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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协助的途径及规定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一般司法协助的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我国人民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进行一般司法协助应遵循以下途径:第一,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

我国司法协助的途径及规定

(一)一般司法协助的概念

一般司法协助,是指我国法院和他国法院之间互相请求,代为完成一定诉讼行为的制度。一般司法协助包含三项内容:一是代为送达诉讼文书。如送达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传票、判决书等。二是代为调查取证。如代为询问证人、当事人,代为调取证据、现场勘验等。三是提供有关法律资料。

一般司法协助内容的实现和完成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委托方提出请求,二是受托方实施协助。受托方实施协助即完成诉讼行为时,一般应适用本国法律。例如,代为询问证人,如本国法律明令证人必须宣誓,获取证言前应该让证人宣誓,但条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但是对于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我国主权、安全或者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二)一般司法协助的条件

1.一般司法协助的依据

一般司法协助的前提和依据是必须在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存在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原则。

2.一般司法协助的禁止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6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因此,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给予司法协助的,请求协助的事项不得有损我国的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我国法院不予协助执行。(www.xing528.com)

3.一般司法协助的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我国人民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进行一般司法协助应遵循以下途径:

第一,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第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两个已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在没有达成双边条约和参加共同的国际条约时,当需要彼此之间进行司法协助时,可根据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进行。第三,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了外国使领馆依法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外,未经我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我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4.一般司法协助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8条、279条的规定,一般司法协助的程序如下:

我国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我国法律。

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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