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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地主的影响及地位在明清时期社会变化中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平民地主中,出租田地之外,明清时期出现了雇工经营者,可以视为经营地主。从影响社会变化的视角看,自耕农、平民地主和佃农最重要。他们立论的出发点,是保护纳税的自耕农和平民地主,以维持政府的经济基础。从中不难发现自耕农和地主应是农民构成的主体,应占农户的大多数,根据历史事实,地主人数少,所以主体成分又是自耕农。

平民地主的影响及地位在明清时期社会变化中的重要性

出赁土地收租的人,身份差别巨大,有皇族、贵族、官僚、绅衿、平民、半贱民、奴隶之别。具有特权身份的地主,以及半贱民、贱民地主,另有更能决定其身份的因素,他们是特权者,是贱民,不属于农民之列。这里只分析平民地主,他们向佃户收取地租的同时,向政府交纳赋役。他们人数不多,却与自耕农同是田赋的主要交纳者,他们与自耕农同是国家的主要关注对象。他们属于平民身份,无法定特权,只是和佃户关系中属少长关系中的长者,在社会生活的实际中,他们一定程度地控制佃农。

在平民地主中,出租田地之外,明清时期出现了雇工经营者,可以视为经营地主。他们人数远远不能同出租地主较量,但已引起当时人的注意。明末浙江沈某是关心农业经济的人士,他在《沈氏农书》里特为雇工经营的地主计算经济收支,结论是“毫无赢息,落得许多早起宴眠,费心劳力”。[98]他不赞成雇工经营,可是经营地主仍有所扩大,清代苏州人陶煦在《租覈》一书中也为经营地主算了一笔收支账,结论是有赢余。[99]笔者曾利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统计二十九个案例,获知有二十六个平民经营地主,他们所雇的长工,多的四五人,一般只有一二人,再加上一二个短工。[100]经营地主管理生产,或参加一些劳动,如苏州张士仁“治田尤有法度,当昧爽督佣保,趣田中力作,莳艺芸蓐”。[101]地主经营田地是为获利,但有风险,如常州人钱泳所担心的:“是种田者求富而反贫矣。”[102]所以历史上经营地主有所发展,不过进展非常缓慢。

上述农民构成的九种因素,从生产劳动角度讲,主要成分是属于平民身份的自耕农(含半自耕农)和平民佃农,其次是依附农(佃仆、佣工)。从影响社会变化的视角看,自耕农、平民地主和佃农最重要。至于本节标题说自耕农和佃农迭为主体,是从变化发展来看待这两者的变化,现在就来论述它,并拟从现象和原因两方面着手。

从现象上说,探究自耕农与佃农的历史地位,科学的办法是寻找他们各自在农户中的比重,有了数据,事情就好说了。但是历史文献没有提供这方面的必要资料,因此只好退而求其次,依据史料作些估计。这当然是很不可靠的,所以也没有学者就此作过全面论述,只是在宋代、清代等几个断代史方面有过研究。笔者认为这项工作应当作,虽然估计会有不当,还是试着做一下。

战国到明清时代,自耕农、平民佃农、依附农同时并存,各个历史时期都有他们的身影,但是他们在各个时代的数量及地位是不同的、变化的,实际比重是不一样的。如何估计他们,笔者的方法是看他们在官方、政治家、政论家眼中的地位,官方及这些人重视那种人,就如同一架天平,看到他们的价值了。战国秦汉时期自耕农大量出现,从李悝晁错董仲舒王莽等人的论述中可以获知。他们立论的出发点,是保护纳税的自耕农和平民地主,以维持政府的经济基础。从中不难发现自耕农和地主应是农民构成的主体,应占农户的大多数,根据历史事实,地主人数少,所以主体成分又是自耕农。当然,董仲舒、王莽对佃农也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不过还不是把他们当作主体来论述的。现代学者里没有对此作过分析,但有些论点,可为我们借用。吴荣曾认为战国时代有“数量很多的独立小农”,秦汉时期“有不少的小自耕农”。[103]刘毓璜认为西汉自耕农经济发达[104],不言而喻,是小自耕农众多了,否则怎么能有它的发达经济呢!因此笔者产生战国秦汉时期自耕农是农民构成主体的看法,同时也认为那时佃农、依附农、农业奴隶数量也很多,但处于次要地位。魏晋北朝隋唐时期,自耕农依然众多,笔者还是从官方、政论家注意的焦点,即土地制度、赋税制度、刮户政策等方面来观察,对此,已在第二节里作了说明,这里只需指出政府的那些田制、税制和刮户都是为控制纳税者的,也即自耕农和平民地主的。前述宇文融刮户八十余万,是客户。杨炎实行两税法,检核户口,“得主户三百八十万,客户三十万”。[105]这里的客户,不是宋代的佃户含义,而是原来没有入籍的自耕农户。对客户一搜查就得到那么多,可知自耕农在唐代依然是农民主体成分。同时,中古的依附农有了大量增加,特别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使他与自耕农地位相接近。宋元明清时期,佃农数量和地位上升,大约在一个朝代开国时期,自耕农比重超过佃农,而后的情况就反过来了。根据北宋官方的户口统计,主户与客户的比例约为二比一[106],宋代的客户基本上就是佃户,如此说来纳税的主户要比佃户的客户多得多,当然官方统计未必可靠,不能按这个比例断定两者数量关系,但总可说明主户比客户多一些。杨国宜认为,“北宋前期的自耕农至少估计在总户数的50%以上,大概是不成问题的”。而到了南宋,在总农户中“自耕农已经只有三分之一左右了”,“佃户逐渐成为劳动者的主体……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法律地位比过去高了”。[107]宋代后期佃户超过自耕农,当无疑议。明初自耕农大增,从那么多的垦荒移民,就知自耕农当是农民主体,而中后期佃农又多过自耕农。清代至少有三分之一农户是自耕农,而佃农占据了农民主体地位。王毓铨说古代自耕农难以估计,但有个印象,即“全国统一在一个朝廷之下的时候,尤其是统一在一个强有力的朝廷之下的时候,‘自耕农’的数量多于私人佃户,至少不少于私人佃户。就地区讲,大江以南汉族地区多佃户,尤其是江南苏松。大江以北黄河流域多自耕农”。[108]这个印象是说朝代初期自耕农多,而后减少;北方自耕农多,而南方佃户多。王毓铨既看到了自耕农众多,又看到自耕农与佃农的相互变化关系,很有见地。笔者在《关于中国封建时代自耕农的若干考察》中说:“在封建时代,自始至终有大量的自耕农,在封建制前期他是农村居民的主要成分,到了后期,比重减低,也还占到农户的三分之一。”如今依然是这种想法,不过可以重新表述为:大略地说,唐代以前,自耕农为农民的主体,唐代以后,随着依附农的减少,平民佃农增多,社会地位提高,逐渐取代自耕农的地位,时或上升成为农民的主体。(www.xing528.com)

探究自耕农在农民构成中得以长期成为主要因素、佃农地位得以上升以及双方地位转化的原因,多层级土地所有制的变化当是着眼点之所在。第一个要考虑的因素则是官田的私田化,扩大庶民土地所有制,启发我们思考的是漆侠、乔幼梅在《辽夏金经济史》所叙述的史实。他们说金朝初年把400万人的猛安谋克迁到北中国,大规模地拨给土地,实行牛头地制度。这是一种占地方式,即土地为国家的,而归占有者使用,后来“许多猛安谋克户把国家授予其自种的官田当作私有土地或者出卖或者出租”,“牛头地作为国有土地的色彩越来越淡薄”,这就是“官田的私有化”。又说金章宗“定屯田户自耕及租种法”,准许猛安谋克户把每丁自种四十亩以外的土地出租,金宣宗承认给军户拨授的土地为永业田,“即把官田当作合法的私有土地”。据此,他们认为“计口授田制显然已从国有制的外壳中蜕变出来,变成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分配方式了”。[109]他们认为土地制度的区别在于国有制和私有制,与笔者的多层级理解不同,但这不妨碍对他们具体观点的借鉴,这就是官田的私田化认识。官田的经营,在所有权的层级上属于第二层级,皇帝不仅在名义上,而且在事实上都拥有所有权,分配给贵族、官僚、军士乃至农民使用,而他们由使用权、占有权逐渐地拥有所有权,就是把官田变为私田,令官田减少,私田增多。山林川泽,在整个古代都是属于国家的事实,没有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但是垦田中的官田数量在减少,其原因在于皇帝对它的支配政策发生了变革。皇帝将官田用作贵族庄田、官僚职田,没有多大变化,而在给农民方面的前后不同时期变更颇多。早期,比如汉代,皇帝处理贫民就耕问题,多是将官田出租给农民,收取与私人地主差不多的地租,只把极少数的耕田赐给农民。耕田出租,所有权仍完整地保持在官府手里,是官田仍多。到了后期,政府的举措向有利于官田私有化发展。像金代400万人的官田私有化了,其数量之巨大,可想而知,事情还不止此,更重要的是皇帝对官田一般不再出租,而是径直给予农民,就像明初那样的移民垦荒,给农民以土地所有权。清代的“更民田”政策,承认农民已占有的明朝官田为私有田。将官田给农民的政策,使庶民拥有的土地增多,从而使庶民土地所有制得到发展,也令小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不断产生,稳定他们的地位。

第二个考虑的因素是土地买卖权力程度的变化,与庶民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董仲舒讲的“除井田,民得买卖”,道出了战国以来土地就可以买卖的事实,问题是土地买卖的自由程度如何,那是由古至近逐渐变化的。官方要控制买卖的程度,而民间要求摆脱官府的制约。王莽宣布土地为王田,不得买卖,可是百姓怨恨,因此不得不改变为允许买卖的政策。北朝均田令宣称国家给民份地,虽然实际做不到,但是观念上土地是皇帝所有,不准买卖。然而唐代均田制把份地划为永业田和口分田,前一种田可以买卖,对这种变化,是政府对农民土地买卖权限制上的松动,似乎可以认为是农民要求土地所有权和扩大买卖权的结果。待后均田制破灭,政府再没有控制土地买卖的制度,所以宋朝人讲这种情形是“田制不立”。[110]政府减少对土地买卖的干涉,允许它在较大程度上进行,土地买卖比较能够顺利实现,因而可能变得频繁,事实也正是如此,那就是土地兼并越往后越激烈。董仲舒说“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表明土地兼并已经很严重了,汉哀帝时土地兼并进一步恶化,于是有辅政师丹、丞相孔光的限田主张,而无任何效果。[111]到了唐代,杜佑说:“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112]表明唐代的土地兼并比汉代更为严重。土地兼并的一个标志,是土地转移的迅速,也即频繁地更换主人,宋代出现“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的情形[113],兼并形势愈加激烈。到了清代,钱泳说:“俗语云:‘百年田地转三家’,言百年之内,兴废无常,必有转售其田至于三家也。今则不然……十年之间,已易数主。”[114]说明清代田地转移更频繁,土地兼并更猛烈。土地的自由买卖,使富有庶民与特权者在兼并土地的竞争中处于同等地位,有了买卖的方便,更容易拥有土地,造成庶民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于是,多层级的土地所有制中,第三层级的私人土地所有权,主要拥有者的身份发生了变动,唐代以前,特权等级地主土地所有制发达,地主多有特权身份,是身份性地主,他们控制耕种其田地的劳动者能力强;唐代之后,庶民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取代了身份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地位。这是土地所有者身份的变动。这种变化,对庶民地主有利,而对自耕农不利,并产生出大量佃农。唐代以前,身份性地主拥有巨量土地,但他们人数究竟有限,所垄断的耕地比后世地主要少得多,客观环境允许小农拥有土地,所以自耕农能够大量存在。唐代以后庶民地主拥有的土地在总量上要超过前此的身份性地主,这两者所拥有的土地加在一起,就占有了大部分耕地,迫使相当部分自耕农丧失土地,下降为佃农。农民中自耕农的减少,就意味着佃农的增加,所有在庶民地主土地所有制发达的情况下,佃农数量超过自耕农。与此同时发生的事情是,庶民地主对佃农的控制力减弱,使佃农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社会地位上成为农民的主体。总之,中国古代社会,随着身份性地主土地所有制向庶民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转化,农民社会中的自耕农重要地位,时或被佃农所取代。

第三个考虑的因素是土地所有权第一层级实施的作用,影响自耕农。佃农数量增减和存在状况。当政府实行允许农民垦荒、将官田给贫民为永业政策时,以及实行政治改革多少有些成效时,自耕农就会增加和稳定;反之,实行把官田租给贫民的政策时,对豪强兼并土地束手无策时,乃至自身参与兼并时,就会使自耕农在挣扎中落入佃户行列,而使佃农增多。

第四个考虑的是其他社会因素和土地买卖的作用。中国传统的财产继承法是诸子平分制,它的实行,往往使富人变穷。试想,一个地主家庭,经过几次诸子分家之后,田产分散了,有的子孙会落入自耕农行列,甚而为半自耕农、佣工。当大的战乱,特别是农民战争之际、之后,大土地所有者死亡、流亡,农民自动耕占他们遗留下来的田地,若经政府承认,就是名副其实的主人了,成为自耕农。土地买卖,会使有的地主下降为自耕农、半自耕农;也会让一些佃农上升为自耕农。总结自耕农、佃农在农民构成中的状况以及他们地位变动的原因,多层级土地所有制下,作为政府行使其土地权力的象征的有关政策,庶民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土地买卖程度的变化,以及其他社会因素,综合起作用,而庶民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更是关键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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