荫麟《北宋的土地分配与社会骚动》(载《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6卷1期,1937年6月)一文的启发,可以丰富王毓铨、冯尔康先生的前述有关自耕农问题的认识。
包括冯先生论文的《中国历史上的农民》一书出版后,内容受到好评,被认为是:“反映了中国古代农民的概况,丰富了我们对农民的认识,同时也纠正了过去一些公式化、概念化的认识。”[21]这一评论也很适合评价冯先生的本篇论文。
【注释】
[1]冯尔康(1934— )出生于江苏仪征,成长于北京。1955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历史学系,1959年毕业留校,旋从郑天挺教授为明清史研究生。研究生毕业后仍在中国古代史教研室任助教,“文革”后晋升讲师、副教授,1985年为教授,现为南开大学荣誉教授。
[2]以《清代地主阶级述论》为题,分别收入南开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史教研室编《中国古代地主阶级研究论集》(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南开大学历史系等编《中外封建社会劳动者状况比较研究论文集》(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9年)。
[3]冯尔康:《开展社会史研究》,《历史研究》1987年第1期。
[4]冯尔康:《清代社会史论纲》,《中华文史论丛》1987年第1期。
[5]冯尔康:《乾嘉之际下层社会面貌——以嘉庆朝刑科题本档案史料为例》,“2004萧公权学术讲座”,中正大学历史系,2004年。
[6]冯尔康:《18世纪末19世纪初中国的流动人口——以嘉庆朝刑科题本档案资料为范围》,《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十八、十九世纪之际的宗族社会状态——以嘉庆朝刑科题本资料为范围》,《中国史研究》2005年增刊;《乾嘉之际小业主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生活——兼述嘉庆朝刑科题本档案史料的价值》,《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7卷,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3—32页。(www.xing528.com)
[7]冯尔康:《论“一史馆”土地债务类档案的史料价值》,《南开学报》1999年第4期。
[8]冯尔康:《论“一史馆”土地债务类档案的史料价值》,《南开学报》1999年第4期。
[9]傅衣凌:《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
[10]赵冈:《论传统中国社会的性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2期。
[11]冯尔康:《秦汉以降古代中国“变态型宗法社会”述论——以两汉、两宋的宗族建设为例》,《天津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收入冯尔康:《中国宗族制度与谱牒编纂》,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
[12]王毓铨:《〈中国历史上农民的身份〉写作提纲》,《莱芜集》,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363页。
[13]冯尔康:《关于中国封建时代自耕农的若干考察》,见《中外封建社会劳动者状况比较研究论文集》,第86页。
[14]章有义:《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
[15]章有义:《康熙初年江苏长洲三册鱼鳞簿所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又章有义先生著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近代徽州租佃关系案例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等,可以参看。
[16]赵冈:《地权分配的长期趋势》,《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
[17]秦晖提炼的名称,指称长洲的地权分配情形。相应,秦晖还提出“关中模式”,指关中地区土地分配多自耕农的情形。
[18]赵冈:《地权分配之太湖模式再检讨》,《中国农史》2003年第1期。
[19]赵冈:《清代前期地权分配的南北比较》,《中国农史》2004年第3期。
[20]赵冈:《中国传统社会地权分配的周期波动》,《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3期。又赵冈先生的有关研究,更系统地反映在所著《中国传统农村的地权分配》(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永佃制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等书中。
[21]孟彦弘:《1997—1998年度社会史研究述要》,《中国史研究动态》1999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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