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直接投资是指企业以协议等形式吸收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等直接投入企业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它是非股份制企业筹集权益资本的一种基本方式。
(一)吸收直接投资的种类
企业采用吸收直接投资方式筹集的资金,按资本金的构成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
1.吸收国家投资。国家投资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由此形成的资本称为国家资本。吸收国家投资是国有企业筹集权益资本的主要方式。
当前,除了原来国家以拨款形式投入企业所形成的各种资金外,用利润总额归还贷款后所形成的国家资金、财政和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的专用拨款以及减免税后形成的资金,也应视为国家投资。
国家投资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产权归属国家;(2)资金的运用和处置受国家约束较大:(3)在国有企业中运用比较广泛。
2.吸收法人投资。法人投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由此形成的资本称为法人资本。
法人投资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出资方式灵活多样;(2)发生在法人单位之间;(3)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为目的。
3.吸收个人投资。个人投资是指社会个人或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由此形成的资本称为个人资本。
个人投资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参加投资的人员较多,每人投资的数额相对较少;(2)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为目的。
(二)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
采用吸收直接投资方式筹集资金时,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现金出资。现金出资是吸收直接投资中最重要的一种出资方式,是企业筹集权益资本时所乐于采用的形式。企业有了现金,可用于购置资产、支付费用等。现金出资灵活方便,企业一般应争取投资者以现金方式出资。(www.xing528.com)
外国公司法或投资法对现金出资比例一般都有规定。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的规定,需要双方在投资过程中通过协商加以确定。
2.实物出资。以厂房、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原材料、商品等流动资产所进行的出资,均属实物出资。一般来说,企业吸收的实物出资应符合如下条件:(1)技术性能比较好;(2)确为企业科研、生产、经营所需;(3)作价公平合理。
投资实物的具体作价,可由双方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也可聘请双方同意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3.工业产权出资。工业产权出资是指以专有技术、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所进行的出资。一般来说,企业吸收的工业产权应符合以下条件:(1)能帮助企业生产出适销对路的高科技产品;(2)能帮助企业研究和开发出新的高科技产品;(3)能帮助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4)作价比较合理。
企业在吸收工业产权出资时应特别谨慎,应认真地进行可行性研究。
4.土地使用权出资。投资者也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是按有关法规和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的权利。企业吸收土地使用权出资应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科研、生产、销售活动所需要的;(2)交通、地理条件比较适宜;(3)作价公平合理。
企业接受无形资产出资,要认真研究它的可适用性,选择有高知名度、高效益的无形资产,同时还应做好资产评估工作。
(三)吸收直接投资的程序
企业吸收直接投资,一般要遵循的程序:(1)确定筹集直接投资的资金数量;(2)寻找投资单位;(3)协商投资事项;(4)签署投资协议;(5)共享投资利润。
(四)吸收直接投资的优缺点
吸收直接投资的优点主要表现在:(1)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借款能力;(2)有利于尽快形成生产能力;(3)有利于降低财务风险。
吸收直接投资的缺点主要表现在:(1)资金成本较高;(2)企业控制权容易分散;(3)产权关系不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