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涉外民事诉讼的法律渊源主要由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部分构成,其中国内法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法律渊源。我国的国内法渊源即《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司法解释。
各国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各有不同,大体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是在民事诉讼法典之外另行制定涉外民事诉讼法,这是早期各国通行的做法;第二种是在民事诉讼法的相应章节中,就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问题进行专门规定,此种立法例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第三种是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设立专门的章节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问题进行规定,我国就是采用此种立法例,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作为独立的一编单独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
涉外民事诉讼的法律渊源主要由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部分构成,其中国内法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法律渊源。第一,国内法渊源。我国的国内法渊源即《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司法解释。第二,国际法渊源。国际法渊源主要包括:(1)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就双边条约而言,我国与相当多的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等可以入列;多边条约有1954年生效的《海牙公约》、同年生效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等。[3](2)国际惯例。我国不少法律都明确规定对国际惯例的适用。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海商法》第268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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