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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党委对行政裁判结果的重要影响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拿涉及社会保障的行政争议为例,由于没有经济的保障,无法得到地方党委的支持,很多涉及社会保障的行政纠纷也不可能通过司法真正解决。当然,这并不是说通过这些举措,人民法院已经取得了独立地位。表4续表通过表格可以看到,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确实存在着权力性质的差异,而地方党委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作为某种平衡或者修正的力量而存在。人民法院可以利用地方党委实现司法的目标,享有某种权威。

对地方党委对行政裁判结果的重要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各级国家机构的职权都应该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划分。人民法院也应该在中央的领导下进行审判活动。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措施虽然必须由政府来主导,由司法来监督依法行政实施的效果,但是最关键的还是要得到党委的认同和推动,中国依法行政的命运取决于党和政府的首要任务是什么。当然这并不是说任何时候法院的目的和行政机关的目的都是相悖的。但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和推进的措施如果能和地方党委的利益基本符合,那么“法治”作为特定时期内有效的治理工具,就有可能得到更多的支持和维护,如此司法机关行使权力就更“名正言顺”,司法权也因此获得了更广的施展空间和能力。比如相较于把更多精力放在经济发展的中国的西部地区而言,已经先富起来的中国东部的地方党委就会更多的将社会是否和谐稳定作为其考虑的头等大事。通过调研材料可知,如果某个地区的经济繁荣还没有达到一定水平,通过司法来达到保护私人权利的目的就会更加困难。拿涉及社会保障的行政争议为例,由于没有经济的保障,无法得到地方党委的支持,很多涉及社会保障的行政纠纷也不可能通过司法真正解决。我们还可以看到,在欠发达地区,由于地方的工作重点不同,党委对行政争议的处理不够看重,被立案受理的行政案件相较于其他地方更少。这也恰好能够解释对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司法实践的创新大多来自发达的省份和地区的原因。而欠发达地区的司法实践普遍不够良好,更不用谈对行政法的发展创新。[37]于是,法院总结出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只有拥有了地方党委的支持,不断变通创新,才能获得施展司法权和规制行政权的更多空间。当然,这并不是说通过这些举措,人民法院已经取得了独立地位。恰恰相反,正是人民法院主动地寻求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并维护其利益才为司法成功营造了良好的环境,而法院本身也丝毫没有回避这个问题。多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都明确提到行政审判需要党委的理解和支持(详见表4)。

表4

续表(www.xing528.com)

通过表格可以看到,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确实存在着权力性质的差异,而地方党委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作为某种平衡或者修正的力量而存在。人民法院可以利用地方党委实现司法的目标,享有某种权威。但是地方党委的目的绝不是纯粹意义地帮助人民法院实现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更多时候地方党委有自身的考虑,其之所以维护法院,是为了维持一方的社会秩序。一方面,因为行政诉讼的被起诉率、出庭率、败诉率等指标已经纳入干部考核体系之中,党和政府的官员可以在依法行政中获得更多的政治机会。另一方面,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权力的功能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权力关系提供了更多相互平衡的力量。尽管在中国,“法治”的发展有赖于党委、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行政机关之间的互动,而党委在其中具有绝对中心的地位控制着整个进程的走向,但是无论如何这些都间接推进了司法实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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