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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层制下的行政审判法官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方面,当下我国行政审判法官的地位不高,还不能与行政权力相对抗,对此很多法官已经有所意识。比如2015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法院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和阻碍受理行政案件。2015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成效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行政审判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应该是司法的“去行政化”改革。

科层制下的行政审判法官的优化措施

一方面,当下我国行政审判法官的地位不高,还不能与行政权力相对抗,对此很多法官已经有所意识。比如影响很大的“河南种子案”,该案的主审法官因宣告该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不符,下位法违反上位法,不能够予以适用,居然遭人大弹劾。直到现在,很多受访法官都还悻悻然于此事。一名法官在访谈过程中谈到了这样一件事:在这个法官曾经办理的一起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希望原告方都能和解撤诉,并希望该法官能够促成此事。但是该法官觉得用这个方式处理该案件并不是很妥当,于是找了一个理由拒绝行政机关。该法官借口说庭长可能会反对,行政判决书也已经制定好了。但是,该行政机关的一位副局长不屑地对他说,庭长不过就是科级干部,不可能不服从组织的安排。该法官大吃一惊,也从此深刻感受到“组织”力量的强大。当笔者问及新规定的“干预案件记录”制度是否有效时,该受访法官表示:“虽说,中央下达了权力干预案件法官记录制度,但又有哪一位法官会如实记录权力对自己审判案件的干预,除非法官不想干了,除非干预的那个当权者落马了。”另一方面,从理论上讲法院除了审判事务外,其他事务本应当和法官无关。但在中国,法官除了审判任务,还有其他庞杂事务缠绕着法官,让法官“欲罢不能”,却又欲哭无泪。访谈中J法官谈道:“中国的法官一会儿司法下乡,一会儿司法为民,一会儿司法能动,一会儿地方政府让处理信访事务,一会儿又被哪个部门邀请过去做普法讲座,一会儿又要上街维稳,在同级政府眼里,法院就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必须做到随叫随到。”如此,法官名义上是“法律人”,实际上成了行政权力的手下。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其实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也是很具体,若法院能够依法受理、审理案件,根本不需要太多的其他法条补充。比如2015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法院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和阻碍受理行政案件。这条立法虽然内容上无懈可击,但是完全就是对《宪法》的重复规定,并且对这种常识性的问题重复规定也不可能根本解决现在确实存在的行政机关干涉司法机关的问题。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行政人员还是有所顾忌,敢于公开干预或者阻碍法院受理和审判行政案件的人员并不多见。基本上还是利用私下与法官见面的方式给法官施压或者以表面合法的形式对法院办案进行干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自己讳莫如深,外界又怎么可能知道?况且影响法院独立办案的又何止行政机关,地方党委及其工作人员都是左右法院的因素。事实上,假如各级人民法院都能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及最高院的相关规定,立案难的问题又怎么会出现?如前面所述,立案不立案,是否裁决驳回并不是仅仅依靠法律的制定或者修改就能够把问题彻底解决的。行政诉讼的问题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不是立法问题,而是整个司法环境和体制的问题。比如立案难的问题表面上看是因为法院可以阻碍案件受理,但其实是现有的司法体制决定了法院在各方的压力下不敢轻易受理案件。因为法院在立案时,除了要考虑案件的起诉条件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还要考查起诉案件与当地社会秩序的关系、与地方党政现阶段的工作中心关系,能否得到地方党委的支持等因素。从表面上看行政诉讼的立案受理问题和裁决驳回起诉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实质上却是一个政治问题。按照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院长是由人大选举产生并受人大监督,而在我国政府官员大多是人大代表,行政首长一般兼任人大主席团的团长,法院要考虑在人大的票数,就必须考虑行政首长的感受。2015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成效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这些问题的根本解决,还有待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如果不改变权力结构,问题就无法解决。行政审判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应该是司法的“去行政化”改革。(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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