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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立法目标选择的客观条件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强调“和谐无讼”“家国一体”的传统观念与行政诉讼的性质和价值存在很大差异,民众对行政诉讼制度及其带来的法治文化还需要一段很长的适应过程。在当下中国,司法权还不能与行政权处于平行的地位,行政权被滥用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公民的私权利也常常被行政权所侵犯。

行政诉讼立法目标选择的客观条件优化

法律的目标需要客观条件的满足才能实现,行政诉讼运行的客观环境会制约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实现。第一,文化观念。尽管各个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本质是一致的,但是表现形式却存在差异。这一方面是因为各个国家的政治组织、经济发展不同,另一方面就是因为各国的文化观念不同。因此,作为法律移植的产物,行政诉讼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是制度所存在的历史背景和传统文化却很难改变。中国强调“和谐无讼”“家国一体”的传统观念与行政诉讼的性质和价值存在很大差异,民众对行政诉讼制度及其带来的法治文化还需要一段很长的适应过程。第二,历史背景。在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国家和以公共利益为主导的国家,国家权力的分配是不一样的。在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国家,由于比起行政官员,公民更相信法官,法官在他们心中比行政官员更能代表公正、公平,所以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会更愿意把由侵犯引起的纠纷和冲突通过司法途径交给法官处理。基于这种法治理念,行政诉讼也无非是多种纠纷和冲突中的一种,无需设定专门的司法机关来处理,普通法院的法官也有能力可以解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在以公共利益为主导的国家,整个社会的中心是国家权力,由于国家权力的强大,公民更依赖作为国家权力代理机构之一的行政机关。但是一切掌握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行政权虽然具有很多优势,其不断的扩张也注定会对公民的权益产生影响甚至侵犯,对国家的其他权力产生威胁。为了形成国家权力与权力间的良好秩序,必须让各个权力间互相平衡、相互制约,故而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也必须相互制约,行政诉讼是作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权的一种方式而存在的。在我国,长期以来都是更强调公共利益,以公权力为主导,认为个人利益应该服从于整体、社会和国家的利益,而市场经济的建立却更重视个人的自由和私人权益的保障。行政诉讼在我国既不能完全承担制约行政权的责任,也不能一味只在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只能进行折衷,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第三,社会的需要。行政诉讼作为权利救济和司法监督的一种方式,是和其他维持社会秩序的治理手段一起共同发挥作用的。诉讼途径的司法监督只是多种监督方式的一种,一般来说,一个国家除了通过司法手段监督行政权的行使之外还可以通过社会舆论立法机关以及行政系统的自我调整进行监督。如果一个国家缺少健全的监督体系,各种监督手段和方式就得不到有效地运行和相互合作,行政权也不能在体制内被很好地监督和规范,公民就只能转而诉诸司法,通过司法机关监督和规范被滥用的行政权力。这是行政诉讼所发挥的司法监督功能。但是,由于司法监督相比其他三种监督方式具有事后性、中立性、被动性等先天不足,所以,如果行政权能够通过其他监督方式得到规范和纠正,那么公民对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权的功能需求就不大。诚然,行政诉讼的监督和救济作用是相互配合、缺一不可的。但是在不同时期,两个作用之间也是有先后排列的。在当下中国,司法权还不能与行政权处于平行的地位,行政权被滥用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公民的私权利也常常被行政权所侵犯。故而,完全寄希望于通过司法权来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是司法机关不能承受之重。但是司法救济却具有其他救济方式所不能比拟的公正、有效等优势,司法机关在实际上也更多地承担了救济权利的任务。只有建立有效的救济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通过解决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是行政诉讼法的立足点和终极目标[7](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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