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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程序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包括域外民事诉讼文书的域内送达和域外送达两种。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按照国内民事诉讼送达方式送达。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即为送达完成。除非该受送达人事前明确表示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其接受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的,即视为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包括域外民事诉讼文书的域内送达和域外送达两种。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按照国内民事诉讼送达方式送达。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可采用下列方式送达: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了司法协助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共同参加了《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又称《海牙公约》)的,按照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根据该公约有关的送达程序是:我国法院如果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将请求书和所送达的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我国和其他有双边司法协助关系的国家以及和我国共同加入《海牙公约》的国家之间的送达,均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和我国没有国际条约关系的,正式的送达仍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198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外交部联合颁布《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我国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要求。即由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将应当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文书,送交我国外交机关,由我国外交部领事司送交当事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构,再由其转交给该国的外交机关,然后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三)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根据《海牙公约》,我国法院如果要向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可以由我国人民法院直接委托我国驻当事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我国驻外国使领馆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向所在国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送达证明按原途径退回有关法院。

(四)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即为送达完成。除非该受送达人事前明确表示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其接受诉讼文书。

(五)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www.xing528.com)

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领域内常设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是外国企业和组织的中国事务代办,向它们送达诉讼文书简便易行,迅速及时,也是国际通行的一种送达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规定,当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时,不必履行向国外送达程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5)项的规定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

(六)邮寄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邮寄送达,是一种简便易行的送达方式,但必须是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才可适用。

(七)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指在涉外民事诉讼中,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给能够确定接受送达人送达的方式。电子送达是新增的送达方式,其方式的确定以能够确定受送达人知悉为前提,法院与当事人必须事先进行协调,制定特定的诉讼文书的电子内容进入特定的系统,即为送达。当事人与法院有约定特定系统的,以数据电文第一次进入该系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没有指定特定系统的,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能收到的任何系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八)公告送达

适用上述七种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受送达人住所不明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可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时,应当通过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进行。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的,即视为送达。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34条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3个月之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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