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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下的主体因素及其影响分析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体因素是指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受不同利益驱动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差异才让法律制度的价值得以体现。因此,在对行政诉讼法律实效考察时,对具体实践中的关系或者关系的关系进行细致的、详尽的解释和分析就非常有必要。[29]在方法论上,问题被转化为:日常生活中的人们究竟怎样经历和解释着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下的主体因素及其影响分析

主体因素是指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法律行为的前提是法律观念,在任何社会,法律观念都存在。一般来说,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观念越强,那么就越有理解法律的能力和积极遵守法律的动力。但是不是所有法律观念都与现行法律制度价值取向相吻合,法律观念也可能与现行法律制度价值取向相排斥。如果出现行为主体的法律观念与现行法律制度相悖的情况,那么就无助于法律制度的实现,甚至反倒会成为法律制度实现的阻碍。例如中国传统的“官本位”“家长制”“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亲亲尊尊”“司法行政权混淆”等法律观念就是阻碍现代法律制度发展的原因之一。相反,如果一旦行为主体的法律观念与现代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相和谐,那么人们的法律观念就可以和法律制度的价值相整合,法律规定的内容也可以转化为人们的价值取向。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行为主体的法律观念不光是影响法律实效的因素,其本身也是法律实效的一个体现。和法律制度价值相融合的法律观念,才能自觉地引导行为主体执行法律规定的内容,提高法律实效。不同的行为主体具有不同的利益和诉求,社会的多元化让人们的利益也呈多元化发展。“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5]通过考察不同行为主体对法律的理解、运用法律的动机和目的及对法律发展的愿景,可以挖掘法律实效背后的原因。

当行政诉讼的参与各方在思考和谈论该法的时候,他们往往并不是把法律想象为或描述为一种单一的、统一的法律思想。相反,法律包含着很多的意义和行动,它们共同构成了合法性的机制。也正是因为人们并不是用同样的思考方式或角度来理解和对待法律,法律才不仅仅是僵硬而死板的条文,而可以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受不同利益驱动的法律主体(法官、法学家、律师、当事人)之间的差异才让法律制度的价值得以体现。[26]“法律性是社会生活本身所呈现出来的结构,它可能会在不同的场所显现,并且即包括正式机构的场所,也包括非正式机构的场所。”[27]纠纷的结果因此不再是一个固定不变能够直接预见到的东西。纠纷的产生和解决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如果仅仅局限于对纠纷解决结果的研究,就很难对纠纷解决的效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也无法深入理解纠纷解决的方式和过程的运作特点。行政争议的解决过程不仅仅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是权力机构与权力之间、权力机构与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参与人之间以及诉讼参与人与其他相关人员之间互动的过程,是一种动态的实践。因此,在对行政诉讼法律实效考察时,对具体实践中的关系或者关系的关系进行细致的、详尽的解释和分析就非常有必要。“要把所有个人的行动与他们的动机以及周围的环境状况等因素综合起来予以思考,并在这个基础上理解和把握制度实际上是如何运行的。”[28]只有对一般人的法律意识展开研究,即对一般人在适用、回避和反抗法律时,是怎么理解法律的价值和意义的以及他们对法律实施过程的体验进行研究,才能发现并了解法律在社会关系中的呈现状态和结果。[29]在方法论上,问题被转化为:日常生活中的人们究竟怎样经历和解释着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法》?日常的互动和关系如何被赋予或没有被赋予行政诉讼的目标选择和特征?行政诉讼的目标和特性是以何种方式经由大众对法律的理解、解释和执行建构起来的?因而,行政争议的解决过程,就是对行政诉讼各方的参与进行逻辑分析的过程。(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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