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可悲的是,就算是原告获胜或许也没有多少实质意义。首先是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保障情况还不甚理想。从这几年的行政诉讼执行率来看,2009年全国法院行政诉讼的平均执行标的到位率刚超过60%,最低的法院执行到位率仅为22.77%;2010年,全国共有5个省份的法院执行率在60%以下,最低的法院执行到位率仅为14%;2011年,全国仍有5个省份的法院行政诉讼执行率在60%以下,最低的执行率仅为21.51%。[31]根据《中国法律年鉴》,2007年~2011年,五年之间,各级人民法院总共审理完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62 767件,略略高于二审的结案数量。同期行政诉讼执行到位的案件共54 572件,其中不能被自觉履行的生效判决大概有1/3左右,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比率占到33.53%。[32]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最高院2000年颁布了《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其中第96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该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2015年《行政诉讼法》也作了相应的调整,该法第96条规定,一审法院可以对拒绝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的行政机关采取多种措施:①可以通知银行从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对应的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给付的行政赔偿金;②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拒绝履行生效裁判的行政机关按照每天50元到100元的数额处以罚款;③向拒绝履行生效裁判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权的监察机关和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④接收法院司法建议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权的监察机关和人事机关,应该依法对该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法院。⑤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该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大多实行首长负责制,因此行政判决能否执行与行政机关负责人有很大关系。通过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敦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判决。拘留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判决或者裁定的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或者负责人,也能够产生一定的威慑力,更有助于行政诉讼的执行。但是从上述执行措施来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则具有直接强制性,即可以通过强制措施直接实现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或者实现与履行生效裁判相同的状态。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大多是间接强制性的,例如罚款、建议处理、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这些措施并不能直接实现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而是通过间接强制方法促使行政机关自己履行义务。因此,尽管通过行政诉讼,民众可能获得了胜诉,人民法院可能通过行政诉讼已经判决行政机关对其所作的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判决之前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但行政判决的内容终究还是要依靠行政机关来完成。故而,被诉行政机关还是有可能再次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的行政行为或者仍然拒不履行行政职责,行政争议还是存在,民众的合法权益还是没有得到保护,有的问题甚至反反复复出现。这样一来,民众手中的行政判决书已经完全失去了意义,只是一纸空文,胜诉也失去了价值。如果行政争议得不到真正解决,原告即使获胜也没有意义。
除了法律本身的限制之外,现实中也并非全是因为缺乏相关的执行措施而产生执行难的问题,执行难的原因更多的在于受体制内外种种因素的影响。由于行政诉讼执行的特殊性,有许多案件是需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给予配合的。但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愿意配合,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原因,大部分行政机关对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持消极的态度。而对此,普通老百姓毫无办法。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人员在具备执行条件的情况下,因为行政干预的原因也有可能不执行或者消极执行。(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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