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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各方的法律意识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量的调研数据显示,行政诉讼参与各方主要存在对行政诉讼制度及其运用的三种态度:“敬畏”“利用”和“反抗”。“敬畏”是在意识上把行政诉讼制度当成一种日常生活之外的外在的、客观的、静止的体系,与日常生活不存在相联与交叉,法律与日常生活被理解为不同的秩序。行政诉讼被完全视为是权力的产物,具有反复无常的特点。认为行政诉讼受正式程序、机构和观念的约束,对现实问题并不能加以解决。

行政诉讼中各方的法律意识及优化建议

大量的调研数据显示,行政诉讼参与各方主要存在对行政诉讼制度及其运用的三种态度:“敬畏”“利用”和“反抗”。每一种意识类型的体现都建立在主体不同的文化、阶级和地位背景之上,表达了其对行政诉讼制度的不同理解和感受,体现了主体与司法机关的不同关系。

“敬畏”是在意识上把行政诉讼制度当成一种日常生活之外的外在的、客观的、静止的体系,与日常生活不存在相联与交叉,法律与日常生活被理解为不同的秩序。其特征为:(1)想象和相信行政审判权威的存在;(2)认为行政审判具有一定的客观公正性;(3)相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规则或者规律,并且限制或者影响着人们的行为;(4)意识到通过行政诉讼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或达成某种结果;(5)认为将行政争议诉诸行政诉讼会产生一定的成本,耗费日常生活的精力。

“利用法律”则体现出更多现实主义的算计。在“利用者”的意识里,行政诉讼过程被看作充满博弈的竞技性领域,人则被假设为“理性人”,根据对成本和授意的算计来采取行动。这种参与者相信法律具有清晰性,认为自己只要掌握法律的规则、就可以获得胜利。其具体特征为:(1)行政诉讼可以被看作人们追逐自我利益的方式,可以通过运用策略进行算计。(2)虽然行政诉讼的结果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但是经过整个诉讼过程后总会有一个结果,胜诉、败诉或是和解。(3)能力方面,个人的经验会对最终的诉讼结果产生巨大的影响,个体所能够使用的法律资源中最主要的是律师以及集体行动。(www.xing528.com)

“反抗者”的意识里存在着对行政诉讼的沉默、拒绝、缺席、公开对抗、试图置换、不信任甚至反讽等意识和相应的活动。法律往往被体现为一种异己的权力,试图侵入日常生活。其具体特征是:(1)认为权力创造了规范,相信强权即公理。行政诉讼被完全视为是权力的产物,具有反复无常的特点。(2)认为行政诉讼受正式程序、机构和观念的约束,对现实问题并不能加以解决。(3)在面对行政争议时,常常运用伪装、消磨时间、胡搅蛮缠等非理性的反抗策略。[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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