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效是法律适用、遵守、执行的一种实然状态。对司法法律实效的评价可以通过司法运行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方面进行考察。法律效果在西方法社会学里是指法律或司法裁决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和产生的作用。法律实效会呈现理想积极和现实消极两种效果,法律效果也会呈现法律规范效果和现实效果两种状态。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效果衡量的标准就是看裁决结果产生的作用是不是和立法的预期目标一致。[14]法律的规范效果是指法律规范的适用与立法的期待吻合的理想状态,法律的现实效果是指法律规范的适用与立法的期待之间有一点偏差。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同,社会效果是指人们对法律适用的评价。[15]司法的社会效果是指社会各界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和通过审判具体结果的评价和认可,前者侧重行为主体对法律的意识,后者侧重法律对行政主体的影响。社会效果强调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不能就案办案,僵化孤立,对个案的审理的目的不是就事论事解决争议或维护受害方,而是在宣扬法治、树立司法权威的同时,消除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社会效果对法律实效的评价是多方面的,公平、正义、秩序、自由、效率等都是其考虑的范畴。一般来讲,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主要有如下差别:第一,法律效果要求法律的适用和实施要以法律为依据,事实为准绳,在适用的过程中遵守严格的逻辑推理、事实判断。社会效果要求法律适用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社会纠纷,推进社会稳定和谐,维护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司法裁判的结果不能和多数民众的道德观和对事物的普遍认识相冲突。第二,法律效果强调严格的法律推理过程,强调对法律内容适用的准确性,法律规范不能被轻易变通。社会效果强调被多数民众认可的法律价值的实现,综合考虑法律适用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影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不是当然互相排斥的,在某种程度上说,法律效果是追求社会效果的一种手段,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所追求的某种价值。从理论上讲,如果司法机关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司法公正严明,就能在取得最大法律效果的同时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社会的认可。但是有些时候,尽管司法公正严明,适用法律正确,裁决结果如果用法律条文的内容来衡量达到了理想的法律规范效果,但是却没有得到社会的好评,没有达到理想的社会效果。比如在前文所提到的“广西北海市营盘镇白龙村公所坪底村社员不服县政府土地确权案”一案,尽管讼争土地也不符合农民集体所有的情形,但是如果将该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讼争土地长期强行划归国有,就可能引发群体矛盾。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考虑到社会效果,作出了如果讼争土地要划归国有,则应该给予相应补偿的处理结果。事实上,社会效果可能已经蕴含在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之中,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都是法官追求的价值,以及社会对司法结果评价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只有既能了解案件产生的背景,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又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规则的法官才能收获良好的社会评价。
行政诉讼是三大诉讼中与依法治国关系最密切的诉讼,行政诉讼的基本功能就是协调和规范多种复杂的关系,推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而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即官与民的关系)在各种需要调整的关系中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关系,如果官民关系不稳定,那么整个社会和国家都将失去稳定的基础,所以官民关系也自然成了行政诉讼关注的重点。当下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政府的职能不断转变,人们的追求日益多元,各种社会矛盾频频爆发,而官民关系集中的土地资源利用领域、城市拆迁补偿领域、社会保障领域、治安管理领域等更成为社会冲突的源头和焦点。在这个背景下,无论是政府还是民众都希望法律能够在理清各种关系、化解矛盾上有所作为。作为“民告官”的法律——《行政诉讼法》,被社会寄予的厚望就是通过行政审判调整官民关系,从而确保官民关系的稳定性,维护社会安定。可见追求社会效果本也是行政诉讼的应有之意。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名目繁多、衔接不紧密、时有漏洞的现实状况,也让行政审判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不将社会效果作为司法裁判的补充。美国的本杰明·卡多佐大法官在其著作《司法过程的性质》中指出:“规制的含义体现在规制的渊源当中,换句话说,规制的含义也体现在社会生活最急切的需要当中……如果法官在判案过程中需要填补法律的空白,我们通常向它寻找解决办法的对象并不仅仅是逻辑演绎,而更多是社会需求。”[16]这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一〇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法发[2010]1号)对行政审判法官审理案件作出的要求:“……要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根本性、源头性问题,深入化解社会冲突和矛盾、积极创新社会管理、加强执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并在人民法院工作的整体部署、法院改革、队伍建设、执法办案等各项工作中纳入这三项重点工作,以及在全国各级法院系统对领导班子和干部的绩效考核范围中纳入这三项重点工作,要认真研究这三项重点工作,并提出具体的工作规划和实施意见,将各个任务分配落实,确保三项重点工作能够扎实有效地推进。”事实上,除了2010年的法院工作重点,在关于行政审判的司法文件中也是多次提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详见表1)。通过近十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可见,尽管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立法目标仅仅是要求考虑行政争议的化解、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和行政权力的监督,但现实对行政审判法官的要求却是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同时又要尽可能地反映社会的需求,适应时代的变化和发展,通过行政审判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为依法治国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实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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