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过程,既需要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又需要全面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行政审判的工作性质还决定了,行政诉讼的过程和结果还不能与群众脱离。研究表明,受访者是否接触过法官,是否参与过行政诉讼,会对法官的评价产生较大的影响。接触过法官的受访者,对法官队伍的整体评价较高。而参与过行政诉讼的受访者,对法官队伍的评价则呈两极分化趋势,正面评价和负面评价均高于平均比率。尤其是以旁听的方式参与过行政诉讼的受访者,对法官队伍的评价比较低。如果将民众、行政人员、律师三类群体对此题的回答作比较,可以发现,外界的评价与法官的自我评价之间尚存在一定的差距。[47]三类不同群体对法官的评价都比法官的自我评价更为负面,其中民众和律师对法官的评价最低。但是好的一面是,三类群体选择居中“一般”的比例最多,这也表明法院与民众、律师、行政人员之间还是有相互沟通的基础信任。反过来,对法官来说,也认为民众法律素养的欠缺是有碍司法公正的原因之一。在本书第四章提到,半数以上法官认为“群众不懂法”是导致审判难的原因,这个数据与1992年《行政诉讼法》实施不久,龚祥瑞先生主持调研的数据几乎接近。[48]二十多年来,应该说随着国家普法宣传的跟进和大众自身知识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众对法律的了解肯定也会相应提高,但是法官仍然认为民众不懂法,这是为什么?到底是普法效果有待加强,还是法官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期望太高。事实上,相较于法官而言,民众的法律知识可能永远都不如法官,那么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要达到多高的水平,法官才可能满意,才觉得可以不阻碍行政审判的顺利进行呢?或许受传统理念的影响,在民众心中始终更重视结果公正,这本身与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理念的法官理解的司法公正、公平是有差距的,对法律而言,有时候程序法律事实是大于客观事实的。这或许也是在遇到棘手案件时,法官更倾向采取案外协调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原因之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还没有建立起广泛而强有力的民众基础,当事人很难理解其中的意思,更不能判断对自身的价值。本书第四章也提及整个社会,特别是普通民众对《行政诉讼法》的了解程度还不高,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内容及其程序运作仍然比较陌生。只有让民众能够走进司法、参与司法才能信赖司法、守护司法。只有通过加强行政诉讼中的民意沟通,让老百姓更了解法律法规,才能增进法官与民众的相互理解。只有民众对行政诉讼制度的精神和内容从内心上接受与认同,才能内化为民众的自觉行动和选择,进而反过来推动法律的实施。
《行政诉讼法》的有效实施,需要获得民众的信任。司法实践中,强调要通过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决不意味着违背法律去寻求社会效果,而更多的是要求审判人员在法律的框架内,适当作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如增强行政裁判的说服力,重视在裁判书里的解释和说明,提高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认可,提高社会对裁判结果的可接受度,以此逐渐培养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转变法院和法官的工作态度,开展审判外的延伸性工作如“沟通协调”“提出建议”等,追求裁判的社会效果;在立案阶段,对各项起诉条件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让当事人清楚行政诉讼程序,并告知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后果;在审判阶段,继续对程序性事项进行解释和说明,告知当事人举证、辩论、陈述等程序的要求和运用;在结束审判后,向当事人解释和说明裁判的理由和依据,帮助双方理解、接受裁判的结果,引导他们尊重法院的裁判。最后,要充分注重行政判决和裁判文书中的释法说理,既能够充分反映行政审判法官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依据和智慧,也能够在客观上承载双方当事人持有的理由和证据,还有利于一定程度上消除当事人上诉、申诉、信访的想法和苗头。总之,在面对司法困境时,法院不是要一味地妥协和退让,而是要重视将宝贵的司法资源投入到案情复杂、适用法律困难、行政争议较大的案件说理上去,让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彰显司法文明公正。(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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