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监督行政权的合法行使的权力平衡工具,行政诉讼的存在和司法实践表达了一国权力结构的平常图式。[1]可见,这些反映行政诉讼发展水平和程度的基本问题几乎都与国家权力结构的存在模式相关。在当下中国,从国家权力关系的维度探究我国行政诉讼的独立地位、审查深度、司法权威的广度和深度,可以更好地了解行政诉讼的法律实效。
权力结构是指一国的国家权力的配置和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一国的权力结构表现为一国的组织机构形式。司法机构是国家组织机构的一部分,是国家权力结构的一个分支,司法在本质上仍然是属于国家权力结构的表现形式之一。作为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监督行政权的合法行使的权力平衡工具,行政诉讼的存在和司法实践表达了一国权力结构的平常图式。德国学者胡芬教授在其著作中曾明确提出:要把握行政诉讼就离不开对如下几个方面的关注,代表国家行使的特定的权力行为应不应该被一国的法院所监督?如果能够被监督,那么这种监督的权力应该赋予一个特定的司法机关还是普通的法院就能获此殊荣?如果权力行为能够被监督,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权力行为都能被监督,还是有一定的范围?法院监督的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还是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在内的所有行政行为,是指监督合法性还是包括监督合理性?监督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还是维护依法行政,还是监督权力不被滥用?[1]可见,这些反映行政诉讼发展水平和程度的基本问题几乎都与国家权力结构的存在模式相关。在当下中国,从国家权力关系的维度探究我国行政诉讼的独立地位、审查深度、司法权威的广度和深度,可以更好地了解行政诉讼的法律实效。(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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