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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法官的理想与追求

时间:2026-01-23 理论教育 蝴蝶 版权反馈
【摘要】:其二是要设立法官职业化薪金保障制度。总体而言,将法治梦作为毕生努力的事业,愿意以己绵薄之力推动法治建设进程的法官占87.8%。这可以表明至少在大多数法官的心中是怀有“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的。通过统计可以发现,有一半以上的法官赞成加强行政诉讼的检查监督。

1.行政审判法官的“法治梦”

面对现实的机制和体制,法官有诸多心声和愿景,大多数法官认为应该解决如下问题:其一是提高职业荣誉感。近70%的法官渴望得到大众的认可和尊重,并希望将大众的认可作为待遇提高与否的标准,而不再仅仅通过追求担任领导职务来提高自己的职业级别和待遇;认为法官管理要去行政化,希望改革法官行政职级结构,探索法官单独序列管理,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晋职晋级和遴选制度,渴望法官职业获得独立而有尊严感的晋升途径。其二是要设立法官职业化薪金保障制度。超过80%的法官希望消除当前“办多办少一个样、易案难案无差别”的现象,希望能够通过法官职业化薪金保障等制度,用更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确立法官薪金的标准,审判工作实际成绩大小应该体现在待遇的差别上,优秀的法官理应获得更好的待遇和保障。其三是回归司法本能。接近60%的法官希望厘清司法职责,认为法官应以执法办案为首要职责,应减少行政化干扰,避免执法办案过多让位于其他各种繁杂事务,让法官回归纠纷裁判者的应有定位。36.7%的法官寄希望于扩充司法辅助人员配置,强化司法辅助人员保障机制,外出调查、保全送达等常规性、事务性工作由辅助人员完成,使法官有限的时间、精力专注于审执工作本身。超过60%的法官期待建立科学的法官职业评价、保障机制,完善不适格人员退出机制,实现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其四是提高综合能力。接近30%的法官希望获得更多的培训机会,拓宽学习途径,其中16.3%的法官渴望得到应对突发舆情和公共危机事件的学习。青年法官培训深造的意愿强烈,85.7%的年轻法官认为职业发展最大的瓶颈是司法经验和社会阅历不足;16.3%的年轻法官渴望到基层一线锻炼;67.4%的年轻法官渴望得到资深法官的传帮带,尤其是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时,希望及时获取审判经验指导,以避免工作中走弯路、绕圈子。其五是回应基层实践。36.7%的法官认为上级法院业务指导应立足于基层审判实际,出台相应的司法制度、创新举措前,应先至基层法院摸底调研,了解把握基层审判工作的实际状况和需求,先行出台意见草案后再征询各方意见,避免“拍脑袋”定思路、出办法式地出台一些徒具形式、操作性不强、对提升司法效率收效甚微的司法举措。同时,对相关制度性文件要出台配套实施细则,避免基层法官盲目参照,曲解本意,出现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况。[20]

2.行政审判法官的自我评价(https://www.xing528.com)

尽管中国法官自身保障严重缺失,但是法官仍然普遍有着强烈的法治信仰和浓厚的法律人情结。调查显示,接近50%的法官(本段中所称法官均包括其他审判庭的法官)坚信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是历史必然,司法体制也终将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38.8%的法官认为法官职业最贴近社会民情,最能发挥法律公平正义的效用。尤其是18.4%的资深法官能从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感受到法治的进步,能以历史发展的眼光理性看待法治建设进程的迂回和反复。超过40%的法官珍惜职业荣誉,认为自身的一言一行代表着法院形象,影响着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工作中勤勉敬业,恪守司法礼仪,努力维护司法公信。38.8%的法官认为职业荣誉感来源于个案公正的积累,能理性看待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质疑,希望以个案的公正裁判,赢得当事人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24.5%的法官认为外界的评价不足以左右自身的职业荣誉感,努力在工作中追求“无愧于信仰,无愧于内心”的卓然境界。总体而言,将法治梦作为毕生努力的事业,愿意以己绵薄之力推动法治建设进程的法官占87.8%。[21]

如表5显示,在行政审判过程中,高达97.1%的受访行政审判法官会考虑是否最大限度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个比例是相当高的,可见绝大部分法官都具有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要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法治意识。尽管绝大多数民众和律师认为在行政审判中法官对行政机关的态度更好,但是法官却不这么认为,接近70%的受访法官认为,自己在行政审判中对老百姓和行政机关的态度是一样的。这可以表明至少在大多数法官的心中是怀有“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的。只是前面所提到的法律以外的其他因素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但是无论如何大部分法官仍然报有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的理念。然而其所处的环境所受到的限制让他在作出价值选择时难以抉择,于是,法官对自己职责和司法价值的追求发生了偏差,并进一步破坏了法官对“自由”“公正”等崇高信念的坚守。正如受访法官Q谈到的:“我国的司法体制决定法院不能独立审判,依法公正审判很难,而且不现实,法官在审判时不得不考虑很多因素,而有的因素是不该考虑的,再有就是行政机关经常不出庭,完全不把法院当一回事,但是我们也不敢得罪当地政府,在作裁决的时候可能还要向上级领导汇报。国家法律虽然在不断出台,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未必能得到好的保障,胳膊拧不过大腿,是吧?能忍则忍吧,有时候,作为法官也想为法治理想奋斗一下,但是最后都可能面临失败,有些时候说实话是被收买了,总之,感觉前途不够光明。”通过统计可以发现,有一半以上的法官赞成加强行政诉讼的检查监督。[22]虽然看起来有些费解(因为行政诉讼中的检查监督,虽然监督对象也包括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但主要还是对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但是这从侧面印证了法官们大多抱有司法公正的法治理念和抱负,并且自己认为受到各方面制约的行政审判的实际质量并不高。数据显示,自我评价为“一般”的受访者约占三分之一,选择评价“很好”的受访法官不到10%。当然超过半数的法官并不认为这是由法官的业务素质不高造成的。有受访法官谈道:“行政审判不是仅仅考虑法律因素,行政诉讼中当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不一致时,若偏离法律依据,法官要承担很大风险;若依据法律,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差时,法官又要承担当事人信访或者有关领导等方面的压力。”而如果全部满足了这些因素,可能最终的裁判早就已经不再符合行政法官“公正司法,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初衷了。这些都是造成法官的自我评价和职业认同感低的原因。[23]或许正是因为法官感到自己无法改变现状,从而转向第三方力量,希望借助检察机关等外力提高行政审判质量,也给自己能够独立公正审判行政案件,不受外界干预增加砝码、动力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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