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律师的访谈可以知道,大部分律师更倾向于代理民事案件,因为民事案件在所有代理的案件中能够自由发挥的空间最大,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实际发挥不了多少作用,而行政诉讼案件面对的行政干预是最大的。[24]也许因为行政干预的缘故,大部分律师认为行政诉讼能够胜诉的原因重要的是遇到公正的法官和具备一定的关系。[25]这可以说是大部分律师对代理行政诉讼效果的自我认识。通过调查问卷还可以发现,即使是律师自己遇到行政争议,也不会把提起行政诉讼作为自己的首选,在问及“如果您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请问您首先会怎么办”时,只有21.3%的律师选择到法院打官司。[26]可见尽管律师对自己情况更了解,对专业知识更加清楚,对维权手段更加熟悉,但是也并不是把通过提起行政诉讼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首选。换句话说律师同样认为司法实践对《行政诉讼法》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标的实现程度是有限的。调查资料显示,大部分律师对于《行政诉讼法》能够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持否定态度,认为行政诉讼对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十分有限,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律师认为,《行政诉讼法》根本起不到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27]故而,多数受访律师表示自己首先会建议当事人选择通过行政机关内部自行处理的方法来解决行政争议,如与该行政机关进行沟通或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等,只有1/5不到的受访律师会首先建议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这再次说明,大多数律师并不认可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效果,只有极少部分的律师对行政诉讼饱含希望,认为通过行政诉讼能够彻底解决行政争议。[28]
此外,民众的观念也是影响律师代理行政案件多少的关键。对中国的普通民众来说,由于受官民关系传统观念的影响,大部分民众不会把提起行政诉讼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首选。连受访律师在被问及受处罚人选择到法院打官司的理由时,也只有不到25%的受访律师认为之所以会做出如此选择是因为受处罚人相信法院会作出公正的行政裁判,而绝大多数的受访律师(60.3%)都认为相对人之所以会选择到法院打官司是迫不得已。如果民众在遇到行政争议的时候不会把提起行政诉讼作为首选,那么律师当然就不能在这一领域发挥其价值。此外,在可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受访民众尽管大多认为律师比自己更有法学专业素养,但是也认为是否了解和能够熟悉运用行政诉讼并不是打赢行政官司的保障,民众大多认为处理行政争议时“有关系”比请一个有名的律师更重要。[29]因此,尽管多数受访法官肯定懂法律的诉讼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能发挥作用,但对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没有苛求,认为诉讼代理人是否为律师并不重要。这一点,通过分析裁判文书的结果也可以反映出来。有学者曾经大范围收集了一审案件裁判文书并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在收集的所有案件中……将取得胜诉的一审行政案件与一审行政案件总量比率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经过律师代理的案件与没有经过律师代理的案件对案件的胜诉率影响并没有较大的差距,甚至非律师代理的行政案件胜诉率还高于律师代理的案件”。[30]数据显示有一半以上的受访法官认为“没有必要”规定原告必须由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强制代理制度。[31]可见在法官眼里,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也不大,而这些又反过来影响了律师代理行政案件的信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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