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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核算中的虚假账目形式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⑤违法违规,对外投资。联营投资利润实行“先税后分”的原则,在核算对外投资企业分得联营利润时,应作为投资收益入账,并根据税率的差额,计算补交所得税。控股企业不计投资收益,调节利润。企业对外投资比例达到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20%以上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当收到应分得的股利时,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应计提减值准备。

投资核算中的虚假账目形式

投资是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按投资对象的变现能力和投资的目的,投资可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长期投资。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购入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而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①将购买成本列入当期费用。有些企业在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应计入投资成本的部分支出如手续费、经纪人佣金等,列入当期费用,减少了利润。企业购买股票、债券时,将发生的经纪人佣金、手续费等有关费用列入了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相对减少了投资额,减少了当期利润。

②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入账。企业购入的各种短期有价证券,包括各种股票和债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入账核算。但有些企业经常不将企业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入账,从而形成企业的账外资产,使企业的会计核算出现遗漏。

例如,某企业负责人得到股市内幕消息,在大盘指数即将上涨时买入一只制造业的股票,准备在一个月后卖出,该领导授意财务人员不作账务处理,待一个月后,卖出该股票将原银行存款补上,买卖差额存入“小金库”,逃避税务机关的检查。

③将已宣告股利列入股票成本。企业购买股票或债券时,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付的股利和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时,作为应收利息处理。但是,有些企业却违反上述原则,在购买股票时将已宣告发放但未支付的股利也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入账,按支付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贷记“银行存款”。

④交易性金融资产挂账,截留投资收益。企业在购买股票、债券等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时,采用虚列债权的手段加以隐瞒,其目的通常是想截留投资收益。

如某企业2011年6月1日以银行存款2万元按面值购入A企业的债券,债券年利率为10%,另付手续费200元。企业做“借:应收账款——A企业20 200元,贷:银行存款20 200元”的账务处理。

⑤违法违规,对外投资。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不得以专项储备物资、许可证等对外投资;在没有保证能及时足额地向国家交纳各种税费和国家专项资金专项运用的前提下不得对外投资等。但有些企业擅自以国家专项储备物资进行投资,造成账实不符,并可能对国家的财产造成损失。

⑥隐瞒收益,用于福利。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分得的利益(或联营利润)应作为投资收益入账。但企业为了搞职工福利,便将收得的投资收益做增加其他应付款的账务处理,年终时全部用于职工福利开支。

⑦投资计价不真实。企业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在计价时,不遵守规定,不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www.xing528.com)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时,不按投资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或评估机构确认的价值计价;有的不经过评估任意确定金额。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确认的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也不按照规定计入资本公积及递延税款。

由于企业不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操作,造成某些科目的核算出现错误,由此人为地调节资产和利润,逃避来自各方面的识别检验。

⑧隐藏联营投资利润。联营投资利润实行“先税后分”的原则,在核算对外投资企业分得联营利润时,应作为投资收益入账,并根据税率的差额,计算补交所得税。在这里我们暂且不提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些优惠政策,我们只谈一些普遍性的企业,由于其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以其从被投资(联营)企业分得的收益应补交所得税。但有的企业为了逃交所得税,将应收的投资收益,不作投资收益入账,而直接做增加投资处理。

⑨截留收益,发放奖金。有的企业为了捞取好处,与被投资单位协商后,将应分得的投资收益隐藏在被投资单位,并授意被投资单位将该收益由“应付利润”账户转入“其他应付款”账户。此后,该投资企业根据需要,从被投资单位提取现金私分。也有的企业将应分得的投资收益从被投资单位直接提取现金后,纳入“小金库”,用于给本企业职工发放实物和奖金。

⑩低价转让债券,损害企业利益。企业将购入的债券低价出售给职工,其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失。当作价发放债券时,按购入债券的成本,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投资”,按收取职工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按现金与债券成本的差额,借记“投资收益”,转嫁债券损失。

控股企业不计投资收益,调节利润。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比例在20%以上时,就应采用权益法来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即当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时,投资企业要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科目金额;反之亦然。待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应作“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但有些企业故意少体现利润而违反上述原则,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增加时,不调整企业的长期投资和投资收益额。

成本法和权益法混淆使用,虚增利润。有些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股权,但其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来的现金股利时,却以成本法核算,转入了投资收益,造成虚增利润。企业对外投资比例达到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20%以上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当收到应分得的股利时,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一些企业为了完成利润计划,将收到的股利直接增加投资收益。

不计提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股份制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长期股权投资应计提减值准备。但有些企业为了调节利润,不计提交易性金融资产跌价准备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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