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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收入的假账核算形式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其他业务收入入账金额不实。企业多列或虚列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等其他业务收入的金额,从而虚增利润。少计或不计其他业务收入,从而隐瞒利润,以达到贪污、挪用或私设“小金库”的目的。对于此类问题,查账人员一般不易在单独审阅“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时发现。

其他业务收入的假账核算形式优化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产品或商品销售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材料物资及包装物的销售、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转让、包装物出租、废旧物资出售收入等。

这方面的假账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四种:

①对其他业务收入入账时间故意提前或推迟。有的企业为了控制利润指标,常在月末或年末将本应在下月或下年度入账的收入列入本期,从而调增当期利润。

而有的企业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不入账(多为现金),一方面虚减当期利润;另一方面也容易被个人挪用、贪污或形成“小金库”。

②其他业务收入入账金额不实。企业多列或虚列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等其他业务收入的金额,从而虚增利润。如某企业为了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在年末虚拟一笔无形资产使用权出租业务,从而使企业其他业务收入虚增,扣除完所得税款后,致使利润有了很大的改观,这种其他业务收入入账金额不够真实现象的发生,影响了企业的财务信息的公允性。

少计或不计其他业务收入(多指不经常发生的业务),从而隐瞒利润,以达到贪污、挪用或私设“小金库”的目的。

③销售材料,直接冲减材料成本。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工业企业除了产品销售以外,销售材料、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或出售、技术转让、运输等非工业劳务和销售,均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进行核算,有些企业为了逃交税款,将销售材料所得的收入直接冲减材料成本。

④销售边角余料,私存“小金库”。企业生产车间剩余的边角余料,作价出售时,应作为收入处理,同时冲减材料成本,但车间领导为了自己用钱方便,便将销售的边角余料不下账,将收入直接存入“小金库”。

 商品销售入账金额不正确

(1)问题。

在实际中往往存在着产品或商品销售的入账金额不正确的问题,即多记或少记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如某商品流通企业2011年8月12日销售商品一批,售价共12.05万元,但却按12万元入销售账,另500元截留在“其他应付款”账户,即做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40 9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 485

其他应付款 500

上述问题表现在少记商品销售收入。又如某工业企业2011年10月30在收到某购货单位支付的货款和增值税款29.25万元及其他应收款2 900元时,却将其全部作产品销售收入入账了,即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95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2 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2 500(www.xing528.com)

上述问题表现在多记产品销售收入,对于上述经济业务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95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2 500

其他应收款 2 900

(2)调查方法。

对于此类问题,查账人员一般不易在单独审阅“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时发现。查账人员在审阅、核对反映产品或商品销售业务的会计凭证时,或在核对反映产品或商品销售业务的账账、账证记录时发现此类问题的线索或疑点;发现线索或疑点后,应对该笔业务的各有关会计资料进行核对检查;必要时,再调查询问有关单位或人员,从而查证问题。如对于上述将500元的商品销售收入截留在“其他应付款”账户中的问题,在审阅核对其会计凭证时,可以了解到原始凭证所记录的业务内容、金额与记账凭证中所确定的会计分录不相符,即表现为证证不符,以此为线索或疑点,再审阅核对该笔业务的账证记录,调查询问该购货单位,从而查证问题。

(3)调账。

此类问题查证后,应根据其具体形态做出账务调整。如对于上述截留商品销售收入500元的问题,若查证时此款仍记在“其他应付款”账户的贷方,可做如下账务调整:

借:其他应付款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对于上述将收取的其他应收款列作产品销售的问题,可做如下账务调整:

借:主营业务收入 2 900

贷:其他应收款 2 900

秘不示人的财务小知识

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为造假提供可乘之机,有关法规规定不够严密,使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造假有空可钻。如已颁布的《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规定了股票上市公司必须揭示的会计信息内容,但对于具体操作上的问题留有空白。有关法律法规贯彻不彻底,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执法不力的现象较为严重;同时,我国的证监会监管体系建立的时间不长,监管体系尚未理顺,政出多门,制度和政策不统一、不协调,使得公司在披露时无所适从,给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造假提供条件。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都参与证券市场的政策制定,难免会出现交叉的情况,形成了政出多门的局面,也为政策与制度的协调带来了困难;有关法律法规缺位,影响了对会计信息等相关财务信息质量的审查,使财务会计的透明度不高,会计信息的作用不能很好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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