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实施状况不佳
虽然《行政诉讼法》(1989年版)第1条的规定,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应该是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目标。但调查结果却表明,在律师心中,行政诉讼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在被问及“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机关的影响”时,大部分受访律师表示虽然从客观上讲,行政诉讼的实施对行政机关有一定的影响,但效果并不明显。[32]这其中原因很多,有可能是因为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意愿不高导致行政诉讼无法发挥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但目前我国的司法不独立,司法受制于行政,导致行政诉讼不能根本地发挥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也被认为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大部分律师对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7条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效果也并不看好。大部分受访律师和民众都认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些法院法官不能够做到完全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明显存在偏袒行政机关一方的现象。[33]更可悲的是,大部分受访律师认为即使打赢了官司,也是得不偿失。[34]这说明不论是从律师角度,还是从民众角度都认为在行政审判中《行政诉讼法》并未得到很好地实施。
2.律师对《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态度(www.xing528.com)
尽管大多数受访律师认为《行政诉讼法》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但是律师却并不认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是当务之急。大部分受访律师认为,之所以《行政诉讼法》不能得到很好地贯彻,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其原因并不主要在于《行政诉讼法》本身的不合理而在于行政审判缺少独立性,受行政干预太多,取证难,以及行政判决执行难。[35]如果在司法实践中没有获得上级的认可或舆论的广泛支持,即使修改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很难实施;如果没有相关配套的措施,即使修改了《行政诉讼法》意义也不大。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的讲话表明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36]故而,我国“法治”面临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法律的制定,而在于法律的执行。对《行政诉讼法》而言,就是在发生行政争议之后,如果相对人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能否按照法律的规定公正严明,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行政诉讼法》不能很好地贯彻发挥又进一步加深了律师在行政诉讼活动的权利受限、取证困难。从资料数据可知,在所有收集的一审行政案件中,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的占25件,这其中有9件是律师代理的行政案件,有1件是非律师的法律工作者代理的案件,有7件是由公民代理的案件。在所有收集的一审行政案件中,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一审行政案件占91件,其中有31件是律师代理的案件,有5件是非律师的法律工作者代理的案件,有25件是由公民代理的案件。[37]可见,在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很少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主动调取证据,也很少依申请调取证据,且对于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诉讼程序,不论是律师、法律工作者还是公民代理在司法实践中均较少运用。这也导致原告聘请律师代理相较其他代理方式而言,不论是诉讼技术的运用还是胜诉效果,优势并不明显。因此,《行政诉讼法》的问题更多的不在于立法本身的问题,而是在于实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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