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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现有体制的依赖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传统的人财物管理体制,让司法无法独立,不能抵抗行政机关的干预,但对已经适应这种体制的法院法官来说,却可以借助权势、获得利益,推卸责任。比如对地方各级法院来说,尽管人财物的管理已经发生变化,但是各级地方法院人员的组成和任免仍然由人大决定,法院的工作也由人大监督,法院还是会有所顾虑。

法官对现有体制的依赖及优化建议

二十多年来,法院在现存的体制和框架下也尝试过很多改变和突破,最高院在首部《行政诉讼法》颁布的二十多年来就制定和颁布了18个司法解释,希望能改善司法环境,减少和消除行政机关的干预现象。如最高院2008年1月发布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认了“提级管辖”和“异地交叉管辖”制度。这些制度都是地方法官为减少本地行政机关的干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创造和发明。[38]但是所有法院自身进行的改革和变通,都是治标而不治本的,因为这些改革和变通都只是局限于法院对自身困境的摆脱,而不能对整个司法环境做出彻底的改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司法改革进入新阶段,法院的人财物将实行统一管理,以此去司法“行政化”,减少法院对地方政府的依赖性。那么,法院对此有何看法?《南方周末》报道,各级基层法院在面对“省以下法院统一管理人财物”的机制改革时居然表现出纠结和迟疑。按照陈光中教授的分析,这是因为多年来各级地方法院与各级地方政府之间早就已经形成了相互利用、彼此配合,互相服务的共存关系。虽然人财物改革受阻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各级地方政府反对交出权力,但是实际上,许多地方法院也不想完全与政府脱离关系。[39]并且这种心态是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的。虽然从理论上讲,审判权应该被独立行使,司法应该独立,但是对案件的审理最终会落到法官个人的身上,这就无法避免法官自己的主观意愿,法官自身是否愿意独立行使审判权无疑会影响司法最终是否能够独立行使,而其意愿又往往基于自身利益受影响的程度。数十年来,中国司法一直处于司法与行政“一体化”生存的运行状态,不管是司法体制内人员的升迁、待遇的提高,还是职级的变化,甚至法院自身职责和功能的发挥都离不开对地方党政的依赖。可以说,多年以来,在旧有体制之下,法院与法官已经“适应”了这种特殊的环境,并享受着这种特殊环境所异化和产生的各种利益,司法与行政相互合作、各取所需,很多人在如此共存关系中甚至已经鱼水情深。虽然传统的人财物管理体制,让司法无法独立,不能抵抗行政机关的干预,但对已经适应这种体制的法院法官来说,却可以借助权势、获得利益,推卸责任。未来的司法改革要想打破这种现象,必须得到多方面改革的配合。比如对地方各级法院来说,尽管人财物的管理已经发生变化,但是各级地方法院人员的组成和任免仍然由人大决定,法院的工作也由人大监督,法院还是会有所顾虑。有基层法院法官直言不讳地说:“改革后,基层法院审判员的任命权是仍然属于地方还是归上面管,每年还需不需要向当地人大作报告,如果人大不通过法院的报告怎么办,还能不能继续担任法院院长”,[40]这些问题无疑都是十分现实的。其实,就司法体制的最初设计而言,司法的独立性并不存在因为人财物的管理而被削弱的可能,司法权不管是相对于上级法院来说还是相对于地方人大、政府来说都是独立的。但实践中,对人财物的管理却成为影响和阻碍司法独立的主要原因。不过,即便如此,不少地方法院和法官也不一定就愿意并且接受当下为实现司法独立而对人财物的管理实施的改革。因为相对于既得利益而言,法院和法官更能接受地方对司法的干预。这一方面是因为法院习惯了被干预的生存状态,更重要的是干预有时候也是一种协助,并且通过干预还能为自己产生巨大的利益。而派生出这些利益才是改革真正应该祛除的顽疾。或许,审判独立的前提是人格独立,而人格独立需要可靠的制度依托,必须给法院和法官生存的土壤和发展的空间应有的尊严和荣誉,而并不是理想的道德主义。要想真正实现行政审判的独立,必须让人大、党委、政府各归其位,各个权力相互监督并有效运转。但是就现阶段而言,由于法院在地理位置上永远不可能完全脱离地方政府,因此纯粹的司法独立也是不能一蹴而就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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