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诉讼中的弱者应当怎样界定?其一,将法律过程(核心是指司法)视为一种博弈,而博弈双方总是存在着经济状况、社会名誉以及网络关系上的区别,在某些较为极端的状况下,两者之间各方面的差异就会演变为诉讼中的强弱优势。其二,在司法场域之中,对比国家公权力而言,公民在权力方面显然处于弱势地位,是诉讼中的弱者。弱者在诉讼活动中为了取得胜利就会采用更多的策略,这些策略可能发生于台前也可能发生于幕后,可能为公开的行动也可能是隐秘的算计。总之,由于诉讼各方的行动策略使得整个诉讼过程是动态变化的而不是机械静止的。那么,诉讼中弱者的策略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其有怎样的行动逻辑,所采用的策略和行动逻辑与弱者自身的法律意识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呢?
司法实践中,弱者的诉讼策略大概有两大模式:其一,通过力量的平衡。即弱者通过引入法律外的力量,诸如政策、舆论、社会关系等来使得强者与弱者之间减少差距,能够相互对抗,或者是至少形成两者间力量基本均衡的状况。如在行政诉讼中,相对人就常常利用“抱团”维权方式来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93]除此之外,利用媒体也是诉讼中弱者常常采取的策略。因为媒体的特殊性,在某些案例中,一旦与商业利益结合在一起,就可能产生巨大的影响力和眼球效应,有时候连法律权威也无法与之抗衡,司法的过程和结果经过媒体的解读后可能会招到社会的反感从而产生压力。此类策略并非仅仅专属于弱者,但是其在弱者身上却又是最典型的表现。这恰好也可以解释本章前面所提到的普通民众在遇到行政争议时更容易求助于媒体的现象。其二,斯科特理论[94]之中的计谋。例如在案件里面,弱者往往会利用营造某种法庭氛围、刻意控制出庭的人员构成等手段强化和提高社会对其的同情心。在某些时候,弱者甚至需要同时利用有形、无形两类力量,方才有助于解决自身在资源方面的弱势,并以此来占据一定有利地位。尽管弱者的行动目的是追求公平与正义,但不管弱者利用何种力量和采用哪一种手段,都是超出法律框架的行为。这些手段和目的之间相互矛盾,反映出弱者诉讼的边界:弱者能够尽可能地调用法律之外的各种资源(包括对于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士的求助),但是却无法影响法律的具体适用;弱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造舆论,但是却不能触碰政治的边界;当然,弱者所进行的诉讼虽然看起来力量有限,但也不能否认其意义。在司法实践之中恰恰是这些行动策略塑造和描绘了弱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动,并进一步为法律的发展、改革和变迁提供了“自下而上”的基础和条件,这或许才应该是法治的真正核心和发展方向。[95](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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