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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国家与地区民事诉讼失权制度的共同特征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在民事诉讼领域确立了失权制裁制度。因此,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在设定当事人失权制度时,均将当事人的过错作为失权制裁的前提条件,而并非仅从行为外观来贸然判断,从而使该制度之本旨得以凸显。

两大法系国家与地区民事诉讼失权制度的共同特征

通过分析上述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例可以发现,两大法系虽然在法律传统和司法实践上存在“理性主义不同于经验主义,或演绎推理不同于归纳推理”[1]的巨大差别,但在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上仍然存在一些共同之处。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失权制裁均是惩治逾期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有效利器。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在民事诉讼领域确立了失权制裁制度。对于当事人逾期提出的攻击防御方法,法院可予以驳回,在后续审判中不予采认,从而保护适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并确保诉讼的顺利推进。当然,较之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逾期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施以失权制裁的单一性,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制裁方式更为多样,除课以失权外,法院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逾期提出方处以罚金或拘留,甚至判处藐视法庭罪。

第二,均须当事人对于逾期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行为的作出存在过错。从本质上讲,对当事人逾期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行为施以失权制裁并非针对该行为本身,乃是针对当事人作出该行为的主观方面,即对其非善意的心理状态予以苛责。因此,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在设定当事人失权制度时,均将当事人的过错作为失权制裁的前提条件,而并非仅从行为外观来贸然判断,从而使该制度之本旨得以凸显。(www.xing528.com)

第三,均要求当事人逾期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行为可能导致诉讼迟延。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事人失权制度确立的直接目的便是确保程序的顺利推进,对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公正、平等保护以及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等深层目的均融入在对该直接目的的考量之中 (虽然有时会产生一定冲突,但适当的制度设置可以使诸价值取向达到基本平衡)。因而,从结果上看,防止诉讼迟延便是布设当事人失权制度时需要考虑的首要目标。鉴此,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将是否可能导致诉讼迟延作为对当事人逾期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行为能否施以失权制裁的重要判断指标,从而避免无谓的失权制裁 (即“为了失权而失权”) 从反面影响诉讼的正常推进和案件真相的顺利发现。

第四,均赋予法院在采取失权制裁措施上的自由裁量权。考虑到具体案件实际情况的复杂多变,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均未赋予失权制裁以绝对强制的效力,而是将该措施在个案中采取与否的裁量权交由主审法官,由其综合考量本案的具体情况后再决定是否适用。即便是当事人逾期提出特定攻击防御方法的行为已符合启动该措施的所有要求,主审法官同样可以基于正当事由不予实施失权制裁。此种制度布设,从规则角度来看,可以防止因制度的过于绝对而导致僵化进而丧失生命力; 从法院角度来看,可以增强主审法官对个案审理的掌控度,从解决全案的角度出发做到“张弛相宜”,促进纠纷的优质化解; 从当事人角度来看,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案件最终的妥善处理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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