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农与自耕农一样,在古代社会始终存在着,董仲舒说“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63]无地的农民为求生存,赁地耕种是一条最可行的道路,于是成为佃农,也就是前面讲到过的,董仲舒说的“或耕豪民主田,见税什五”的佃农,王莽所说的“分田劫假”的佃户,康熙帝讲的“皆赁地出租”的佃户。佃农的数量也非常大,有时超过自耕农。佃农所租赁的土地,多数属于私田,与地主形成主佃型租佃关系。少数属于官田,与政府构成直接关系,成为官佃,此种类型虽少,但历朝都有,西汉元帝屡次将公田“假予贫民”“无田者皆假之,贷种食如贫民”[64],其中一部分是把公田出租给佃农。还有一些有地农民,由于种种原因,被迫带地投靠豪民、官僚以及寺观,成为佃农,而被官府认为是“挟佃诡名”。[65]无论官、私佃户,都要交纳大致相同的地租。
佃农的社会身份有属于良人和非良人的不同,这里先交代平民身份的。大体上说,秦汉时期和宋代以后的佃农中有一部分人具有平民社会地位,是法律上的良人,可以向上流社会流动,如东汉“四世三公”的杨氏家族创业者杨震,原来“假地种植”[66],一度的佃农地位并没有影响他官至太尉。汉朝政府向他们征收人口税和徭役,仅仅不交纳田赋。中古时代佃农身份下降,而随着土地所有制的庶民化,佃户身份逐渐提高,“唐中叶至宋,北方佃农对主人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明显削弱”。[67]宋代有多种关于佃农的法令,但总的倾向是人身依附关系减轻,基本上具有退佃、迁徙自由,接近平民。所谓“佃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68]元代政府宣称,“所谓地客,即系良民……禁治主家科派使令,地客与税民户一体当差,实为官民两便”。[69]宋、元两代禁止地主对佃客的人身控制。明代初年规定,“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以少见长之礼”[70],表明主佃处于相对而言的对等地位。在法律上,宋元时代主佃冲突中,在量刑上主佃不平等,而清代已基本改变,严惩官绅地主对佃户的凌虐。[71]法律虽然没有明言佃户是良人,但实际上是平民,他们可以读书科举,可以出仕,这就是良人的权利。笔者在《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绪论》中说:“……佃农逐渐平民化。大部分佃农由宋元时代的转化,到明清时代成为平民。历史好像是在开玩笑,从秦汉时代的自由佃农,变为中古的依附农,到明清时期终于又成为平民佃农。”[72](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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