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历史学家傅衣凌先生晚年郑重声明,不再使用“封建社会”这个名词,而称之为“传统社会”,认为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多元社会,不但具有极大弹性,而且为中华民族创造了长达十几个世纪领先于世界的灿烂文明。傅先生所谓的多元化社会,强调“财产所有形态和财产法权观念的多元化”。[9]赵冈先生认为:“中国社会的产权制度很早就导出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就是多元化的结构,具有极大的弹性。”[10]
冯先生对于中国古代农民的新认识,也是从对于土地产权讨论的突破入手的。学术界对于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的认识主要有国有制、私有制、多种所有制诸说,冯先生用多层级土地所有制来概括,即认为国家、私人都有所有权,并有不同层级的权力区别,除了第一层级对官田之外,都没有完整的所有权。共分为五个层级:一是国家所有权,或说皇帝所有权;二是贵族官僚对官田的占有权;三是私人业主所有权;四是典当业主的部分所有权;五是“一田二主”押租制下佃农的永佃权和转让权,一定程度上分割土地所有权。冯先生同时强调:“以上五个层级,自上而下,所有权的量度在递减;自下而上,所有权的量度在递增。”主导面则在一、三两个层级,私田在相当程度上可以买卖。冯先生的新看法,旨在化解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的国有制与私有制之争,同时兼顾了二者各自的合理性。
冯先生摒弃只把种田人作为农民的狭隘看法,认为“一切与耕地、与农业生产有关系而又不是其他职业或身份的人都属于农民范畴”,大大拓宽了认识农民的视野。在明了多层级土地所有制和农民范畴之后,冯先生提出农民的社会构成,他把农民分为九类:自耕农、半自耕农、平民佃农、佃仆、国家佃户、农业佣工、农业奴隶、富裕农民、平民地主。冯先生强调:从生产劳动角度讲,农民主要成分是属于平民身份的自耕农(含半自耕农)和平民佃农,其次是依附农(佃仆、佣工);从影响社会变化的视角看,自耕农、平民地主和佃农最重要。
冯先生特别指出,从变化发展来看,自耕农和佃农迭为主体,即唐代以前自耕农为农民的主体,唐代以后随着依附农的减少,平民佃农增多,社会地位提高,逐渐取代自耕农的地位,时或上升成为农民的主体。冯先生认为,探究自耕农在农民构成中得以长期成为主要因素、佃农地位得以上升以及双方地位转化的原因,多层级土地所有制的变化当是着眼点,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四:一是官田的私田化,扩大庶民土地所有制;二是土地买卖权力程度的变化,与庶民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三是土地所有权第一层级实施的作用,影响自耕农;四是其他社会因素和土地买卖的作用。
冯先生从对多层级土地所有制、农民构成的研究,发现中国古代历史的三个特点。第一,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具有两种基本社会矛盾,即封建国家与农民的矛盾,地主与佃农的矛盾。这一看法不同于以往论述封建社会形态的主要矛盾为地主与农民矛盾说。第二,农民构成的历史实际所反映的中国封建时代的特点:一是多层级土地所有制下私有制和庶民土地所有制的发达;二是多层级土地所有制是中国封建中央集权所由产生的终极原因,或者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小土地所有者成了社会的基础;三是多层级土地所有制和农民的广泛构成,允许农民具有创造性,为产生古代的灿烂文明做出贡献。第三,由土地所有制和农民构成认识古代农村居民的分化及流民、游民问题的严重性。(www.xing528.com)
冯先生上述论证很有逻辑性,不仅注重土地产权的分析、阶级分析、等级分析,还特别强调了兼顾四种研究方法,熔于一炉。其一,注意农业要素,即农业包含土地、劳力、投资和农业知识四要素;其二,注意与土地所有制相联系,认识劳动者如何与土地结合,也就是需要考察土地所有制与生产关系下的生产者成分;其三,农民与政权关系;其四,运用社会结构理论,要义是寻找结构要素之间的联系和变化,据此考察农民构成诸成分之间的关系及其变动,并探讨农村分化。
冯先生的出色研究,解决了他在论文开头所说的四个疑惑问题:(1)农民不只是指或主要是指佃农,不能忽视自耕农的大量存在,如此才能认清农民结构。(2)自耕农和佃农在农民构成中各有地位,主体地位大致以唐代为界发生大的变化。(3)古代的地主与农民构成一定意义上的农民。(4)小土地所有制和小农制经济的多层级与分散性成为封建经济基础和专制基础。冯先生的这项研究,不仅提出了农民构成及其变化的看法,是农民问题的基础性研究,而且提出了与此有关的社会基本矛盾、阶级关系、等级关系、政府政策及其归宿、政治斗争及农民运动、中国古代历史特点等一系列重要历史问题的说明。
需要指出的是,冯先生讨论问题的基础仍是封建社会的形态与社会性质的基本理论,文中使用了“封建经济基础”“封建土地所有制”“封建社会”“封建租佃制”“封建国家”“封建时代”“封建中央集权”等词汇,而研究的问题并不囿于传统封建社会的理论,而是力图寻求有所突破,建立新的社会历史的认识。我们在冯先生后来的研究中,注意到他慎用“封建”一词概括中国古代社会。2008年冯先生从宗族视角讨论秦汉以降古代中国社会性质的论文中,提出新的思考。他指出,学术界通常将秦汉以降的中国古代社会称为“封建宗法社会”,考察两汉、两宋的宗族状态发现社会颇具宗法成分,然与上古的贵族宗族判然有别;宗法精神渗透到社会结构诸多领域,宗法专制性既是存在的,也在逐渐削弱之中。他提出秦汉以降的社会是“变异型宗法社会”的概念,即上古宗法社会的制度及其观念,在秦汉以降的社会既有保持,又有变异,令宗族不再是上古的典型形态,社会不再是典型宗法社会,而是变异型的,并形成中国中古、近古社会异于其他国家的特质,即宗法性使得政府讲求仁政的治理理念,民间追求温情脉脉的人际关系。不过冯先生也指出,他的讨论仅限于社会的宗法性,没有涉及生产关系问题,没有全面论述社会形态,不是判断秦汉以后中国社会性质的研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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